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確指出:
1、建設專業化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全面摸清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專業、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對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低于在職人員的75%,單位存在空編的,鼓勵采取公開招考、選調、遴選、特殊人才引進等方式,補齊專業監管人員;對不具有煤礦一線工作經歷的監管人員,有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到正常生產煤礦學習鍛煉,且時間不低于半年。
2、按規定每季度對煤礦安全監管主體及對象明細動態更新,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全覆蓋。對應當發現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3、堅持“科學分類、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動態管理”的基本原則,突出“實事求是、重點明確、分級負責、靈活可控”的要求,嚴格按照“煤礦自評、公司初審、監管主體審核”的程序,確定轄區內A、B、C、D類煤礦名單,編制監管檢查年度計劃,精準實施分類監管。
原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精神和《省能源局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黔能源發〔2023〕4號)要求,進一步壓緊壓實監管責任,提升監管執法工作質效,全力防范和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一)建設專業化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全面摸清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專業、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對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低于在職人員的75%,單位存在空編的,鼓勵采取公開招考、選調、遴選、特殊人才引進等方式,補齊專業監管人員;對不具有煤礦一線工作經歷的監管人員,有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到正常生產煤礦學習鍛煉,且時間不低于半年。(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開展行政執法培訓和考核。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全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干部教育培訓(2023-2027)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完善入職培訓、專題培訓、定期輪訓、委托培養等人才培養機制,適時制定煤礦安全監管人員業務培訓計劃,有序組織煤礦安全監管人員開展業務能力提升培訓考核,不斷提升監管人員專業素養、增強實戰能力、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素質和能力。(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司法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加強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嚴格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要求,全面摸清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裝備配備、使用、淘汰情況,對裝備配備不能滿足日常監管執法和開展應急處置需要的,督促其按規定配備齊全并及時更新所需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裝備。可采取配備或社會化租賃車輛方式保障工作用車。(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進一步優化煤礦安全監管機制
(四)壓實安全監管層級責任。堅持明責知責、履職盡責,分級分類負責的要求,進一步織密監管責任體系,推動監管層級責任落地落實。按規定每季度對煤礦安全監管主體及對象明細動態更新,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全覆蓋。對應當發現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省級明確的范圍內選擇一定數量的煤礦開展示范性執法監管,按照分類等級,明確監管檢查頻次,納入年度監管計劃,落實監管檢查責任。加大對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督促指導力度,每季度對縣(市、區)落實上級工作安排部署、“雙全日”工作、“5+N”風險研判、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瓦斯超限跟蹤處置、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開展、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督查通報;每半年對各縣(市、區)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壓緊壓實縣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促進提升監管效能,切實推動市級監管從檢查煤礦向檢查和督促縣級監管責任落實轉變。
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市級直接監管外所有生產建設煤礦(含停工停產整改煤礦)的安全監管,科學合理進行分類,明確監管檢查頻次,納入年度監管計劃,落實監管檢查責任。督促煤礦企業落實省、市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各類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配備滿足要求的各類安全生產裝備、保障最基本的安全生產投入等工作,保障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切實將監管重心從查煤礦企業問題隱患向檢查和督促煤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轉變。同時,將煤礦上級公司、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安全培訓機構等納入日常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壓緊壓實安全責任鏈條;把“打非治違”貫穿于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全過程,嚴厲打擊隱瞞采掘工作面、安全監控系統作假等重大非法違法行為。
鄉(鎮、街道)負責對轄區內長期停工停產煤礦進行駐礦或定期巡查。
(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優化安全監管模式。強化關口前移,推動煤礦安全監管重心下沉,壓實一線監管責任。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煤礦分布、災害類型、風險等級等情況,整合專業監管力量,配齊采掘、通風、機電、地質等專業經驗豐富監管人員,
