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8部門聯合發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本規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則》指出,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定標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
(二)為招標人指定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
(三)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
(四)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定標權的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保證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
(二)要求經營主體繳納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
(三)限定經營主體繳納保證金的形式;
(四)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
(五)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六)其他涉及保證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