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供用電營業管理,維護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修訂形成了《供電營業規則(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供電營業規則》是《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最重要的配套規章,作為指導全國供電營業工作的基本法規,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為供用電市場健康、有序、繁榮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縱深推進、電力行業技術快速進步,社會經濟環境、法律政策環境及供用電業務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基于當時經濟社會環境所制定的《供電營業規則》,已難以適應和滿足供用電領域新形勢、新發展的要求。
加快修訂《供電營業規則》十分必要。一是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從2002年的國發5號文到2015年的中發9號文,電力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了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開,初步形成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格局。電力工業體制的頂層設計、供電營業業務的制度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供電營業規則》中,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交納供電貼費、預存電費保證金等計劃經濟體制下對供用電管理的相關要求,亟待調整。二是適應供用電關系內涵調整的需要。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政企分開,供電企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供電企業應當根據《民法典》相關要求,以合同為基礎與用戶建立平等的供用電關系。三是適應政策法規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電力領域的政策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完善,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了對供電企業的管理,這些都對供電企業提供服務的合規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依照最新法規政策要求完善相關內容,持續推進用電營商環境優化。
修訂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公平公正、與時俱進的原則,既對明顯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不銜接的以及與黨中央決策部署、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也充分吸納了國家已有明確標準、要求以及成熟實踐經驗的有關業務內容,在專題研究、審慎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供電營業規則(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共10章、109條。對現行《供電營業規則》保留43條,修改58條,刪除6條,新增8條。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刪除了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內容。如刪除了按指標供電和用電、用電指標、轉供電指標、計劃用電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名詞表述,刪除了原授權供電企業對《供電營業規則》作出補充規定、確定低壓供電容量界限標準、制定舉報竊電獎勵辦法等具有明顯行政職能的相關內容。
二是刪除了已明確取消的供電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的有關內容。如供電工程貼費、預存電費保證金、電能表保證金、用戶受電工程重復檢驗收費、移表費、驗表費等,推進用電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減輕終端用戶負擔。
三是修改了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有關內容。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調整了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中止供電程序、家用電器損壞處理、違約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等方面內容的表述,充分體現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作為供用電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
四是調整了部分因政策變化、標準細化、職責調整等原因導致不符合工作實際的有關內容。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要求,將低壓三相四線供電容量標準提升至160千瓦;根據國家最新標準,將低壓居民單相供電容量提升至12千瓦;根據最新政策文件,調整了減容和暫停業務辦理要求;根據職責調整情況,對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技術仲裁電能質量責任糾紛、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電能表等表述做出調整。
五是增加了進一步保障用戶特別是居民住宅用戶用電權益的有關內容。如明確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明確不得對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加收相關費用,執行政府電價政策;放寬了臨時用電時限,并完善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增加了新建居住區供電設施一戶一表建設、充電設施配建要求和新建居住區高層住宅雙電源配置、配電設施防洪防澇建設要求,充分保障群眾可靠用電。
六是吸取了供電企業部分已有成熟實踐經驗的業務內容。如將供電企業恢復供電時間由3天內壓減為24小時; 按實際用電天數對未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臨時用電用戶清算預收電費;刪除了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要求;優化了表計損壞、丟失的賠償責任;明確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按日計收的容(需)電費,按全月容(需)電費除以當月日歷天數收取;取消了除重要電力用戶、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用戶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環節,明確供電企業竣工檢驗重點檢驗受電工程涉網部分。
供電營業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依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一調度。
第四條本規則應當通過供電企業的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告,供用戶查閱。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等信息。
第二章 供電方式
第五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頻率為交流50赫茲。
第六條供電企業供電的額定電壓:
(一)低壓供電:單相為220伏,三相為380伏;
(二)高壓供電: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當自行采取變壓措施解決。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當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
第七條供電企業對申請用電的用戶提供的供電方式,應當從供用電的安全、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出發,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電網規劃、用電需求以及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與用戶協商確定。由地方政府投資建設供電設施的,供電企業應當就供電方式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
第八條用戶單相用電設備總容量12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臺設備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設備時,用戶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當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第九條用戶用電設備總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高壓供電。
第十條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對距離發電廠較近的用戶可以采用發電廠直配供電方式,但不得以發電廠的廠用電源或變電站(所)的站用電源對用戶供電。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重要等級和負荷性質,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提供供電電源。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新建居住區供電方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
