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山西省商務廳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
提高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提高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標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優化汽車以舊換新審核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燃油車報廢更新補貼由原來7000元提升至1.5萬元,新能源車報廢更新補貼由原來1萬元提升至2萬元。
原文如下: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
晉商消費函〔2024〕335號
各市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稅務局,各市財政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和《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要求,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我省汽車消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山西省商務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全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晉商消費函〔2024〕182號)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提高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山西省商務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全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晉商消費函〔2024〕182號)規定,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消費者通過省內已備案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或二手車交易市場轉出個人名下持有時間1年以上的乘用車,并在省內購買上戶乘用車,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對購買上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2000元;對購買上戶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0000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參加申請補貼的二手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并提供二手車交易過戶后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個人消費者購買同一輛新車不能同時享受報廢更新補貼和置換更新補貼。
三、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補貼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省共擔。省財政廳按照省商務廳資金分配建議將中央和省級資金按比例預撥下達各市財政局。
四、優化汽車以舊換新審核
各市商務局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進行審核。生態環境、稅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個人消費者提交的報廢更新和置換更新補貼申請材料的受理和審核工作,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和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臺分別反饋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補貼審核結果。商務、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各市商務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各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各地確保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各市商務局于每月25日前將汽車報廢更新和置換更新審核發放補貼情況匯總報送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匯總梳理報送省財政廳、財政部山西監管局和省發展改革委。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市商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應于2025年1月17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同時抄送財政部山西監管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進行清算。
五、加強監督管理
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加強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市要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細化工作流程,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高效開展審核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省商務廳征集汽車置換更新服務平臺,平臺確定后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規范對接使用,為消費者及時獲得補貼資金提供便利,確保政策平穩有序過渡。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山西省商務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全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