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大唐新能源發布成立合資公司的公告。
以下為原文內容:
董事會欣然宣布于2023年8月11日,大唐新能源香港及大唐云南訂立合資協議,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訂約方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公司,以共同開發尋甸巨龍樑風電項目(二期)及合資公司股東會授權經營的其他清潔能源發電項目事宜。
根據合資協議,項目投資總額約為人民幣65,608.36萬元,項目資本金(即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投資總額的34%,約為人民幣22,306.8424萬元,其中大唐新能源香港以現金出資人民幣6692.0527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大唐云南以現金出資人民幣15614.7896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項目投資總額與項目資本金之間的差額部分將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解決。
上市規則的涵義
于本公告日期,大唐新能源香港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由于大唐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65.61%的已發行股本,其為本公司在上市規則定義項下的控股股東。大唐云南為大唐的全資附屬公司,故大唐云南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本次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個月期內進行或有關交易互相關連,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并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的對手方均為大唐的附屬公司,并且交易性質相似,應當合併計算。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后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由于本公司已就第一類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有關連交易規定(包括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本次交易毋須與第一類交易合併計算而重新分類。由于本次交易與第二類交易合併計算后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于5%,故本次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的規定。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如一連串交易全部均于12個月期內進行或屬彼此相關者,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并視為一項交易處理。本次交易及過往交易的對手方均為大唐的附屬公司,并且交易性質相似,應當合併計算。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后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于25%,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的交易,但由于本公司已就第一類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有關須予披露的交易的規定,本次交易毋須與第一類交易合併計算而重新分類。由于本次交易與第二類交易合併計算后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于5%,并不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的須予披露的交易,故本次交易毋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有關公告及股東批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