新建居住區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電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標準進行建設。
新建居住區的固定車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居民自用充電樁用電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配置。
第十三條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以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如需辦理延期的,應當在到期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當終止供電。
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不得私自改變用電類別,供電企業不受理除更名、過戶、銷戶、變更交費方式及聯系人信息以外的變更業務。臨時用電不得作為正式用電使用,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當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因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撥付。
第十四條供電企業一般不采用躉售方式供電。特殊情況需開放躉售供電時,應當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躉購轉售電單位應當服從電網的統一調度,按照規定的電價向用戶售電,不得再向鄉、村層層躉售。
電網經營企業與躉購轉售電單位應當就躉購轉售事宜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躉購轉售電單位需新裝或增加躉購容量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新裝增容手續。
第十五條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
委托轉供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簡稱轉供戶)應當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二)轉供區域內的用戶(簡稱被轉供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照直供戶的規定辦理;
(三)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當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四)在計算轉供戶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當扣除被轉供戶、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無功電量。最大需量按照下列規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電量18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電量36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4.農業用電:每月用電量270千瓦時,折合為1千瓦。
(五)委托的費用,按照委托的業務項目的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非電網直供電主體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等費用。
本條所指非電網直供電,是指在公用供電設施已到達的地區,用戶將建筑區劃紅線內全部供配電設施向供電企業申請整體報裝用電并建立供用電關系,再由其向內部終端用戶供電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用戶應當將重要負荷與非重要負荷、生產用電與生活區用電分開配電。
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戶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確定內部的配電方式,對目前尚未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應當逐步改造。
第三章 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簡稱增容)、變更用電都必須按照本規則規定,通過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場所或線上服務渠道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的供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新裝、增容用電,包括業務受理、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環節。
第二十條 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容時,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低壓用戶需提供用電人有效身份證件、用電地址物權證件;居民自用充電樁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二)高壓用戶需提供用電人有效身份證件、用電地址物權證件、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重要用戶等級確認資料、用電設備清單。
如因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政府規定限制的用電項目,供電企業可以通知用戶暫緩辦理。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當盡快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低壓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用戶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用戶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用戶對供電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以再行協商確定。用戶應當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第二十二條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用戶應當在有效期內依據供電方案開工建設受電工程,逾期不開工的,供電方案失效。
用戶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供電方案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到期前十日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視情況予以辦理延長手續。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變更用電。
(一)停止部分或全部受電設施用電容量的(簡稱減容);
(二)臨時更換其他容量變壓器(簡稱暫換)的;
(三)遷移受電設施用電地址的(簡稱遷址);
(四)移動電能計量裝置安裝位置的(簡稱移表);
(五)暫時停止全部用電并拆表的(簡稱暫拆);
(六)用電地址物權變化引起用電人變更的(簡稱過戶);
(七)變更用戶名稱的(簡稱更名);
(八)一戶分列為兩戶以上用戶的(簡稱分戶);
(九)兩戶以上用戶合并為一戶的(簡稱并戶);
(十)終止供用電關系的(簡稱銷戶);
(十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的(簡稱改壓);
(十二)改變電價類別、用電類別等計價計費信息的(簡稱改類);
(十三)改變行業分類、交費方式、銀行賬號、增值稅信息、聯系人信息等基礎檔案信息的(簡稱其它變更)。
用戶需辦理變更用電業務時,應當到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場所或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申請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用戶之間存在用電糾紛的,應當妥善處理后再行申請辦理變更用電業務。
第二十四條用戶減容分為永久性減容和非永久性減容,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低壓用戶均可以辦理減容業務,自減容之日起,按照減容后的容量執行相應電價政策;高壓供電的用戶,減容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根據用戶申請減容日期對設備進行加封;
(二)申請非永久性減容的,減容次數不受限制,每次減容時長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兩年內恢復的按照減容恢復辦理,超過兩年的應當按照新裝或增容辦理;
(三)用戶申請恢復用電時,容(需)電費從減容恢復之日起計收;非永久性減容期滿,不論用戶是否申請恢復,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收其容(需)電費;實際減容時長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間容(需)電費正常收取;
(四)申請永久性減容的,應當按照減容后的容量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辦理永久性減容后需恢復用電容量的,按照新裝或增容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用戶暫換(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需要臨時更換其他容量變壓器),應當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必須在原受電地點內整臺暫換受電變壓器;
(二)暫換變壓器的使用時間,10(6、20)千伏以下的不得超過兩個月,35千伏以上的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手續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
(三)暫換和暫換恢復的變壓器經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
