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應急規發〔2024〕4號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
關于印發《煤礦煤倉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各煤礦監察執法處、各市能源局:
為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煤倉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等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的通知》(礦安〔2024〕10號),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礦煤倉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同時督促煤礦企業結合實際,建立完善并嚴格落實煤倉安全管理責任和制度,積極推進煤倉及煤流運輸系統優化和機械化、自動化升級改造,加強煤倉設計和施工管理、煤流源頭及過程管控、日常管理維護,強化堵倉、潰倉現場處置,嚴防各類煤倉事故發生。
附件:煤礦煤倉安全管理規定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煤礦煤倉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煤倉安全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等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煤倉安全管理的通知》(礦安〔2024〕1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省省內所有的生產、建設煤礦。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煤倉是指井下煤倉,包括主煤倉、采區煤倉以及溜煤眼、溜矸眼、矸石倉等,以下統稱煤倉。
第四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煤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煤礦應當明確煤倉安全管理分管領導和具體牽頭管理部門,明確機電運輸管理、生產技術、安全管理、通防、防治水、調度等部門相關安全責任,明確每個煤倉具體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和責任人。同時制定給煤機司機及現場其他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熟練掌握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煤倉管理制度,包括設計、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檢、檢修維護、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監督檢查、防止堵倉潰倉、停復用管理等內容,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第二章 煤倉設計管理
第六條 煤倉設計必須由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項設計(含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等相關規定和有關要求。
第七條 新建、改擴建煤礦和新采區、近距離煤層開采或單一水平生產的煤礦應嚴格控制設置井下煤倉的數量,可通過膠帶轉載、集中控制等方式,保證井下煤流運輸銜接順暢。
第八條 煤倉倉體應根據井下圍巖特征、煤倉容量等實際,從煤倉形狀、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倉壁緩沖裝置及耐磨防掛壁、防滲水材料應用、預留煤倉放水孔、預設清理及疏通裝置等方面開展工程設計,增強煤倉防堵防潰能力。
第九條 煤倉底部給煤系統應設置防潰倉閘板等裝置,給煤機應具備遠程操控、無人值守功能;給煤機操作平臺必須設有暢通的安全通道,操作平臺與給煤機出料口應設計合理的安全距離。嚴禁將放煤硐室或操作臺直接置于煤倉下口處,兩者之間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或者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臺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第十條 煤倉入口處應安裝強度合適的篦子(孔眼尺寸不大于300mm×300mm)。條件允許時,煤礦應在煤倉上口安裝破碎及除鐵設備。同時推廣應用視頻AI異物識別技術,嚴防大塊煤矸和鐵器、木料等雜物進入煤倉。嚴禁煤倉兼做流水道,煤倉上口應有防止井下水流入煤倉的措施。
第十一條 煤倉上、下口及周圍應當設置視頻、人員接近預警(電子圍欄)或紅外熱成像、C0傳感器、CH4傳感器、煤位計等監測儀器設備,根據需要加設溫濕度傳感器,并與礦井調度系統聯網,實現對積煤異常等情況即時報警功能。
第十二條 煤倉上口應當設置瓦斯排放孔,煤倉上下口、轉載點及其附近巷道應當設計完好、可靠的通風設施和防治瓦斯、煤塵、火災等設施;煤倉周圍各轉載、放煤、除塵、通風等機電設備必須使用防爆設備。
第十三條 煤倉附近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注明存在的風險及管控措施。煤倉上口必須設置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等安全設施。
第三章 煤倉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選用安全管理能力強、施工經驗豐富的專業隊伍進行煤倉施工。施工前應當分別對煤倉相關設施砌筑、材料使用、設備裝置安裝或拆除等施工作業和高空墜落、設備失穩、有毒有害氣體等危害因素進行風險分析評估,根據現場施工條件,編制專門作業規程,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緊急停工程序、事故報告機制及應急措施等,并確保所有施工人員都接受相關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督促施工隊伍嚴格按照煤倉設計和施工作業規程進行施工。采用反井鉆機掘鑿煤倉時,擴孔作業過程中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處理堵孔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第十六條 煤倉施工作業必須安設視頻監控、CH4傳感器等監測監控儀器設備,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煤倉施工遇到軟巖、煤層或地質構造,必須采取專項措施加強支護,遇到涌水點或滲水點,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煤倉施工過程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施工隊伍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標準施工。
第十八條 煤倉施工完成后,煤礦企業必須進行嚴格驗收測試,只有在滿足所有安全和質量標準后,煤倉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煤流源頭及過程管控
第十九條 煤礦應加強采掘工作面大塊煤(矸)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采煤工作面安裝破碎機,防止大塊煤(矸)進入煤流運輸系統。
第二十條 煤礦應嚴格管控采掘工作面頂板淋水、放水孔流水、冷卻水及井下巷道廢水,加強冷卻、噴霧、液壓等系統檢修,嚴禁產生的水液直接排入煤流運輸系統。原煤含水量較大時,應當在煤流運輸系統安裝煤水分離裝置。帶式輸送機上存在積水時應及時處理,嚴禁利用帶式輸送機排水。
第二十一條 煤礦應加強煤流運輸系統巡檢和清理工作,防止廢棄錨桿、金屬網、木料、鐵器、膠管、風筒等雜物進入煤流運輸系統。
第二十二條 煤礦應加強煤流運輸系統噴霧裝置檢修維護,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煤流運輸系統如無煤(矸)運輸時應關閉噴霧控制閥門,防止“長流水”現象。出現“皮帶拉水”應及時停機處理。