按每組7至9人的要求成立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負責3至4處生產建設煤礦的安全工作(監管煤礦數量僅1至2處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按5至7人配備)。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人員構成、聯系煤礦等情況按規定每年逐級審核上報,年度內煤礦監管工作組人員、聯系煤礦發生變化的應逐級上報。對監管力量不足或煤礦專業人員配備不齊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相關專家參加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聯系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應當對所監管的每處煤礦明確2名監管人員進行聯系跟蹤,精準掌握煤礦生產動態、隱患整改、指令落實、風險研判等情況。建立常態化煤礦異地交叉檢查制度,市級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跨縣(市、區)交叉檢查,縣級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跨監管組交叉檢查。(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六)明確安全監管頻次。堅持“科學分類、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動態管理”的基本原則,突出“實事求是、重點明確、分級負責、靈活可控”的要求,嚴格按照“煤礦自評、公司初審、監管主體審核”的程序,確定轄區內A、B、C、D類煤礦名單,編制監管檢查年度計劃,精準實施分類監管。對A、B、C類礦井,監管主體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入井檢查,每次檢查時間不得低于1天,夜間或生產班的突擊檢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礦次,全年至少實施1次全覆蓋的夜間或生產班突擊檢查;對D類礦井,監管主體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全面現場巡查。對A類礦井,監管主體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面入井檢查,對B、C類礦井,監管主體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全面入井檢查,每次入井檢查時間不得低于2天。全面入井檢查應該按照全系統、各環節的要求,入井檢查必須覆蓋煤礦在用的所有井巷。(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七)優化駐礦監管模式。取消全覆蓋駐礦監管模式,轉變為高風險煤礦(存在高風險作業或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有關證照被依法暫扣或失效、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三級或未定級煤礦、關閉退出煤礦回撤設備期間等)動態駐礦值守和重點時段臨時駐礦值守模式。駐礦值守實行動態工作機制,每次派員駐礦時,監管主體要下達書面駐礦通知書,明確駐礦人員(原則上由聯系該礦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監管人員擔任)、駐礦值守重點事項、駐礦工作要求、駐礦撤回條件等具體內容。同時,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主體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駐礦管理制度,確保駐礦監管工作實效。(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八)聚焦安全監管重點事項抓落實。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日常入井檢查和全面入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并動態更新,提升監管執法檢查針對性、有效性。
推進煤礦年度采掘接續和瓦斯抽采計劃落實。堅持以中長期規劃為主線,以年度計劃為補充,按照“精排一年、細排三年、計劃五年、規劃十年”原則,督促指導各煤礦企業科學規范編制采掘接續和災害治理中長期規劃,將煤礦采掘接續計劃編制、審批、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執法內容,開展全覆蓋檢查,嚴禁計劃編制和生產作業“兩張皮”。
加強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督促煤礦企業根據礦井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特點,以采掘工作面、開拓開采區域地質構造帶、瓦斯富集區、采空區、地層應力集中區為重點,針對性開展普查工作并落實治理措施,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內容。
強化風險研判管控。圍繞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大面積冒頂、水害、火災的風險和其他方面風險開展一周一調度一分析的“5+N”風險研判舉措,對研判出的安全風險,明確風險等級、明確風險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責任人、明確高風險退出時間、明確高風險監管部門跟蹤督辦人,確保風險管控到位。
嚴格推進煤礦“雙全日”工作。堅持以煤礦“雙全日”工作為重要抓手,推動煤礦企業全面排查系統隱患、全員查“三違”反“三違”,不斷提升礦井各大系統、子系統可靠性,不斷提升煤礦從業人員遵章守紀意識和素質。
深入推進瓦斯治本攻堅。推進煤礦企業保護層開采比選論證審查工作,有序調整開采順序,加快“大、小三區”構建;嚴格開展瓦斯防治“五對口”檢查,強化瓦斯抽采關鍵環節管控,不斷提升瓦斯抽采效果;監管人員參與監督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瓦斯治理復核工作,嚴把最后一道關口;嚴格瓦斯超限核查,做好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落地落實,嚴防瓦斯事故發生;用好“煤信通”,嚴格跟蹤瓦斯邏輯異常、低值瓦斯異常等信息,精準實施煤礦安全監管。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嚴肅追究責任,并由煤礦安全監管主體部門對企業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
加強頂板管理。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頂板管理“五嚴禁、五強化”措施,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禁空頂作業;加強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巷修點、交岔點等特殊地點頂板管理,確保支護強度達標;強化采掘工作面斷層治理,超前采取注漿加固等措施,嚴防大面積冒頂;加強日常井巷巡查檢查,嚴格落實井巷包保責任。推進所有入井使用的綜掘機必須安裝機載臨時支護裝置,所有正常生產煤礦必須建立礦壓在線監測系統。
加強水害防治。督促煤礦企業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全面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條件。受老空水威脅礦井要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要進行帶壓開采論證和安全評價。受地表水、頂板水、離層水威脅的礦井要采用留設隔離煤(巖)柱、超前疏放、注漿改造含水層、帷幕注漿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脅。用好災害性天氣預警聯動機制,收到氣象部門極端天氣預警及時撤出井下人員。