(四)兩部制電價用戶須在暫換之日起,按照替換后的變壓器容量計收容(需)電費。
第二十六條 用戶遷址,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址按照終止用電辦理,供電企業予以銷戶。新址用電優先受理;
(二)遷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電點供電的,新址用電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三)遷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電點,但新址用電容量超過原址用電容量的,超過部分按照增容辦理。新址用電引起的用戶產權范圍內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四)私自遷移用電地址用電的,除按照本規則第一百條第四項處理外,自遷新址不論是否引起供電點變動,一律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用戶移表(因修繕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電能計量裝置安裝位置),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供電點等不變情況下,可以辦理移表手續;
(二)移表所需的用戶產權范圍內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三)用戶不論何種原因,不得自行移動表位,否則,可以按照本規則第一百條第四項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戶暫拆(因修繕房屋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用電并拆表),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戶暫拆必須停止全部用電容量的使用并與供電企業結清電費;
(二)用戶辦理暫拆手續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執行暫拆;
(三)暫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拆期間,供電企業保留該用戶原容量的使用權;
(四)暫拆原因消除,用戶要求復裝接電時,須向供電企業辦理復裝接電手續。上述手續完成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為該用戶復裝接電;
(五)超過暫拆規定時間要求復裝接電的,按照新裝辦理。
第二十九條 用戶過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用電地址、用電容量不變條件下,可以辦理過戶;
(二)原用戶應當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才能解除原供用電關系;
(三)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的,新用戶應當承擔原用戶所負債務。供電企業發現用戶私自過戶時,供電企業應當通知該戶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以中止供電。
第三十條用戶更名,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在用戶用電主體、用電地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條件下,供電企業應當辦理更名。
第三十一條用戶分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用電地址、供電點、用電容量不變,且其受電裝置具備分裝的條件時,可以辦理分戶;
(二)分立后的用戶按照地址均應當具有獨立的不動產權屬;
(三)在原用戶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再辦理分戶手續;
(四)分立后的新用戶應當與供電企業重新建立供用電關系;
(五)原用戶的用電容量由分戶者自行協商分割,需要增容的,分戶后另行向供電企業辦理增容手續;
(六)分戶引起的用戶產權范圍內工程費用由分戶者負擔;
(七)分戶后受電裝置應當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分別裝表計費。
第三十二條 用戶并戶,應當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供電點、同一用電地址的相鄰兩個以上用戶允許辦理并戶;
(二)原用戶應當在并戶前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
(三)新用戶用電容量不得超過并戶前各戶容量之和;
(四)并戶引起的用戶產權范圍內工程費用由并戶者負擔;
(五)并戶受電裝置應當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重新裝表計費。
第三十三條 用戶銷戶,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銷戶必須停止全部用電容量的使用;
(二)供用電雙方結清電費;
(三)查驗電能計量裝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戶線和電能計量裝置。
辦完上述事宜,即完成銷戶,解除供用電關系。
第三十四條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且經現場確認不具備繼續用電條件或存在安全用電隱患的,供電企業告知或公告一個月后予以銷戶。用戶需再用電時,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用戶改壓(因用戶原因需要在原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改變電壓等級供電,超過原容量者,超過部分按照增容辦理;
(二)改壓引起的用戶產權范圍內工程費用由用戶負擔。
由于供電企業的原因引起用戶供電電壓等級變化的,改壓引起的用戶產權范圍外工程費用由供電企業負擔。
第三十六條 用戶改類,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受電設施內,因電力用途發生變化而引起電價類別、用電類別變化的,應當辦理改類手續;
(二)用戶根據國家電價政策的規定,申請兩部制電價、分時電價、階梯電價等電價變更的,應當辦理改類手續;
(三)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按照本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用戶改變行業分類、交費方式、銀行賬號、增值稅信息、用電地名(地理位置不變)、聯系人信息等基礎檔案信息的,須向供電企業提出辦理其它變更申請。供電企業發現用戶檔案信息與實際不符須進行變更的,用戶應當配合。
因行業分類變化導致用電類別變化的,按照改類辦理。
第三十八條 用戶依法破產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企業應當予銷戶,終止供電;
(二)在破產用戶原址上用電的,按照新裝用電辦理;
(三)從破產用戶分離出去的新用戶,必須在償清原破產用戶電費和其他債務后,方可辦理變更用電手續,否則,供電企業可以按照違約用電處理。
第四章 供受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用戶受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對規劃中安排的線路走廊和變電站建設用地,應當優先滿足公用供電設施建設的需要,確保土地和空間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十條 用戶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符合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第四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其中:
(一)高層小區一級負荷應當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對于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除雙重電源供電外,還應當增設應急電源供電,并嚴禁將其它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鼓勵二級負荷采用雙回線路供電;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合理規劃確定配用電設施位置,滿足防洪防澇相關要求,設置應急移動電源接口。
第四十二條 高壓供電的用戶應當提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一式兩份送交供電企業。其中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應當包括:
(一)用電負荷分布圖;
(二)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負荷;
(三)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
(四)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清單;
(五)節能篇及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耗電以及允許中斷供電時間;
(六)高壓受電設施一、二次接線圖與平面布置圖;
(七)用電功率因數計算及無功補償方式;
(八)繼電保護、過電壓保護及電能計量裝置的方式;
(九)隱蔽工程設計資料;
(十)配電網絡布置圖;
(十一)自備應急電源及接線方式;
低壓供電的用戶無需提供設計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居民住宅小區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當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單次審核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一份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一并退還用戶,以便用戶據以施工。用戶若更改審核后的設計文件,應當將變更后的設計再送供電企業復核。
重要電力用戶、居民住宅小區受電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供電企業審核同意,用戶不得據以施工,否則,供電企業可以不予檢驗和接電。
不實行設計審查的高壓用戶,在竣工檢驗時提交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
