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文件指出,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制氫氨醇項目所需年用電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和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需配置新能源規模15%(4小時)的儲能裝置。新增負荷具備調節能力可降低儲能規模。
新能源項目須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負荷、儲能設施投產。分期實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落實自治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部署,推動風光制氫項目與綠氫合成氨醇等應用項目一體化審批和建設管理,自治區能源局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請于2024年9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或傳真(0471-6651872)反饋我局。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docx
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中發〔2024〕13號)、《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國發〔2023〕1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支持內蒙古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37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若干舉措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8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24號),為加快推進風光制氨醇項目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風光制氨醇項目是滿足風光制氫合成氨(合成甲醇)新增負荷用電需求,配置相應新能源規模的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提高終端用能的綠色電力比重。
第三條制氨醇需要的原料氫全部來自新能源制氫。制氨醇項目管理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按照新增負荷與新能源項目的關系,分3類場景申報:
1.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氫氨醇項目。新能源、一體化項目內新能源接入線路、制氫氨醇、儲能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公共電網為制氨醇項目提供生產用電備用。其他要求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執行。
2.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氨醇項目。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線路、制氨醇、儲能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公共電網為制氨醇項目提供生產用電備用。其他要求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執行。
3.風光制氨醇非一體化綠色供電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氨醇項目。公共電網為制氨醇項目提供生產用電備用。其他要求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執行。
第五條 申報條件
1.新增負荷核準(備案)文件。
2.新能源場址與接入線路的顛覆性因素排查文件。
3.項目投資決策文件。
4.風光制氨醇非一體化綠色供電項目新增負荷消納承諾書(包含電量和電價區間)、長期購電協議。
5.運行期內承擔棄風棄光風險(負荷停運、負荷檢修、調峰能力不足等因素)的承諾書。
第六條技術要求
1.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制氫氨醇項目所需年用電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
2.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和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需配置新能源規模15%(4小時)的儲能裝置。新增負荷具備調節能力可降低儲能規模。
第三章 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七條新能源項目須與新增負荷項目運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負荷、儲能設施投產。分期實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接入電網
1.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用電網,與公用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接受電網統一調度。接入公用電網供電方案須滿足化工類企業供電規定。接入公用電網的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由項目投資主體建設,經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雙方協商同意,可適時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2.風光制氨醇非一體化綠色供電項目,新能源項目應就近接入園區所在供電區域公用電網變電站,實現新能源與配套負荷實時匹配、源荷儲友好互動。智能控制裝置(設備)技術要求由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共同研究確定。新能源項目接入電網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由項目投資主體建設,經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雙方協商同意,可適時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第九條申報方案的新增負荷靈活調節能力納入電網企業需求側響應庫,參與電網調峰。
第十條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可向電網送電,年上網電量不超過年總發電量的20%。自發自用電量暫不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待國家相應政策出臺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具備獨立市場主體地位,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發電和用電交易賬號,上網電量和下網電量分別按照發電主體和用電主體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上網電量和下網電量分別計算,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主體須制定負荷不足、調峰能力降低的處置預案,確保項目運行安全。
第十三條 已批復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投資主體建設綠氫合成氨(合成甲醇)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可補充申報新增新能源配置規模。
第四章 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投資主體編制項目申報方案,報送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自治區能源局。
第十五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申報方案,確認新能源場址及配套接網線路無顛覆性因素。征求電網企業項目接入、供電保障、儲能配置規模等意見。同一負荷不得同時申報不同類型的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跨盟市項目由相關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聯合報送。
第十六條自治區能源局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原則,組織項目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印發批復文件,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批復文件要求及時核準(備案)新能源、儲能和線路工程。新增負荷項目及時辦理前期和審批手續。項目投資主體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股權結構。
第十八條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監督管理,組織對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并網,定期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情況。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無力實施或未履行投資承諾,在項目核準一年內未開工(完成計劃投資45%),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終止項目實施,自治區能源局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