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8月6日,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加強鋰電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迅速摸排和部署。各縣(區)工信部門要迅速開展涉鋰電池工業企業摸底工作,做好隱患排查,建立工作臺賬,理清轄區鋰電池的“明白賬”。及時入企開展安全指導服務,傳達事故警示信息和文件要求,對下一階段的鋰電池生產規范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
督促企業認真自查。督促涉鋰電池企業認真排查生產工藝和儲存場所各項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各場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及時維護保養,通過自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推動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積極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附件2)《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號)(附件3),引導鋰離子電池相關企業參照新標準規范對標提升,進一步優化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管理體系,提升產品質量和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漳州市鋰離子電池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原文如下:
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加強鋰電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漳工信電子〔2024〕134號
各縣(區)工信局,漳州開發區、常山開發區、古雷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經發局(科經局):
為貫徹落實省工信廳《關于加強鋰電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工信函裝備〔2024〕428號)(附件1)文件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鋰電池生產企業事故教訓,有效防范鋰離子行業企業火災爆炸事故發生,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管理,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迅速摸排和部署。各縣(區)工信部門要迅速開展涉鋰電池工業企業摸底工作,做好隱患排查,建立工作臺賬,理清轄區鋰電池的“明白賬”。及時入企開展安全指導服務,傳達事故警示信息和文件要求,對下一階段的鋰電池生產規范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
二是督促企業認真自查。督促涉鋰電池企業認真排查生產工藝和儲存場所各項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各場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及時維護保養,通過自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推動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積極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附件2)《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4號)(附件3),引導鋰離子電池相關企業參照新標準規范對標提升,進一步優化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管理體系,提升產品質量和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漳州市鋰離子電池產業安全健康發展。
附件:1.關于加強鋰電行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工信函裝備〔2024〕428號)
2.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
3.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
漳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附件2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鋰離子電池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規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質量、鼓勵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一)鋰離子電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等要求,符合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要求,應具備相應的運輸條件。
(二)在規劃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及配套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關閉拆除,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引導企業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制造項目,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
二、生產經營和工藝水平
(一)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鼓勵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鼓勵企業自建或參與聯合建設中試平臺;主要產品具有技術發明專利;申報時上一年度實際產量不低于同年實際產能的50%。
(二)企業應采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并達到以下要求:
1.單體電池企業應具有電極涂覆后均勻性的監測能力,電極涂覆厚度和長度的控制精度分別達到或優于2μm和1mm;應具有生產過程中含水量的控制能力和適用條件下的電極烘干工藝技術,含水量控制精度達到或優于10ppm。
2.單體電池企業應具有剪切過程中電極毛刺控制能力,控制精度達到或優于1μm;具有卷繞或疊片過程中電極對齊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達到或優于0.1mm。
3.單體電池企業應具有注液過程中溫濕度和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控制能力,露點溫度≤-30℃;應具有電池裝配后的內部短路高壓測試(HI-POT)在線檢測能力。
4.電池組企業應具有單體電池開路電壓、內阻等一致性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別達到或優于1mV和1mΩ;應具有電池組保護裝置功能在線檢測能力和靜電防護能力,電池管理系統應具有防止過充、過放、短路等安全保護功能。
5.正負極材料企業應具有有害雜質的控制能力,控制精度達到或優于10ppb。
三、產品性能
(一)電池
1.消費型電池。單體電池能量密度≥26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單體電池體積能量密度≥650Wh/L。單體電池和電池組循環壽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動力型電池,分為小動力型電池和大動力型電池。
小動力型電池。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4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10Wh/kg。單體電池循環壽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電池組循環壽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
大動力型電池,又分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23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65Wh/kg;使用磷酸鐵鋰等其他材料的能量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65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單體電池功率密度≥1500W/kg,電池組功率密度≥1200W/kg。單體電池循環壽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電池組循環壽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儲能型電池。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55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10Wh/kg。單體電池循環壽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電池組循環壽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極材料
磷酸鐵鋰比容量≥155mAh/g,三元材料比容量≥180mAh/g,鈷酸鋰比容量≥165mAh/g,錳酸鋰比容量≥115mAh/g,其他正極材料性能指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三)負極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340mAh/g,無定形碳比容量≥280mAh/g,硅碳比容量≥480mAh/g,其他負極材料性能指標可參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1.干法單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20MPa,橫向拉伸強度≥10MPa,穿刺強度≥0.133N/μm。
2.干法雙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10MPa,橫向拉伸強度≥25MPa,穿刺強度≥0.133N/μm。
3.濕法雙向拉伸:縱向拉伸強度≥110MPa,橫向拉伸強度≥90MPa,穿刺強度≥0.204N/μm。
(五)電解液水含量≤20ppm,氟化氫含量≤50ppm,金屬雜質鈉含量≤2ppm,其他金屬雜質單項含量≤1ppm,硫酸根離子含量≤10ppm,氯離子含量≤5ppm。
四、安全和質量管理
(一)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設立產品制造安全質量追溯手段,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及以上水平。
(三)鋰離子電池企業應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建設事故處置專業隊伍,并配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
(四)鋰離子電池產品的安全應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強制性認證要求。鼓勵企業制定和執行高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技術標準或規范。
強制性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GB 31241)、《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1)、《固定式電子設備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GB 40165)、《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GB 40559)、《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 43854)、《電能存儲系統用鋰蓄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要求》等。
(五)鋰離子電池的運輸應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要求,遵守航空、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出口鋰離子電池的包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