第四十四條無功電力應當就地平衡。用戶應當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標準設計和安裝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除電網有特殊要求的用戶外,用戶在當地供電企業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當達到下列規定:
100千伏安以上高壓供電的用戶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其他電力用戶和大、中型電力排灌站、躉購轉售電企業,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戶,供電企業可以拒絕接電。對已送電的用戶,供電企業應當督促和幫助用戶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對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采取措施達到上述要求的用戶,供電企業可以中止或限制供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居民住宅小區受電工程施工期間,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審核同意的設計和有關施工標準,對用戶受電工程中的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向用戶提出書面意見。用戶應當按照設計和施工標準予以改正。單次檢查時間不超過兩個工作日。不實行隱蔽工程中間檢查的用戶,在竣工檢驗時提交隱蔽工程施工、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材料,施工及試驗記錄。
第四十六條用戶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后,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竣工檢驗申請,并提供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
(一)施工、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圖及說明;
(三)電氣試驗及保護整定調試記錄;
(四)安全用具的試驗報告;
(五)隱蔽工程的施工及試驗記錄;
(六)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七)值班人員名單及資格;
(八)供電企業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或記錄。
供電企業接到用戶的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及檢驗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審核竣工資料,對涉網設備進行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供電企業應當一次性向用戶提出書面意見。用戶應當按照書面意見予以整改,直至合格。單次檢驗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檢驗合格后,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確定裝表接電時間,裝表接電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公用路燈、交通信號燈是公用設施,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并負責維護管理和交納電費等事項。供電企業可以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委托,代為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公用路燈,并照章收取費用,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八條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后,其運行維護管理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屬于公用性質或占用公用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在交接前,與用戶協商,就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達成協議。對統一運行維護管理的公用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二)屬于用戶專用性質,但不在公用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三)屬于用戶共用性質的供電設施,由擁有產權的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如用戶共同運行維護管理確有困難,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就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有關事項簽訂協議;
(四)在公用變電站內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備,如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由供電企業統一經營管理。建成投運前,雙方應當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項事宜簽訂交接協議;
(五)屬于臨時用電等其他性質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所有者運行維護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
第四十九條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照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不明確的,責任分界點按照下列各項確定:
(一)公用低壓線路供電的,以電能表前的供電接戶線用戶端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二)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屬供電企業;
(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企業;
(四)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五)產權屬于用戶且由用戶運行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路分支桿或專用線路接引的公用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專用線路第一基電桿屬用戶。
在電氣上的具體分界點,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當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第五十一條 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的需要,供電企業須在用戶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應當征得用戶同意,用戶應當給予方便,供電企業應當遵守用戶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戶到供電企業維護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作業時,須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工作。作業完工后,雙方均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第五十二條因建設引起建筑物、構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時,應當按照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如供電設施建設在先,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后,由后續建設單位負擔供電設施遷移、防護所需的費用;如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在先,供電設施建設在后,由供電設施建設單位負擔建筑物、構筑物遷移所需的費用;不能確定建設先后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電企業需要遷移用戶或其他供電企業的設施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城鄉建設與改造需遷移供電設施時,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當積極配合,遷移所需的材料和費用,應當在城鄉建設與改造投資中解決。
第五十三條 供電設施產權所有者對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供電質量與安全供用電
第五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當加強供電和用電的運行管理,切實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制定的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程制度。用戶執行其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電氣規程制度,除特殊專用的設備外,如與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有矛盾時,應當以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或規定為準。供電企業和用戶在必要時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現場規程。
第五十五條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的允許偏差為:
(一)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上的,為±0.2赫茲;
(二)電網裝機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的(不含300萬千瓦),為±0.5赫茲。
在電力系統非正常狀況下,供電頻率允許偏差不應超過±1.0赫茲。