第五章 煤倉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煤礦煤倉實施日常檢查和定期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至少每班對給煤機及相關安全設施完好性進行一次檢查,并有檢查記錄。每月對煤流運輸系統的破碎、除鐵及其他相關設施、放倉系統和煤倉通風、防瓦斯、防治水、防塵、機電、監測監控設施設備等開展一次隱患排查,發現嚴重隱患立即停止使用煤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整治。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煤倉設計要求和管理制度,加強安全警示和設施配置、監測監控、煤流源頭及過程管控,做好煤倉防水工作。煤倉內煤(矸)含水量較大或存有積水時,應當采取煤倉下口鉆孔截排引流或通過給煤機點動逐步放水等措施。煤倉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合理確定存煤倉位,煤倉裝載量、空倉量應當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礦井停產檢修24小時及以上,必須將倉位控制在最低位置,嚴禁無施工任務放空。煤倉長期不用時必須放空并采取防止風流短路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加強煤倉停復用管理。長期停用煤倉復用時,煤礦必須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制定放倉管控流程,對煤倉內積水積氣、水煤及存煤倉位、煤流沿線機電設備等進行全面排查,確保安全后方可放倉。
第二十七條 煤礦應加強煤倉設施和設備維護管理,定期檢查設備、設施完好性,規范測試試驗,加強維護并及時檢修。煤倉檢修、清理、修復加固必須進行現場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自上而下遞進作業。進行修復加固確需動火作業時,嚴格執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對煤倉探查時,應當使用成像掃描儀、攝像儀等設備,避免人員進入煤倉。確需入倉處理的,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必須配備安全監護人員,加強警戒和觀測,嚴防墜落、煤矸垮塌、窒息、中毒、陷入煤泥等事故。檢修煤倉下口給煤機時,應當在煤倉上口設置警戒,防止煤流、雜物進入煤倉,并采取防止風流短路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 煤倉檢查、運行、檢修維護等應詳細記錄,實施建檔管理,作為事故調查和日常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和相關單位應加強無人化探倉、清倉、疏通技術裝備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應用煤倉探倉無人機和日常巡檢、清倉等方面的機器人,實現無人化作業,提高煤倉管理科技水平。鼓勵采用智能感知技術、大數據分析和人工智能(AI)等現代信息技術,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析,預測煤倉的運行狀態和趨勢,及時發現堵倉問題,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煤倉和清倉需求,研究運用智能感知和人工智能清倉技術及設備,實現煤倉設備的自動化和智能化控制,提高設備的運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六章 應急管理與現場處置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開展煤倉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風險評估和相關應急資源調查,根據風險評估結論和應急資源調查狀況,制定煤倉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并按規定組織開展煤倉事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培訓和演練,使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熟悉預案內容、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現場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煤礦現場處置堵倉、潰倉等情況時,礦領導應當組織現場勘查,研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煤礦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擅自盲目處理;現場處置作業時,礦領導必須現場監督指導,配備安全監護人員,必須確認煤倉內積水排出、周圍巷道支護穩定、通風可靠、有毒有害氣體消除、煤流運輸停用、警戒人員就位、安全防護等安全措施執行到位,不危及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處理。嚴禁單人作業,同時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
第三十二條 煤礦處置堵倉時,優先采用高壓氣流、空氣炮、超聲波、固定機械裝置等方式進行疏通,嚴禁采用高壓水沖方式或上部灌水將堵塞煤泥稀化的方法疏通。確需人員入倉處理的,嚴禁從煤倉下方進入,人員必須全程佩戴結實且有適度富余長的安全帶,并與固定的設施連接,同時嚴格檢查安全帶的連接固定情況,確保連接可靠穩固,嚴防煤倉內作業時高空墜落和疏通時形成負壓將人員卷入。確需采用爆破處理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加強煤倉內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間瓦斯、煤塵濃度的檢查,嚴格控制裝藥量。
第三十三條 煤礦處置潰倉時,必須明確給煤機閘板操作流程及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職責,加強煤倉內水煤倉位及給煤機閘板觀測,設置施工區域警戒線,防止其他人員誤入,確保施工人員站位安全、給煤機閘板操作規范,嚴防發生二次潰倉事故。
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處置堵倉、潰倉結束后,應當組織專項風險辨識評估,同時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開展調查,查明堵倉、潰倉發生原因,厘清和追究相關責任,提出并落實切實可行的管控和改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加強廢棄煤倉管理。廢棄煤倉必須進行封堵處理。封堵前必須經分管礦領導組織安全評估,封堵時應制定專項方案和防墜落、防水害、防漏風、防瓦斯、防潰泄、防垮塌等安全技術措施,封堵后必須由分管礦領導組織驗收,同時應明確日常巡查部門和巡查周期,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分析研判并處置。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煤炭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煤礦建設項目中關于煤倉初步設計、安全設計的審查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煤倉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督促煤礦落實煤倉安全管理責任,全面排查治理隱患,堅決打擊整治煤倉違章作業行為,嚴防各類煤倉事故發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煤礦在用煤倉及煤流運輸系統優化、改造,應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八條 煤礦地面煤倉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9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