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界網訊:日前《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12日。
《條例》提到,推行產品綠色設計;探索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分類回收體系,對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等做出規定;推動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整體審核;加強產業園區和建筑業、農業減廢力度,促進工業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推進建筑垃圾全面資源化利用、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臺,以及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推廣綠色采購、發展綠色消費、開展“光盤行動”、促進閑置物品循環使用和快遞包裝減量。
據了解,征求意見內容包括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推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大源頭減量力度,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回收體系,推進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完善末端處置措施等的意見和建議。
全文如下: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新民網、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2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
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傳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3年12月29日
關于《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開展無廢城市建設,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提升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舉措。本市根據國家有關戰略部署,統籌謀劃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制定了相關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為進一步推動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對相關工作進行全面規范,強化制度體系支撐,為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美麗上海,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立工作原則,明晰管理職責。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謀劃、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分步實施”的工作原則。明確市、區政府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并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相關工作;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相關工作。(第三條、第五條)
(二)明確基本管理要求,夯實建設基底。一是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明確相關部門編制行業規劃應當包含無廢城市建設內容;二是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編制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三是要求各相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將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四是要求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無廢城市建設狀況評估。(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聚焦源頭減量,豐富“少廢無廢”舉措。在生產、消費、流通等領域以更高標準對源頭減量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推行產品綠色設計;二是探索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三是推動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整體審核;四是加強產業園區和建筑業、農業減廢力度;五是推廣綠色采購、發展綠色消費、開展“光盤行動”、促進閑置物品循環使用和快遞包裝減量。(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四)完善分類回收體系,提升循環利用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分類回收體系,對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等做出規定;二是圍繞補短板、強弱項、提效能,從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力度、設置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促進工業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推進建筑垃圾全面資源化利用、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臺,以及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適用范圍等方面,形成一系列具體舉措。(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五)加大保障和監督力度,全面助推無廢城市建設。一是強化宣傳發動,廣泛傳播無廢城市理念;二是深化機制創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是推動社會各方參與,開展無廢細胞建設活動;四是推動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總部以及會展等大型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五是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六是強化數字賦能,建立統一的固體廢物綜合監管信息平臺;七是實行無廢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三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推進資源節約利用,加大源頭減量力度的意見和建議;
2.對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回收體系,推進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完善末端處置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3.對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的監督和保障措施,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全面綠色轉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廢城市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無廢城市,是指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持續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固體廢物處置量,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城市發展模式。
第三條(工作原則)
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謀劃、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共同責任)
無廢城市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積極參與、支持無廢城市建設。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無廢城市建設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并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財政、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本領域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數字賦能)
本市加強數字化賦能無廢城市建設,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領域、全要素數字化轉型,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無廢城市建設數字化水平。
第七條(科技支撐)
本市支持無廢城市建設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鼓勵開展綠色設計、再制造和固體廢物智能化回收、精細化分揀、高值化利用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八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營造人人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
教育部門應當將無廢城市理念納入各類學校的校園文化建設,培育學生無廢城市的意識,增強參與無廢城市建設活動的自覺性。
第九條(區域協作和國際交流)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有關省市和其他相關省市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資源要素協同配置、產業結構協同優化、固體廢物協同治理和關鍵核心技術協同研發。
本市鼓勵、支持開展綠色設計、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技術、標準認證體系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規定
第十條(規劃引領)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編制的有關行業規劃,應當包括無廢城市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實施方案)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結合有關行業規劃,編制本轄區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應當明確無廢城市建設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一般每三年編制一次。
