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
公開征求《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更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嚴厲打擊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研究起草了《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附件1)、并附修訂對照稿作為參照(附件2),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9月16日前將修改意見表(見附件3)電子版反饋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和統計司。
聯系電話:010-64464265;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2. 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修訂對照稿)
3. 征求意見表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礦山重大隱患,制止和懲處礦山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舉報獎勵工作由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其他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受理、誰獎勵”和“誰舉報、獎勵誰”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礦山企業員工等知情人員和遇難者家屬(父母、配偶、子女)舉報。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同時提供通訊暢通的手機號碼。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礦山重大隱患是指《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及其補充規定認定的情形和行為。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未依法獲得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及時變更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違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三)停產整頓、整合技改、長期停產停建的礦山未按規定驗收合格,擅自恢復或者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礦山外包工程隊伍和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故意干擾或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監測、監控數據造假的。
(六)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組織生產的。
(七)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
(八)瞞報、謊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的。
(九)不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十二)承擔礦山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的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礦山企業未上報、媒體未曝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沒有發現,或者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說明礦山重大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時告知舉報人:
(一)舉報人的舉報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未說明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未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的。
(二)舉報事項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復舉報或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況或新的必要證據線索的。
(三)礦山企業自查發現或內部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已建立整改臺賬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經整改完畢的;礦山企業自查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已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報的
(四)舉報事項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已經發現,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舉報事項應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及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情況的。
舉報人不認同被駁回的舉報訴求,應當對其進行合理合法解釋。
第十一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機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渠道。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督促轄區所有礦山露天工業廣場(人員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礦山人員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設舉報信息標識牌,公布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舉報電話和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碼,以及受獎勵的舉報內容、獎勵標準和領獎方式等。
第十二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線索應當包含被舉報的礦山名稱、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相關證據材料等;屬于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名稱、事故發生時間、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各類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轉至下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其中,屬于礦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核查。舉報礦山瞞報、謊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礦山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核查。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經核查屬實的,負責受理的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煤礦重大隱患的舉報。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接到的舉報,既涉及煤礦重大隱患,又涉及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重大隱患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負責核查,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轉送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接到的舉報,屬于煤礦重大隱患的,轉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核查;屬于煤礦重大隱患以外的舉報,轉至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舉報人。對于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舉報,省級及以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機關舉報。
第十八條 核查舉報事項,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核查結果要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啟動舉報獎勵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向舉報人發放獎金,并報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一)查實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除外)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查實礦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獎勵,按照最終確認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遇難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舉報人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員工或遇難者家屬(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7日內舉報的,按照以上標準給予2倍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 舉報查實后,受理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及時通知舉報人持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受獎勵的舉報人有效證件上載明的姓名(組織、單位)與受理部門記載一致的,方可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6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無法到現場領取的,發獎人員可以憑舉報人提供的身份證明、銀行賬號,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舉報人支付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獎勵;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涉及礦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舉報人為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員工的,還應提供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舉報人為遇難者家屬(父母、配偶、子女)的,還應提供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家屬關系的材料,方可領取獎金。
第二十一條 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最先受理舉報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首次受理的舉報人獎勵資金;首次受理為多件多人的,獎金可按件數平均分配。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獎金。
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給舉報單位。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不得通過違法行為或危險方式收集、制造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或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礦山安全生產、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人員以及執法和督導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金,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礦安〔202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