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大連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示范工程項目優先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支持政策,各地區和部門在制定優惠政策時,應向示范工程項目適當傾斜。
對示范工程項目申請主體的要求是:原則應為項目承擔建設的主體實施單位,也可由聯合實施單位共同申請。
通知要求:申請示范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大連市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0-2035年)》要求,已開始建設實施的項目。
(二)對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領、帶動作用。
(三)有完整的實施方案、明晰的知識產權、健全的團隊。
(四)項目實施主體具備項目實施的資質和能力,安全保障條件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備,信用等級良好。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就在今年7月31日,大連市發展改革委發布《2022年度“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公示》,經專家評審,共有3個項目通過2022年“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評審:
1.大連海事大學的甲醇/氫燃料電池動力船舶開發示范工程項目;
2.大連云海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氫能動力無人飛行平臺示范工程項目;
3.大連格羅夫中極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太平灣格羅夫中極氫能汽車產業生態總部基地示范工程項目。
原文如下:
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連市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建設,整合資源,規范管理,結合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示范工程項目)是指符合我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在氫能產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關鍵核心部件制造、氫能整機裝備制造、氫氣制、供、貯、運以及加氫基礎設施建設、檢驗檢測、安全監測管理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氫能綜合利用示范工程項目。
第三條 示范工程項目的申請、評審、認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示范工程項目優先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支持政策,各地區和部門在制定優惠政策時,應向示范工程項目適當傾斜。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示范工程項目申請主體原則應為項目承擔建設的主體實施單位,也可由聯合實施單位共同申請。
第六條 申請單位向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
第七條 申請示范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大連市加快培育氫能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2020-2035年)》要求,已開始建設實施的項目。
(二)對我市氫能產業發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領、帶動作用。
(三)有完整的實施方案、明晰的知識產權、健全的團隊。
(四)項目實施主體具備項目實施的資質和能力,安全保障條件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備,信用等級良好。(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示范工程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擔建設的示范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意義、示范效果、投資規模、建設周期、市場預期、安全保障措施及承諾書等);
(二)申請示范工程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三)資質證明相關材料;
(四)其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九條 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申請示范工程項目進行評審,采取現場核查和會議審查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一般由5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遵循客觀、公正、回避原則,對評審結果負責。第十一條 經評審專家組評審通過的,在大連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認定和公布,并授發統一設計制作的示范工程牌匾,允許使用相關文字和Logo;不符合示范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十二條 牌匾的尺寸為700*500*12mm,牌匾樣式標準為:第一行字體為黑體,尺寸為40*55mm;第二行為Logo標志;第三行字體為小標宋,尺寸為20*22mm;第四行為應用場景圖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及時總結經驗,積極配合其他相關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我市示范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對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示范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五條 示范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大連市氫能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撤銷其示范項目認定。
(一)未按申報示范工程項目內容組織實施;
(二)項目實施進展緩慢或無法按時完成;
(三)提供虛假資料;
(四)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示范項目有效期四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