第十二條(協同推進)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將無廢城市建設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并加強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標準體系)
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無廢城市建設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無廢城市建設地方標準體系。
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相關標準和規范。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企業制定具有引領性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指標體系)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無廢城市建設需求,按照科學性、前瞻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的原則,建立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分解、確定各領域的建設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評估機制)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無廢城市建設成效評估機制,以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為主要依據,定期對無廢城市建設情況開展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社會發布。
第十六條(處置收費機制)
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健全有利于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的固體廢物處置收費機制,發揮其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中的激勵約束作用。
第三章 預防和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總體要求)
本市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全面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實現固體廢物源頭減量。
第十八條(產品綠色設計)
本市推行產品綠色設計。產品設計應當系統考慮原材料選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理等各個環節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減少材料的使用,優先選擇方便回收、可循環利用的材料,提高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可升級性、可修復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總量和強度控制)
本市探索對鋼鐵、電力、石化等行業企業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并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相銜接。具體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清潔生產)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固體廢物等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本市推動對重點行業開展清潔生產整體審核,對行業生產工藝進行全過程調查和診斷,形成符合行業特點的清潔化改造方案,并推動企業按照改造方案實施。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支持、加強技術指導和示范推廣等措施,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第二十一條(園區減廢)
本市加強產業園區循環化發展,推進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優化園區內產業空間布局,補齊和延伸產業鏈,整合、升級相關設施、資源、能源,建立物質和能源循環系統,實現資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體廢物最少量產生。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要求,結合園區產業基礎、資源環境狀況,編制園區循環化改造方案,確定循環化改造目標、改造項目、推進步驟和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減廢)
本市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推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等新型建造技術和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等要求,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本市推行在施工過程中臨時設施和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重復利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利用,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取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泥漿產生。
第二十三條(農業減廢)
本市推動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探索建立種養加銷一體、農林牧漁結合、一二三產業聯動發展的現代復合型循環經濟產業體系。
本市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藥、節肥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減少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產生。
第二十四條(綠色采購)
本市推廣綠色采購。企業在采購活動中應當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健康和循環利用等因素,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
鼓勵企業制定和實施綠色采購方案,明確綠色采購目標、標準、流程、綠色供應商篩選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共同實現固體廢物等源頭減量。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加大綠色采購力度,帶頭采購綠色低碳產品。
第二十五條(綠色消費)
本市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倡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過度消費。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推動擴大綠色低碳產品供給和消費需求,推動全面減少過度包裝、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進消費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反對食品浪費、限制過度包裝和禁止、限制塑料制品及其他一次性用品等規定。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通過宣傳引導綠色消費理念、打造綠色品牌、豐富綠色消費場景、實施綠色消費激勵措施、明示產品再生原料采用和回收利用途徑信息等方式,帶動全社會綠色消費。
本市推動開展“光盤行動”,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文化,增強公眾反對食品浪費意識。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和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務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支持有條件的商場、超市、旅游專賣店等場所開設綠色產品銷售專區。倡導咖啡飲料、茶飲料、果蔬飲料等飲品經營者為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倡導旅館經營者提供續充型洗潔用品。
第二十六條(綠色辦公)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實現數字化無紙化辦公,減少紙張使用;優先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本市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公物倉管理制度,通過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有關信息系統,對閑置、長期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統一調劑。
倡導辦公場所設立辦公設備共享區,實現打印機、復印機、投影儀等設備共享。
第二十七條(閑置物品循環使用)
鼓勵居(村)民通過分享、交換、交易等方式,促進家庭閑置物品循環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為居(村)民開展相關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鼓勵學校通過多種方式,促進舊書分享、交換使用。
第二十八條(快遞包裝減量)
鼓勵電子商務、寄遞企業與商品生產企業加強上下游協同,設計并應用滿足快遞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裝,推廣電子商務快件原裝直發,推進產品與快遞包裝一體化。
鼓勵寄遞企業使用低克重、高強度快遞包裝紙箱、免膠紙箱、可循環配送箱等,通過優化包裝結構減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四章 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回收體系)
本市建立健全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優化固體廢物回收場所、設施布局,實現城鄉回收服務全覆蓋。
本市探索推進再生資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業固體廢物回收體系融合,構建統一的回收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建設,推動固體廢物回收服務集約化、規范化、產業化經營。
第三十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本市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綜合考慮產品市場規模、環境危害和資源化價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適用范圍。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細化分類回收)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持續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區域,根據可回收物的具體種類和循環利用需要,實行可回收物的精細化分類,并逐步予以推廣。
綠化市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財政等部門完善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實現可回收物應收盡收。
