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保障機制平穩運行,是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有序平穩實現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促進電力市場加快建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對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方式流程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代理購電用戶范圍。推動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二是預測代理工商業用戶用電規模。電網企業要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單獨預測。三是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各地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不應超過當地電網企業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和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規模,不足部分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四是建立健全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2021年12月底前,電網企業主要通過掛牌交易方式代理購電;2022年1月起,電網企業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五是明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基金及附加組成,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公示,于次月執行。六是規范代理購電關系變更。電網企業首次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期間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
《通知》明確,加強政策協同,形成改革合力。一是加強與居民、農業銷售電價政策的協同。居民、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保持價格穩定,電網企業為此產生的新增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二是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協同。在現貨市場未運行的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合同未形成有效分時信號的,應當按照當地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三是加強與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協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與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市場規則。燃煤發電跨省跨區外送的,送受端雙方要適應形勢變化協商形成新的送電價格。四是加強與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政策要求的協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責任。
《通知》要求,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改革平穩落地。一是規范代理購電行為。電網企業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代理購電機制執行情況,做好信息公開、電費結算等工作,電力交易機構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二是加強代理購電信息公開。電網企業原則上應按月發布采購電量電價結構及水平、代理購電用戶電量和電價執行情況等信息。三是確保代理購電服務質量。電網企業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購電機制平穩運行的組織機構,確保在用戶電費賬單中清晰列示代理購電電費明細情況,持續加強與用戶的溝通,增進各方面理解支持。四是做好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各地要密切跟蹤電力市場和價格變化,做好風險預警防控。五是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各地要加強對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的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