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核電發展始于20世紀50年代,20世紀60年代進入飛速發展階段,一度成為歐洲最具實力的核電國家之一。但在切爾諾貝利事故之后,德國先后經歷了核電站停建,重啟核電和能源轉型,最終走上淘汰核電之路,目前,德國是核電大國中唯一在法律中確立“逐步淘汰核電政策”的國家。在這曲折又有代表性的發展歷程中,德國形成了一套聯邦授權,各州分管的核監管體系,各聯邦州負責對核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拆除退役頒發許可證,并代表聯邦政府對其進行監管。
法規政策
德國以1959年《原子能法》為指導,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共同組成了較為完善的核能法律體系,其整體呈現金字塔結構:頂層為最高法《基本法》,其次是《原子能法》、《輻射防護法》和《選址法》,然后是由聯邦制政府和參議院頒布的法令和一般行政法規;第四層是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公告(BMU公告:包含在許可證中或個別情況下通過監管措施執行),包括核電站安全要求、準則及建議;第五層是咨詢委員會和核安全標準委員會(KTA)發布的相關準則、建議及標準;最后一層是工業領域的技術規格、操作手冊等文件。
監管機構
德國的核監管機構主要有三個層面:聯邦當局和各州立機構、專家組織以及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的下屬咨詢委員會。
聯邦當局和州立機構
聯邦層面,聯邦政府從法律層面和專業層面對核場址進行監管,并頒發相應的監管指令。1991年至2009年期間,針對德國境內的反應堆、處置庫等核設施,聯邦政府共頒發了65項聯邦監管指令。
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BMU)是核安全和輻射防護的監管機構。BMU負責監管核能的安全利用和核設施的安全運行,監督各州核管理機構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制定完善核相關的法律規定、規則和條例以及開展國際合作。BMU下設聯邦輻射防護辦公室(BfS),致力于核安全和輻射防護;聯邦核處理安全辦公室(BASE),則是高放廢物永久處置庫的規劃和監管審批機構。
各聯邦州層面則設有專門的州立部門負責核設施許可證頒發以及監管工作,州立部門受聯邦監督。
專家組織
在核設施具體的監管和許可流程中,主管機構可委托獨立專家組織解決安全評估、設施運行等相關的技術問題,并且參與許可監管程序。專家可隨時進入核電站開展必要調查,參與運行評估、事件報告、定期檢查或其他與核設施相關的事項。如:BMU委托GRS專家組織(設施-反應堆安全協會)解決技術問題,在核安全、核供應、處置及輻射防護領域進行科學研究,并在有限范圍內參與各州的核許可和監管事務。
咨詢委員會
德國在核政策方面由大量的委員會提供建議,聯邦政府常設委員會包括:
反應堆安全委員會(RSK) ,就核設施的安全問題為BMU提供咨詢,并參與安全標準制定。
輻射防護委員會(SSK) ,就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防護為BMU提供咨詢。
廢物處理委員會(ESK) ,就核廢物管理的所有事項為德國聯邦經濟部提供咨詢,其負責領域包括放射性材料和廢物的整備、臨時貯存和運輸,核設施拆除退役以及深地質處置。
此外還設立有核安全委員會(KTA)、各州立核能委員會(LAA)、高放廢物貯存委員會等其他委員會,負責制定統一的規則條例,協調主管部門進行許可監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