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陜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0日。本細則適用于陜西全省范圍內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包括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證報送、審核,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報送、核查,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碳排放信息公開等,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陜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我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包括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證報送、審核,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報送、核查,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碳排放信息公開等,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重點排放單位職責】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建立內部溫室氣體數據臺賬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審核等數據質量管理制度,按時報送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證、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在國家規定的履約期限內足額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履約工作,開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開,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四條【技術服務機構職責】技術服務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業務的咨詢機構、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技術審核業務的核查機構以及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檢測機構等。
咨詢機構和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檢測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第五條【管理部門職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全省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證的技術審核,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復查及數據上報,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以及信息公開等工作。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摸篩,督促指導轄區重點排放單位按期完成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證的報送及初審,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報送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配合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復查,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碳排放配額清繳督導及監督執法。各市人民政府(含楊凌示范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
第六條【納入范圍】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納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
第七條【名錄確定】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報送轄區內下一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全省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由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報送生態環境部。
第八條【名單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向重點排放單位書面告知應履行的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完成時限等事項,并在確認重點排放單位完成相應義務后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經核查連續2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三章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證
第九條【方案報送】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按照相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經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條【基本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制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應與實際生產管理情況相適應。在生產經營中,應嚴格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對碳排放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產數據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修改完善】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完善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更新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時,需先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提交申請,說明修改原因,待各市(區)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存證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于每月結束后30個自然日內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證。
重點排放單位對月度信息化存證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市級初審】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重點排放單位及時、規范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并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初審;初審發現存在材料提交不及時、不規范、不完整、不清晰或異常數據等問題,應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整改。
第十四條【省級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工作的技術審核,對不符合信息化存證相關要求的,退至重點排放單位整改;對涉嫌弄虛作假的,將問題線索移交執法部門。
第四章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報送與核查
第十五條【報告報送】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相關要求,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以及與配額分配相關的數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經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排放報告所涉及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
重點排放單位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依法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報告核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復查工作,并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核查機構開具的不符合項清單,修改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結果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核查機構開展年度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復查工作。核查機構應當在開展核查工作前,制定核查計劃,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資源,配備專業人員開展核查工作。核查機構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隨機抽取各核查機構不低于20%的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進行復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年度核查任務結束后組織對核查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并在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進行公開。核查機構在陜西省范圍內不得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碳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
第十八條【配額核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年度碳排放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扣減重點排放單位上一個履約周期未足額清繳配額量、監督執法核算結果調整量以及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調整配額量后,確定重點排放單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并書面通知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重點排放單位。
第十九條【配額確認】重點排放單位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碳排放配額進行確認,確認無異議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生態環境部審定。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條【配額發放】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待生態環境部下發配額總量后,向其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做好碳排放配額的對接與確認。
第二十一條【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配額注銷】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則的其他主體,可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自愿注銷的碳排放配額,相應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注銷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足額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做好配額清繳督促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CCER抵銷】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用于抵銷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第六章碳排放權登記與交易
第二十五條【賬戶開設】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向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開戶資料;相關材料須經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核后報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后報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
第二十六條【信息變更】重點排放單位存在以下信息變動的,應當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登記賬戶信息變更手續。相關材料須由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核后報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點排放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聯系信息發生變化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在登記賬戶中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條【賬戶注銷】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注銷登記賬戶。相關申請材料須由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核后報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點排放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產等原因造成主體不存在時;
(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況。
重點排放單位申請注銷登記賬戶時,應當完成配額清繳履約等相關業務。申請注銷登記賬戶期間和登記賬戶注銷后,登記主體不能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等相關操作。
第二十八條【交易主體】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本細則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九條【交易形式】鼓勵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積極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應當按照國家、省級有關規定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形式】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做好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組織1次監督檢查,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放數據異常或未按期履約的企業應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
第三十一條【執法監督】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碳市場工作執法監督機制,提升監管執法能力,開展對月度信息化存證、現場核查、檢驗檢測及配額履約等重要環節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
第三十二條【現場檢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市(區)生態環境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在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采取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等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違法追責】重點排放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以及未按要求報送、公開和保存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未按規定統計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的;未按照規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核減下一年度配額、責令停產整治等措施。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已送授予其檢驗檢測資質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實施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
本條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法舉報】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并根據《陜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額,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規定時期內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額度。1個單位碳排放配額相當于向大氣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當量。
(三)清繳,是指重點排放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繳納等同于其經核查確認的上一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額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陜西省生態環境廳2022年6月30日印發的《陜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陜環發〔2022〕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