加強防滅火管理。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鑒定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性氣體及臨界值,合理劃分采空區“三帶”。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有針對性地預防自然發火措施。嚴把入井設備、材料質量關,防止違規非阻燃材料入井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分子材料著火,嚴禁違規動火、違規爆破等行為,井下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按規定審批。
加強機電運輸安全管理。督促煤礦企業嚴格執行井下停送電管理和工作票制度,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控,嚴格落實瓦斯檢查、開關閉鎖、懸掛警示牌等措施,按規定安裝各類保護裝置并確保有效,及時開展各類安全檢測檢驗,嚴禁人員進入旋轉的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等區域,嚴格執行斜巷“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加強供電安全保障。適時組織對煤礦供電保障能力開展專項檢查,按規定配備滿足煤礦一級負荷的應急發電機組,推動使用快切裝置,加強煤礦“雙回路”供電線路維護,根據煤礦機械化、智能化改造需求,推動提升煤礦供電變電站容量,不斷提升煤礦供電安全保障能力水平。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煤礦的動態監管,按比例抽查,對發現不具備原有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銷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
加強安全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建成人員靜態定位誤差小于0.3m的井下人員精準定位系統。嚴格落實“無視頻、不作業”規定,建好視頻監控系統。建好用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按規定建好“雙回路”用電量在線監測系統、水害預警監測等系統。
加強煤礦從業人員培訓。按規定常態化開展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緊盯新入職、工作經驗欠缺、近年來發生工傷等重點煤礦從業人員,圍繞思想認識關、崗位職責關、業務素質關、操作技能關等“四關”考核,不斷提升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養和意識,有效防范“三違”現象。全面落實“逢查必考”制度,將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納入重點抽考范圍,將30秒盲戴自救器納入重點抽考內容。
(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九)扎實開展監管執法。嚴格落實人員入井攜帶“實名制”人員定位識別卡要求,對監管執法、監督管理、技術服務等行為實行過程可追溯管理,壓緊壓實安全責任鏈條。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隱患和違法行為,督促煤礦企業徹底整改,嚴格實施問題隱患閉環管理。每季度組織開展1次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評議,依法依規責令改正不當情形的行政處罰,規范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行為。(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十)建立健全隱患報告和提級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檢查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執法文書錄入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及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分級建立并動態更新煤礦重大隱患管理臺賬。建立煤礦重大隱患“同級掛牌、提級督辦”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重大隱患“誰檢查、誰復查”。建立隱患閉環抽查檢查機制,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應用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對隱患閉環情況進行線上常態化抽查檢查。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開展的隱患驗收工作進行現場抽查檢查,每季度不得低于10礦次;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縣級部門隱患驗收工作進行現場抽查檢查,每季度不得低于5礦次。(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健全政策激勵和考核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激勵考核。按照“嚴考核、重實績、求實效”的原則,嚴格對照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激勵機制及激勵政策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做好相關資料的填報、核對、收集、審查等工作,并按時限上報,有力有序推動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激勵考核工作在我市落地見效。(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十二)完善崗位設置、職稱評聘和職級晉升機制。各縣(市、區)應當指導其承擔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科學合理開展崗位設置工作。在縣級及以下能源管理人員中抓好職員等級晉升制度落實。(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強化組織實施
(十三)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研究配套政策,細化責任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能源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按要求出臺相關制度措施,做好考核、信息報送等工作,適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十四)強化資金保障。每年末,由市能源局根據第二年全市煤炭產量計劃任務等情況,按《畢節市深化煤礦領域安全生產改革發展的意見(試行)》(畢黨發〔2023〕2號)精神做好次年資金預算,市能源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預算編制工作,做好資金統籌,確保兌現到位。
(十五)強化跟蹤管理。市能源局要分別做好省、市煤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激勵考核管理各項工作,分門別類建立相應考核指標臺賬、跟蹤調度臺賬等,按要求進行考核上報,確保激勵舉措發揮應有作用,扎牢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嚴防煤礦事故發生,推動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