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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新購車輛為新能源乘用車的最高補貼13000元

2024-09-12 14:10  來源:吉林省商務廳  瀏覽:  

  9月10日,吉林省商務廳印發《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確,補貼標準。

  (一)新購車輛為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價稅合計,下同)分檔予以補貼:

  價格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6000元,

  價格10萬元(含)至15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8000元,

  價格15萬元(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3000元。

  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活動即止。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商建發〔2024〕20號

  各市(州)商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主管部門,長白山管委會商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梅河口市商務、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實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省商務廳等6部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活動實施方案 .docx

  吉林省商務廳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實施好2024年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動時間

  2024年9月10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如活動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執行。

  二、補貼范圍

  個人消費者在吉林省內轉讓本人名下在吉林省內登記的乘用車(以下簡稱“舊車”),同時在吉林省內購買燃油乘用車或新能源乘用車新車(以下簡稱“新車”)并在吉林省內完成注冊登記的,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價稅合計金額給予定額補貼。

  本方案所稱乘用車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中“機動車規格分類”規定的小型載客汽車、微型載客汽車。新能源乘用車包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三類(機動車行駛證副頁有“新能源”或“油電混合”標注,掛綠色車牌)。以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發放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登記的車輛類型為準。

  三、補貼對象

  本次活動的補貼對象為個人消費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個人消費者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享受兩種補貼。

  2.舊車所有人、新車所有人與補貼申請人必須為同一個人。

  3.個人消費者轉讓的舊車必須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已登記在本人名下,以舊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登記日期為準。

  4.《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為吉林省。

  5.個人消費者轉讓舊車和購買新車日期須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無先后順序要求。舊車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新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6.個人消費者購買的新車應當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吉林省公安交管部門完成車輛注冊登記手續,注冊日期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7.舊車、新車的使用性質均應為非營運。

  8.活動期間,個人消費者參與置換更新活動不得超過2次。

  9.在補貼發放至個人消費者銀行賬戶前,其新車不得轉讓,不得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

  四、補貼標準

  (一)新購車輛為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價稅合計,下同)分檔予以補貼:

  價格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6000元,

  價格10萬元(含)至15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8000元,

  價格15萬元(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3000元。

  (二)新購車輛為傳統燃油乘用車的,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分檔予以補貼:

  價格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5000元,

  價格10萬元(含)至15萬元(不含)的,每輛補貼7000元,

  價格15萬元(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1000元。

  補貼資金使用完畢,活動即止。

  五、補貼資金

  汽車置換更新補貼資金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規定,所需資金由央地共同承擔。中央下達資金額度內需地方分擔部分,由省級承擔。超出中央下達資金額度及省級配套部分,由市縣自行承擔。

  補貼受理地和發放地以市州為單位,以申請人提交的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為依據,確定補貼申請受理地和補貼發放地。

  六、補貼申報

  (一)申請時間

  2024年9月10日0時至2025年1月10日24時。申請人應及時關注申請進度,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請方式

  本次活動依托懂車帝第三方服務平臺開展。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消費者下載懂車帝APP,搜索“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按照平臺提示完成注冊,并上傳以下資料:

  1.申請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若選擇“身份證”,需上傳證件正、反面2張照片;若選擇其他證件類型,需上傳證件1張照片);

  2.申請人本人持有在境內發行的銀聯借記卡卡號、開戶行信息、與本人借記卡相關聯的手機號碼;

  3.舊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必須是吉林省內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發放)原件照片;

  4.舊車《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由吉林省內相關企業開具)原件照片;

  5.新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吉林省內相關企業開具)原件照片;

  6.新車《機動車登記證書》(必須是吉林省內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發放)原件照片。

  申請人必須保證所提交的材料清晰、準確、真實,提供虛假信息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活動期間,個人消費者發生死亡的,按照法律規定有繼承權的,由社會公證機構提供相應證明。

  (三)審核

  平臺按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材料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核驗,提出審核意見。經平臺審核,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補貼范圍和條件的,予以初審通過。

  審核結果通過平臺頁面顯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請人應及時登錄平臺查看審核進度。若審核未通過,需根據提示在活動期限內補充更正相關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請,以最后提交時間為準重新排序。申請人逾期未按要求補正相關申請信息的,不予辦理補貼。

  (四)補貼發放

  以平臺審核通過的先后順序確定補貼發放順序,汽車置換更新補貼資金額度用完即止。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本市(州)財政、公安等部門,審核比對信息。審核完畢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意見,商務、財政協商后,由各市(州)直接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消費者銀行賬戶。

  七、工作分工

  (一)商務部門

  1.省商務廳:負責總體協調和統籌實施,搭建吉林省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臺,全程監督管理平臺受理、審核消費者申請,督導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做好補貼申請的審核工作,做好汽車置換更新數據統計分析以及補貼資金最終清算、審計與績效評價,并會同省財政廳開展最終清算。

  2.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相關部門按照本細則要求實施本地區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工作,負責補貼申請的最終審核認定,承擔本地區消費者相關政策咨詢及投訴處理等事務,會同市州財政局做好補貼資金撥付、監督管理、資金清算、審計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發改部門

  負責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牽頭做好資金分配。

  (三)財政部門

  負責籌措撥付省級配套資金,配合省商務廳科學合理制定資金方案,并做好資金清算、監督核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公安部門

  協助做好車輛轉讓、新乘用車注冊登記信息核查比對工作。依法打擊查處汽車置換更新活動中偽造票證等違法行為。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協助做好車輛銷售過程中,經營者訂立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六)稅務部門

  做好《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要高度重視,成立以商務牽頭,財政、公安、稅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汽車置換更新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汽車置換更新工作檔案,留存汽車置換更新工作產生的數據、文件、以備后續審查。

  (二)強化宣傳引導。廣泛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平臺,做好汽車置換更新政策宣傳引導工作。平臺和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設立汽車置換更新咨詢服務電話,及時回應公眾訴求,受理和解決消費者咨詢、投訴等相關事務,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依法管理。對經查實發現利用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各市(州)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繳補貼資金。違規個人和企業將被取消參與活動資格,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四)其他有關要求。各市(州)不得指定參與活動企業,不得制定限制性、排他性條款。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協同,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方案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最新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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