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市人民政府7月13日消息,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相關區政府和市電力公司等單位開展了《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滬府發〔2013〕4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2018年有效期延長5年)修訂工作。經組織評估并多輪征詢各方意見,形成了修訂送審稿,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印發實施。《上海市電網建設若干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其中提出,按照規定程序,將22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列入市重大工程計劃,110千伏、35千伏及配電網升級改造專項工程等電網建設項目優先考慮列入區重大工程計劃,并依法適用本市相關支持政策。市、區重大工程電力接入配套項目與主體項目依法適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
《若干規定》修訂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進一步強化項目規劃控制保護。一是擴大規劃覆蓋范圍。對必須進行規劃控制的變電站(包括進站通道)等設施用地劃定規劃控制界線,明確相關要求。二是明確規劃協調原則。市政基礎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單位應當互相配合,協商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協商不一致的,市、區兩級政府部門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項目優先,且確保安全”的原則協調解決。
2.進一步強化項目資源性指標統籌。列入年度計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由規劃資源、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市、區分工,統籌落實電網項目建設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補平衡、林地占補平衡、綠地占補平衡、工程渣土消納等資源性指標。
3.進一步強化項目用地保障。一是強調結建站址同步落實。對國有土地出讓地塊規劃明確需配套建設配電站、開關站的,應當征詢屬地電力管理部門意見,并將其提出的相關建設、維護等管理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在土地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二是支持提前開展土地收儲。電網企業可商請屬地政府協助對列入電網建設年度計劃的擬建變電站用地,提前進行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儲備等工作。
4.進一步優化電力架空線政策。一是厘清投資界面。對于電網基建工程,除明確不得新建架空線區域外,屬地政府要求將新建架空線路建設方式改為電纜敷設的,應當按照“誰主張、誰出資”的原則落實投資差額。二是明確線下拆遷職責標準。屬地政府主張對轄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垂直投影范圍內符合安全距離等條件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協議置換的,由屬地政府負責做好協議置換工作,協議置換費由屬地政府承擔三分之二、電網企業承擔三分之一。
5.進一步優化電力營商環境。一是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協同工作機制,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進電力接入、電力遷改工程實施。二是電力接入、電力遷改工程主體項目政府立項文件可作為有關部門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工作依據。三是市、區重大工程電力接入配套項目與主體項目適用本市相同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