第三十二條(流通行業回收)
本市引導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行業、企業制定本行業、本企業包裝物回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履行包裝物回收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寄遞企業和外賣企業可以與商業機構、便利店、物業服務企業、學校等合作,設置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回收設施。
鼓勵和支持傳統銷售企業、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等利用銷售配送網絡,開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務。
第三十三條(危廢集中收集)
本市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的企業事業單位集聚區域,規劃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應當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生態環境、應急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規范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循環利用基本要求)
固體廢物應當盡可能循環利用。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固體廢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但可以進行熱回收的,應當進行熱回收。
固體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應當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環境污染。
第三十五條(循環利用產品認證推廣)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將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納入綠色產品管理體系,實施統一的認證、標識管理,并建立健全推廣應用機制。
第三十六條(循環利用產業體系)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無廢城市建設要求,將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布局、規模和能級等內容,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本市加快建設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城市廢棄物綜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車零部件、航空發動機、船舶機械、精密儀器等產品領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七條(工業固廢利用)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加強技術、裝備研發和應用,推動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粉煤灰、焚燒灰渣等工業固體廢物高水平利用,推動廢舊產品設備精細拆解、復合材料高效解離、有機溶劑再生利用、有價金屬清潔提取等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八條(建筑垃圾利用)
本市逐步實現建筑垃圾全面資源化再利用,推動裝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廢棄混凝土全量收集,進入資源化再利用設施進行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應當符合標準,并按照規定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要求使用。
第三十九條(農業固廢利用)
本市促進主要農業固體廢物全量利用。
鼓勵采取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種方式,對農作物秸稈、蔬菜廢棄物、綠林廢棄物進行多元化利用;鼓勵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條(濕垃圾利用)
本市通過厭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處理方式,推進濕垃圾資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渠道;支持符合標準的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林業、農業等領域的應用。
第四十一條(園區循環利用服務和共享治污)
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臺,發布園區各企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主要成分、可循環利用的途徑,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務。
本市探索在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按照集約建設、共享治污的原則,配套建設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設施或者集中工藝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
第四十二條(末端處置)
本市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礎上,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體廢物焚燒爐渣和飛灰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應用,不斷降低填埋量。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廣泛宣傳)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傳播無廢城市理念。本市依托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開展無廢城市集中宣傳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無廢城市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應當通過開設專題節目、欄目和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無廢城市宣傳。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設施設備和場所,建設無廢城市宣傳教育基地、實踐體驗基地,通過設立公眾開放日、開發科普體驗項目等方式開展科普宣傳。
第四十四條(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無廢城市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五條(碳普惠)
本市建立健全碳普惠機制,開發針對性的碳減排項目和場景,拓展豐富碳減排量的消納渠道,激勵全民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四十六條(無廢細胞建設)
本市按照廣泛動員、自愿參與、科學評估、動態管理的原則,在機關、社區、園區、工廠、商場、飯店、景區、校園、醫院、會展場館、農貿市場等社會組成單元,開展無廢細胞建設活動,培育在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方面的典型,打造無廢品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廢細胞建設工作規程,明確申報、評估、認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規程,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并健全激勵機制。
區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無廢細胞的組織申報、評估、認定、公布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企業集團總部和大型活動示范)
本市推動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等,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經營服務特點,率先制定無廢細胞建設方案,并組織所屬企業、推動上下游供應鏈企業落實無廢細胞建設各項任務。
鼓勵大型會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根據活動主題,將無廢細胞建設要求納入活動計劃方案,并組織、引導活動各參與單位、個人予以落實。
第四十八條(志愿服務)
本市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動員、示范引導等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四十九條(行業協會)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推廣,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五十條(公眾參與)
本市建立健全無廢城市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在制定涉及無廢城市建設的規劃、政策、標準時,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利益相關主體、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并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積極為本市無廢城市建設建言獻策。
第五十一條(監管平臺)
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加強無廢城市建設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利用,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過程、全覆蓋管理。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數據的歸集和整合,實現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無廢城市建設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二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機制)
本市實行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無廢城市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生態環境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表彰獎勵和文明創建)
對在無廢城市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市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情況納入創建標準。
鼓勵將無廢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其他相關創建標準。
第五十四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促進、反食品浪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