第五十六條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企業供到用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一)35千伏以上電壓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值的10%;
(二)10(6、20)千伏以下三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
(三)220伏單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10%。
在電力系統非正常狀況下,用戶受電端的電壓最大允許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七條電網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和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的規定。用戶的非線性阻抗特性的用電設備接入電網運行所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波畸變率超過標準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則,供電企業可以中止對其供電。
第五十八條用戶的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和防礙時,用戶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時,供電企業可以中止對其供電。
第五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不斷改善供電可靠性,減少設備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用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持續時間。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當做到統一安排。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6、20)千伏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第六十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共同加強電能質量管理。對電能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判斷。
第六十一條供電企業和用戶的供用電設備計劃檢修應當相互配合,盡量做到統一檢修。用電負荷較大,開停對電網有影響的設備,其停開時間,用戶應當提前與供電企業聯系。
遇有緊急檢修需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事故斷電,應當盡快修復。
第六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情況和電力負荷的重要性,編制事故限電序位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六十三條用戶應當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用戶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
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應當加裝連鎖裝置,或按照供用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
第六十四條 用戶發生用電事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發生下列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告知供電企業:
(一)人身觸電死亡;
(二)導致電力系統停電;
(三)專線掉閘或全廠停電;
(四)電氣火災;
(五)重要或大型電氣設備損壞;
(六)停電期間向電力系統倒送電。
第六十五條 用戶受電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
第六十六條 承裝、承修、承試受電工程的單位,應當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都應當經常開展安全供用電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用電常識。
第六十八條 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應電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先通知用戶后可以中止供電:
(一)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
(二)拖欠電費經通知催交仍不交的;
(三)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四)用戶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干擾與妨礙,在規定限期內不采取措施的;
(五)拒不在限期內拆除私增用電容量的;
(六)拒不在限期內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的;
(七)違反安全用電、有序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的;
(八)私自向外轉供電力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立即中止供電:
(一)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的;
(二)發現確有竊電行為并已告知將中止供電的。
第六十九條 除因故需要中止供電和可以立即中止供電的情形外,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停電前三至七日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當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二)在停電前三十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第七十條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或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公告;
(三)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限電序位停電或限電,但限電序位應當事前公告用戶。
第七十一條 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六章 電能計量與電費結算
第七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在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照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用戶為滿足內部核算的需要,可以自行在其內部裝設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表,但該表所示讀數不得作為供電企業計費依據。
第七十三條 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照電價類別分別裝設電能計量裝置時,可以裝設總的電能計量裝置,然后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第七十四條電能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連接導線。計費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應當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壓用戶的成套設備中裝有自備互感器時,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并加封,可以作為計費互感器。
供電企業在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應當對電能計量裝置加封,并請用戶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第七十五條對10(6、20)千伏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應當配置專用的電能計量柜(箱);對35千伏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應當有專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和專用的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并不得與保護、測量回路共用。電壓互感器專用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允許值。超過允許值時,應當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六條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應當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如產權分界處不適宜裝表的,對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裝表計量;對公用線路供電的高壓用戶,可以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計量。當電能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須由產權所有者負擔。在計算用戶容(需)電費(按照最大需量計收時)、電度電費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當將上述損耗電量計算在內。
第七十七條城鎮居民用電一般應當實行一戶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一戶一表計費時,供電企業可以根據其容量按照公安門牌或樓門單元、樓層安裝共用的計費電能表,居民用戶不得拒絕合用。共用計費電能表內的各用戶,可以自行裝設分戶電能表,自行分算電費,供電企業在技術上予以指導。
