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價格倒掛問題由來已久,改革完善煤電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盡快理順煤電價格關系,是有效化解煤電博弈、保障電力穩定供應的重中之重。要嚴格落實并發揮好煤電“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的作用,維護好電力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運營秩序和發展環境。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就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改革提出了四方面具體舉措,引發了廣泛關注。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就進一步做好今冬明春電力和煤炭等供應作出部署,強調要改革完善煤電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
煤電價格倒掛問題由來已久,用市場化手段解決這一問題,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不過,從近年來實踐看,煤電博弈的背后還存在諸多有待破解的深層次問題,而這些問題的集中暴露也正是引發本輪部分地區“拉閘限電”“有序用電”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電價格改革,首先要從煤說起。煤炭從用途看可分為動力煤、化工用煤和煉焦煤三大類。其中,化工煤、煉焦煤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已實現了市場化定價,而動力煤中絕大部分是用于發電或供熱的電煤,其價格仍實行國家定價。在市場煤價格持續大漲的情況下,煤企難免不愿意把煤賣給電廠,而電廠也基本買不起市場煤,這直接導致了電煤儲量的不斷減少,且新能源發電尚不能及時補上,使得電力供應缺口持續擴大。
在此背景下,改革完善煤電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盡快理順煤電價格關系,推動煤炭和電力行業實現良性互動、協調發展,是有效化解煤電博弈、保障電力穩定供應的重中之重。
早在200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傳統的煤電企業“一機一價”定價辦法,改為煤電“標桿價”并輔助以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但近年來,電煤價格變化與電力需求走勢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背離,“標桿價”由于缺乏彈性執行機制,很難對此作出及時適度的反應,改革煤電價格形成機制勢在必行。
“基準價+上下浮動”的煤電價格形成機制自2020年起正式取代了標桿電價機制。應該說,“基準價+上下浮動”的煤電價格形成機制,對于加快我國發電行業引入競爭機制等方面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國電力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尚未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新的煤電價格形成機制必須在供需兩端協同發力,要在實際運行中不斷加以調整,以不斷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在發電側,要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擴大市場化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確保價格形成機制更具靈活性、針對性。改革后,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分別由現行的不超過10%、15%,調整為上下浮動范圍原則上均不超過20%,對高耗能行業可由市場交易形成價格,不受上浮20%的限制。鼓勵地方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這些舉措充分考慮了供需雙方的市場訴求,有利于促進發電行業平穩運行,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在用電側,要在保持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電價穩定的基礎上,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進一步增加電力市場交易主體數量、擴大交易規模,以更充分地反映出電力供求關系變化,加快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當前,我國競爭性電力市場仍處于初步階段,在這個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并發揮好煤電“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的作用,不僅要杜絕對合理范圍內正常浮動的市場價格進行不當干預,更不能對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進入市場設置不合理門檻,切實維護好電力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運營秩序和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