(六)鋰離子電池設計、生產、儲存、裝載、使用、回收和處理處置等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相關安全要求,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七)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至少包括質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發現內外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序、試驗數據和質量記錄等內容。企業應設立質量檢查部門,配備專職檢驗人員。鼓勵通過第三方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八)企業應依據有關政策及標準,對鋰離子電池產品開展編碼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體系,加強生產者責任延伸,鼓勵企業應用主動溯源技術。
五、資源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一)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企業應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并按規定開展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二)企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并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鋰離子電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依證分類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工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溶劑回收率≥90%。
(三)企業應制定包含產品單耗指標和能耗臺賬,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鼓勵企業調整用能結構,使用光伏等清潔能源,建設應用工業綠色微電網,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規章制度,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四)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400kgce/萬Ah。正極材料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1400kgce/t。負極材料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3000kgce/t。隔膜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750kgce/萬㎡。電解液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50kgce/t。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應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六)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鼓勵企業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清潔生產指標宜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Ⅲ級及以上水平。
(七)企業應依據有關政策及標準,開展鋰離子電池碳足跡核算。鼓勵企業在產品研發階段加強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設計,做好鋰離子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綜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資源綜合管理。企業應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將研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鋰離子電池交由具有處理能力的機構處理。
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執行保障職業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企業應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加強職業防護與安全的培訓。
(三)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四)企業應依法納稅,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七、監督和管理
(一)企業自愿對照本規范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研究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對已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未按時報送自查材料和經營情況表;
3.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規范條件;
4.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5.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6.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7.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及管理辦法要求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撤銷企業公告資格前,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規范公告名單及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國家投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能源等部門。
(三)有關研究機構、檢測機構、行業組織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本規范條件中的鋰離子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括單體電池(電芯)和電池組(含電池模組和系統)。
(二)消費型電池主要指應用于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可穿戴設備等領域的鋰離子電池。小動力型電池主要指應用于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領域的鋰離子電池,其電池組額定能量通常不超過5kWh。大動力型電池主要指應用于電動汽車、電動船舶、電動飛機等領域的鋰離子電池。儲能型電池主要指應用于家庭儲能、工商業儲能、新能源儲能等領域的鋰離子電池。
(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最新文件執行。
(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部分工藝技術指標,因技術快速發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形式發布。
(五)本規范條件自2024年6月20日起實施,《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號)同時廢止。
附件3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4年本)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檢查、公示及公告,并動態管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
二、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通過鋰電池行業規范管理和溯源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在線申報。
第六條 《規范條件》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建設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文件、企業排污許可證,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主要生產軍工、醫療、穿戴式等設備用鋰離子電池產品的企業,對其電池產品的能量密度可不作要求,循環壽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主要生產電解液的企業,如電解液中加入了特殊組分,該部分電解液中氟化氫含量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對于規范條件所涉及的相關標準,在標準發布之后正式實施之前,企業可自愿選擇標準執行。
第九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規范條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30日內將初步認定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按照(消費型、大動力型、小動力型、儲能型)單體電池和電池組、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產品類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統一公示。對勾選申報書中“電動自行車”應用領域的小動力型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將以“小動力型電池〔含電動自行車〕”樣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企業代表在查驗結果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申請企業對查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查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并將論證結果反饋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三、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鋰電池行業規范管理與溯源公共服務平臺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并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每月20日前在鋰電池行業規范管理與溯源公共服務平臺填報上月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根據國家有關鋰離子電池編碼標準及規則錄入生產銷售鋰離子電池產品編碼。
自查報告與月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公告企業需明確信息填報聯系人,月度生產經營情況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能產量和產品進出口情況等,自查報告還應包括上年度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生態環境保護等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變更情況等。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含經營范圍不再涉及已公告的產品類型,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四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不定期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已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對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告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未按時報送自查材料和經營情況表;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規范條件》;
(四)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五)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七)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和本辦法要求的。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四、附則
第二十一條 受理公告送審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2021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