第七十八條 臨時用電的用戶,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對不具備安裝條件的,可以按照其用電容量、使用時間、規定的電價計收電費。
第七十九條 安裝在用戶處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信息采集裝置,用戶應當妥為保護,不得存在妨礙抄表、運行維護或者影響計量準確、安全和數據傳輸的行為。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當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用戶原因引起的,用戶應當負擔賠償費或修理費;其他原因引起的,供電企業應當負責換表,不收費用。
第八十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當查明原因。電能表運行出現問題的,應當更換。
用戶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供電企業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退補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戶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當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第八十一條由于計費計量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者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一)互感器或者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照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以誤差發生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計算;時間無法確定的,從上次校驗或者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二)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照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
(三)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考核能耗用的計量裝置或者其它電能量測量裝置記錄為基準計算。無上述裝置的,以用戶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計算。退補時間按照電能計量裝置運行數據確定。
退補期間,用戶先按照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
第八十二條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互感器故障、倍率不符等原因,使電能計量或者計算出現差錯時,供電企業應當退補從差錯發生之日起至差錯更正之日止相應電量的電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計算電量的倍率或銘牌倍率與實際不符的,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照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無法確定的,以抄表記錄為準確定;
(二)因計費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互感器故障的,以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計量裝置或者其它電能量測量裝置記錄為基準計算。無上述裝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計費電能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照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無法確定的,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
2.互感器故障的,按照電工理論計算方法確定的差額率計算退補電量;無法計算的,以用戶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照正常月與故障月的差額計算退補電量。
退補電量未正式確定前,用戶先按照正常月用電量如期交納電費。
第八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據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按期向用戶收取或通知用戶按期交納電費。供電企業可以與用戶協商確定收取電費的方式。
用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交費方式交清電費,不得拖延或拒交電費。
第八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日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可以運用數字信息手段遠程自動采集。
遠程采集異常,且無法如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的,可以通知用戶待期補抄或暫按照前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因用戶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如期抄到計費電能表讀數的,供電企業告知或公告一個月后可以終止供電。
第八十五條 容(需)電費以月計算,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的容(需)電費,應當按照實用天數計算,每日按照全月容(需)電費除以當月日歷天數收取,日用電不足二十四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事故停電、檢修停電、有序用電不扣減容(需)電費。
第八十六條 容(需)電費按照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計收,同一計費周期內用戶可以選擇其中一種。
以變壓器容量計算容(需)電費的用戶,其備用的變壓器(含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屬冷備用狀態并經供電企業加封的,不收容(需)電費;屬熱備用狀態的或未經加封的,不論使用與否都計收容(需)電費。用戶專門為調整用電功率因數的設備,如電容器、調相機等,不計收容(需)電費。
在受電設施一次側裝有連鎖裝置互為備用的變壓器(含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按照可能同時使用的變壓器(含不通過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其容(需)電費。
以最大需量方式計收需量電費的用戶,計收方式按照相關電價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對月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供電企業可以按照用戶月電費確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費,并于抄表后結清當月電費。收費次數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對于銀行劃撥電費的,供電企業、用戶、銀行三方應當簽訂電費劃撥和結清的協議書。
供用雙方改變開戶銀行或賬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第八十八條臨時用電用戶未裝電能計量裝置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用電容量,按照雙方約定的每日使用時數和使用期限預收全部電費。用電終止時,供電企業按照實際用電天數對預收電費進行清算。到約定期限時,應當終止供電。
第八十九條供電企業依法對用戶終止供電時,雙方應當結清全部電費和與供電企業相關的其他債務。否則,供電企業有權依法追繳。
第七章 并網電廠
第九十條在供電營業區內建設的各類發電廠,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電力供應與電能經銷業務。
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應當在發電廠建設項目立項前,與并網的電網經營企業聯系,就并網容量、發電時間、上網電價、上網電量等達成電量購銷意向性協議。
第九十一條電網經營企業與并網發電廠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在并網發電前簽訂購售電合同。
第九十二條用戶自備電廠應當自發自供廠區內的用電,不得將自備電廠的電力向廠區外供電,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基金和費用。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后,自發自用有余的電量可以與供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按照交易規則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與違約責任
第九十三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
(一)用戶的用電申請報告或用電申請書;
(二)供電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
(三)用戶受電裝置施工竣工檢驗報告;
(四)其他雙方事先約定的有關文件。
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可以單獨簽訂電費結算協議和電力調度協議等。
第九十四條供用電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以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用電方式特殊的用戶。
供電企業可以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供用電合同。
第九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法進行。
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影響供用電合同主要內容時,應當根據調整后的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執行。
