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優化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實施范圍包括上海市天然氣調峰、熱電聯產等實施兩部制電價的天然氣發電機組。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容量電價為每千瓦每月37.01元(含稅,下同),天然氣熱電聯產發電機組容量電價為每千瓦每月36.50元。
詳情如下:
關于優化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3009號),為充分發揮天然氣發電機組對電網的支撐調節作用,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新能源加快發展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現就優化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實施范圍包括我市天然氣調峰、熱電聯產等實施兩部制電價的天然氣發電機組。
二、電價水平
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容量電價為每千瓦每月37.01元(含稅,下同),天然氣熱電聯產發電機組容量電價為每千瓦每月36.50元。
三、優化氣電容量電費計算方式
(一)非夏冬季計算方式
2月- 6月、9月- 11月容量電費計算方式為:每月容量電費=容量電價×核準容量。天然氣發電機組除計劃檢修、正常停備以外,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全月未產生發電量,原則上本月容量電費按零計算。
(二)夏冬季計算方式
1.天然氣發電企業每年12月份申報下一年度夏季(7月、8月)和冬季(1月、12月)的發電機組最大出力,數值單位為兆瓦。容量電費計算方式為:每月容量電費=容量電價×當月申報最大出力。其中機組申報最大出力應不高于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容量,調峰機組夏季允許申報偏差為3%、熱電聯產機組夏季允許申報偏差為5%。
2. 天然氣發電機組因自身原因出現以下情況的,經市電力公司確認后,按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10%、三次扣減20%、四次扣減50%、五次及以上扣減100%的原則扣除當月容量電費:
(1)機組發生突然跳閘或強迫停運的;
(2)調停備用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恢復并網運行的;
(3)機組當月發生計劃檢修超期的;
(4)在運機組當月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
3. 天然氣發電機組除計劃檢修、正常停備以外,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全月未產生發電量,原則上本月容量電費按零計算。
4. 由于電網、供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天然氣發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經調度、有關燃氣公司認定后,不計入當月扣減次數。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迎峰度夏、度冬結束后的下個月內(9月、2月),市電力公司匯總形成上兩月各天然氣發電機組運行情況(開停機、檢修、非停等)、月度機組最大出力認定情況,并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向天然氣發電企業公示。發電企業對最大出力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電力公司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市電力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復核、調整。經協商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訴。
(二)市電力公司每月按核準容量與天然氣發電企業進行預結算,迎峰度夏、度冬結束后的下個月內(9月、2月),應根據上述月度機組最大出力認定情況進行容量電費清算,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天然氣發電企業2024年6月申報2024年7月、8月和12月的發電機組最大出力。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