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場運維安全管理,保障海上風電運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在南通如東海事處的牽頭起草和積極推動下,2022年5月13日,如東縣人民政府發布了《如東縣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暫行)》。據了解,這是全國首部有關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的綜合性管理規定,不僅有效規范了海上風電運維作業行為,給相關參與企業、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提供了強有力指導,也將全面推動如東海上風電運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在“雙碳”目標與新型電力系統構建的雙重背景下,風電產業駛入倍速發展快車道。如今,作為“亞洲第一大風電場”,如東沿海已建成20座風電場、1470臺風機,總裝機規模583.4萬千瓦,預計年上網電量超150億千瓦時。隨著海上風電的發展,海上風電場建設到離岸更遠的地方、更深的水域。隨之而來的,是更遠的運維距離、更惡劣的運維條件、更嚴峻的運維挑戰,風電運維管理問題不斷出現。據統計,從事如東海上風電運維的船舶110多艘,涉及運維船舶公司近40家、多個鎮(區、街道)。在這種發展趨勢下,如何提升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水平,成為亟需解決的“硬骨頭”。海上風電運維安全管理規定正是啃下“硬骨頭”的關鍵所在,從制度層面為風電運維管理提供了創新性、科學性、系統性、有效性的管理路徑,讓風電運維不再“隨機性管理”。
該規定分為7章,共45條,自2022年7月1日實行,具有四個特點:一是突出創新性。當前,全國尚未有關風電運維安全的專項管理規定,此次規定的出臺有效填補了海上風電運維管理空白,起到了先行探索的效果。二是突出科學性。該規定充分參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20余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特別是從涉及風電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中進行梳理,做到“章章有條理,條條有依據”。三是突出系統性。該規定將涉及到風電運維的管理對象進行了系統分析,既對船員、運維人員、運維船舶、運維公司、風場業主、風機廠家、登乘碼頭等多個主體進行責任規定,又對發改委、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管、海警、公安等多家執法部門進行職責界定。四是突出有效性。該規定從前期日常風電運維安全管理的經驗教訓總結而來,實現從“實踐——理論”的升華,可操作性強,在實際中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從安全主體責任層面,主要有以下內容:運維人員管理方面,明確出海人員的分類及其對應出海的資格條件,包括教育、培訓、熟悉海域環境等,對出海人員需要配備的裝備也進行了明確。運維船舶管理方面,明確了運維船舶應持有的證書、配備的設備、日常管理要求、出海限制性條件,以及運維船舶不得從事的作業行為、不能從事風電運維的船舶類型等。運維船舶公司方面,要求實行公司化管理,明確了基本條件,同時明確了信息化建設、日常自查檢查、船員培訓投入等方面的職責。綜合管理方面,明確了風電業主單位的統一管理,運維船舶實行“定船、定人、定點、定線”要求,以及風機廠家運維單位、登乘碼頭單位的職責和管理要求。同時,對運維船舶應急防風、險情處置等工作進行了明確。
從安全監管責任層面,主要有以下內容:明晰了有關部門(發改委、交通運輸、海事、市場監管、海警、公安)的職責,以及涉及相關鎮(區、街道)的職責。明確了日常工作由縣海上安全聯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有關部門和相關鎮(區、街道)按照職責開展檢查和聯合執法,對不合規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并納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