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
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稿)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我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設,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結合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參照反饋意見格式(附件2)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電子版請同步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日。
2019年11月12日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氣候處 陳穎、趙湘茹,聯系電話/傳真:87671547)
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協同治理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條款原文:
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按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部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修改依據:
體現轉隸后,碳市場納入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增加“協同治理大氣污染”的要求。
第二條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主體范圍的確定、配額分配與發放、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及市場運行等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并明確有關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國資、金融、財政、統計、市場監管和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條款原文:
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主體范圍的確定、配額分配與發放、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及市場運行等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并明確有關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建設、國資、金融、財政、統計、市場監管和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修改依據:
2018年11月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對市生態環境局職責做出明確說明:“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相關機構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碳排放權交易是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因此將主管部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下同。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3〕12 號):“二、重點任務(二)明確市場范圍”和“(三)設定總量目標、合理分配配額”任務的責任單位,并結合市發展改革委為我市能源總量控制和節能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增加市發展改革委為責任部門。
第二章配額管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逐步將年度碳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排放單位(以下稱納入企業)納入配額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相關行業碳排放等情況,確定納入企業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綜合考慮歷史排放、行業技術特點、減排潛力和未來發展規劃等因素確定配額總量。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配額總量,制定配額分配方案。配額分配以免費發放為主、以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等有償發放為輔。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僅在交易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穩定市場價格使用,具體規則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因有償發放配額而獲得的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向納入企業發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是配額權屬的依據。配額的發放、持有、轉讓、變更、注銷和結轉等自登記日起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第九條 納入企業應于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其在登記注冊系統所開設的賬戶,注銷至少與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履行遵約義務。
第十條納入企業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據相關規定取得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 10%。1 單位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 1 噸二氧化碳排放。
第十一條 納入企業未注銷的配額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有效期根據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納入企業解散、關停、遷出本市時,應注銷與其所屬年度實際運營期間所產生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并將該年度剩余期間的免費配額全部上繳市生態環境局。納入企業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權利義務由合并后企業承繼。納入企業分立的,應當制定合理的配額和遵約義務分割方案,在規定時期內報市生態環境局,并完成配額的變更登記。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規定完成配額變更登記的,原納入企業的遵約義務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其具體承繼份額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企業情況確定。
第三章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
第十三條 納入企業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企業下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報市生態環境局,并嚴格依據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碳排放監測計劃應明確排放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及相關責任人等內容。碳排放實際監測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十四條 本市實施二氧化碳重點排放源報告制度。年度碳排放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以下稱報告企業)應于每年第一季度編制本企業上年度的碳排放報告,并于 4 月 30 日前報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企業應當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報告企業排放規模標準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納入企業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碳排放報告連同核查報告以書面形式一并提交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第三方核查機構有權要求納入企業提供相關資料、接受現場核查并配合其他核查工作,對納入企業的年度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納入企業不得連續三年選擇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機構和相同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方核查機構名錄。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結合納入企業提交的年度碳排放報告,審定納入企業的年度碳排放量,并將審定結果通知納入企業,該結果作為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納入企業年度碳排放量的最終結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有權對納入企業碳排放量進行核實或復查:
(一)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中的碳排放量差額超過10%或10萬噸的;
(二)本年度碳排放量與上年度碳排放量差額超過 20%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核實或復查的情形。
第四章碳排放權交易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配額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等碳排放權交易品種應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機構內,依據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應及時記錄交易情況,通過登記注冊系統進行交割。
第十九條 納入企業及國內外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據本辦法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或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業務。
第二十條 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本市指定交易機構。交易機構應規范交易活動,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接受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交易機構依照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交易機構應制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報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采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交易機構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交易機構同意,任何機構、企業和個人不得發布交易即時行情。第二十四條 交易機構對碳排放權交易實行實時監控,按照市生態環境局要求,報告異常交易情況。根據需要,交易機構可限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賬戶的交易,并報市生態環境局。
第五章監管與激勵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對碳排放權交易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一)納入企業的碳排放監測、報告、交易及遵約等活動;
(二)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活動;
(三)交易機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及信息發布等活動;
(四)市場參與主體的其他相關業務活動;
(五)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納入企業、交易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查閱、復制與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配額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四)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價格調控機制,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另行制定。交易價格出現重大波動時,市生態環境局可啟動調控機制,通過向市場投放或回購配額等方式,穩定交易價格,維護市場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碳排放權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市生態環境局應如實登記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納入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信用檔案,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進行信用評級,將評定結果向財政、稅務、金融、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為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并適時推出以配額作為質押標的的融資方式。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有關部門應支持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國家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和預算內投資所支持的項目。本市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信用評級較高的納入企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納入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及遵約義務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在 3 年內不得享受本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主體違規操縱交易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改正;給其他交易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核查報告、違反有關規定使用或發布納入企業商業秘密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改正;給納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交易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方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知悉的納入企業及其他交易主體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權益。直接排放是指燃燒化石燃料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間接排放是指使用外購電、熱、冷或蒸汽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十九條 碳排放權配額是指市生態環境局分配給納入企業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是碳排放權的憑證和載體。1單位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排放權。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2025年6月30日廢止。
條款原文: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2020年6月30日廢止。
修改依據: 2017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發改氣候規〔2017〕2191號,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建設方案》),明確提出“推進區域碳交易試點向全國市場過渡。2011 年以來開展區域碳交易試點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區域碳交易試點地區繼續發揮現有作用,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國碳市場過渡。”
根據《全國碳市場建設方案》分析,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將在2020 年左右開展配額現貨交易,但發電行業外的其他行業的納入企業將按照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統一部署,逐漸進入全國碳市場。目前過渡時間尚不明確,因此為保障本市碳交易試點正常運行,將辦法有效期延至2025年6月30日,待國家相關法規出臺后及時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