第九十六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力運行事故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由于供電企業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用戶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乘以當期同類用戶平均電量電價的四倍(兩部制電價為五倍)給予賠償。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戶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的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計算;
(二)由于用戶責任造成供電企業對外停電時,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對外停電時間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供電企業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
因用戶過錯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受害用戶要求賠償時,該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雖因用戶過錯,但由于供電企業責任而使事故擴大造成其他用戶損害的,該用戶不承擔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三)對停電責任的分析和停電時間及少供電量的計算,均按照供電企業的事故記錄及有關規定辦理。停電時間不足一小時按照一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按照實際時間計算。
第九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電壓質量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用戶用電功率因數達到規定標準,而供電電壓超出本規則規定的允許偏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用戶每月在電壓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戶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二)用戶用電功率因數未達到規定標準或其他用戶原因引起電壓質量不合格的,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電壓偏差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電壓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電壓記錄為準。
第九十八條 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訂有頻率質量責任條款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供電頻率超出允許偏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用戶每月在頻率不合格的累計時間內所用的電量,乘以用戶當月用電的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二)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企業認可的頻率自動記錄儀表的記錄為準,如用戶未裝此項儀表,則以供電企業的頻率記錄為準。
第九十九條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當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居民用戶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二)其他用戶: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日歷年欠費部分,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
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當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照三個月計算;
(二)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當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當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容(需)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容(需)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當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視同千瓦)五十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照新裝增容辦理;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減容、暫拆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當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當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容(需)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容(需)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當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視同千瓦)三十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當承擔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四)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信息采集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當承擔每次五百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當承擔每次五千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五)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當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視同千瓦)五百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第一百零一條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相關違約責任條款,不得超出本規則規定的違約責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戶義務,減損用戶權利。
第九章 竊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一百零三條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當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規則規定程序中止供電。竊電用戶應當按照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按照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違約使用電費一般不得超過應補交電費的三倍。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照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二)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照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長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長:電力用戶按照十二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照六小時計算。
第一百零五條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造成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供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因違約用電或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違約用電或竊電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供電企業應予協助。
第一百零六條 供電企業對檢舉、查獲竊電或違約用電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電力行業協會推動制定供用電活動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廣供用電先進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
第一百零八條本規則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提前”“至少”“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滿”“超出”“超過”“以外”“少于”,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本規則自××××年××月××日起施行。1996年10月8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供電營業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