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排放權交易概述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辦法》”),所謂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其中,《交易辦法》將溫室氣體界定為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由于溫室氣體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二氧化碳,因此人們通常將“碳排放”直接理解為“二氧化碳排放”。
所謂的“碳排放權”,即核證減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指權利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賦予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一般是由政府首先確定當地溫室氣體減排總量,然后再將排放權以配額的方式發放給企業等市場主體,這種權利實質上是權利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給一些企業、機構設定了一個排放指標額度。在這個指標之內,可以排放。超出這個指標,就需要到市場上花錢購買。舉例來說,A企業今年獲得的指標(又稱“配額”)是可以排放1000噸二氧化碳,那么這就是它的碳排放權。假設A企業在年底結算時(即“配額履約”),實際排放了1200噸,那么它就需要在市場上購買200噸二氧化碳,否則就得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相反地,若存在一家B企業,其當年指標也是1000噸,但因為采取了節能減排措施,實際上只排放了800噸,那么B企業就可以把多出來的200噸拿到市場上進行交易。根據《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重點關注行業包括了發電、建材、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造紙、民航。
國際上大多數碳交易市場采取的交易機制為“碳排放配額+自愿減排量”。我國在參考國際經驗的前提下,結合了實際國情,確立了以碳排放配額交易為主、自愿減排市場交易為輔的碳交易結構,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引入了碳排放配額(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 簡稱”CEA“)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簡稱為“CCER“)兩種基礎交易產品。
(一)碳排放配額(CEA)
碳排放配額通常指在控制碳排放總量的前提下,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憑證和載體。配額交易,是政府為完成控排目標采用的一種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將該控排目標轉化為碳排放配額并分配給企業,若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額,則企業可以通過交易多余碳配額,來實現碳配額在不同企業的合理分配,最終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實現控排目標。
(二)國家(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
根據《交易辦法》,中國核證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CEA的補充,在配額市場之外引入自愿減排市場交易,即 CCER 交易。
CCER 交易是指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碳抵消”是指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匯,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即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業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匯來抵消。
二、碳排放權交易業務流程
完整碳排放權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企業碳排放數據申報
碳排放數據報告是流程中的第一環,也是當中最重要的一環。排放數據報告的質量將影響到是否能完成減排目標。為了保證企業上報數據的真實性,需要第三方機構對企業上報的碳排放數據進行核查,目前全國范圍內有大約200多家第三方核查機構。
通常來說,第三方機構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1. 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的核查,例如重點單位名稱、主要產品或服務、生產工藝、使用的能源品種等;2.核算邊界的核查,例如納入核算和報告邊界的排放設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3.核算方法的核查,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核算方法進行核查,確定核算方法符合相應行業的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的要求,對任何偏離標準或指南要求的核算都應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詳細說明;4.核算數據的核查,核查機構會對核算報告中的活動數據、排放因子(計算系數)、溫室氣體排放量等數據進行核查;5.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的核查,例如是否指定了專門的人員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等。
(二)政府確定碳排放總額及配額分配
所謂碳配額,就是在政府確定了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總碳排放量之后,經過有關部門的核準,使企業在一段時間內,可以得到向大氣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的限額。企業為了履約,每年必須核銷與自身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它是碳市場的主要交易產品。
根據《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含自備電廠)和航空等八個行業中年度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約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經濟主體。目前,只有電力行業被納入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配額總量是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企業的排放上限,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范圍、國家重大產業發展布局、經濟增長預期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等因素確定,具體由各省級、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核算本行政區域內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加總形成本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基數;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各地配額基數審核加總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有償分配、市場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需要,最終研究確定全國配額總量。
目前配額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免費分配、有償分配以及這兩種方式的混合使用;初始配額計算方法則主要包括歷史排放法、歷史碳強度下降法、行業基準線法。當前我國碳市場以免費分配配額為主,小部分配額為有償分配,其中主要是拍賣分配。全國碳配額的最新分配方案可參考《2021、2022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三)買賣交易
根據生態環境部2021年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主要參與主體包括碳市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碳市場參與企業),以及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交易所)。
目前全國碳市場使用的主要交易方式為協議轉讓和單向競價。具體而言,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通過相關的交易系統完成交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單筆交易的申報數量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和大宗協議交易(單筆交易申報量在10萬噸或以上)。而單向交易指配額出讓方(即賣方)向交易機構提交申報,并確定擬出售配額的數量和保留價,由意向受讓人(即買方)自主競價并在規定時間內成交。
(四)履約清算
履約指的是,被納入碳市場的控排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以第三方機構的審核認定結果為依據,向政府主管部門清繳獲得許可的碳排放權配額。若控排企業單位配額不足以完成履約的,則需要通過市場交易平臺購買補足,富余配額可通過交易平臺出售或留下后續使用。
簡單說就是政府主管部門通過組織核查、交易等手段,來敦促企業或單位能夠履行自己的控排義務。
履約是碳市場交易履約周期最重要一環,交易履約周期開始于配額分配,終于配額清繳,通常被設定為一年。在一個履約期內,有關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調整配額使用方案,兼顧降低減排成本與加強減排效果,促成履約。強力高效的履約制度在碳市場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能夠促使市場參與者履行并遵守自身應盡義務、確保市場監管者把握市場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