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落地,自然資源部聯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能源局近日出臺《關于支持光伏發電 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支持綠色能源發展,加快大型光伏 基地建設,規范項目用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紅線和生態紅線。《通知》重點圍繞引導項目合理布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加快辦理項目用地手續、加強用地監管、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等五方面進行統籌部署。
為了引導項目合理布局,《通知》強調做好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各地要認真做好綠色能源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優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發電項目空間布局。在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將其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合理安排光伏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相關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后可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光伏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規劃依據。
與此同時,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光伏發電項目輸出線路允許穿越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所有光伏方陣用地一律不得占用耕地。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通知》要求,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后續開展的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為底版,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針對加快辦理項目用地手續,《通知》明確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聯審機制,要求及時辦理征地或租賃等用地手續。各地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要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國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設范圍項目,在項目立項與論證時,要對項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見與要求,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和光伏電站使用林地有關規定,保障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設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規定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要求部門協同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強化用地日常監管與執法。省級自然資源、林草、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施辦法與管理措施,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指導與監督,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在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時,將光伏方陣的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作為用地監管的基本依據。省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特別是光伏方陣用地的日常監管,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嚴禁擅自建設非發電必要的配套設施。各地要將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納入日常督察執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此外,《通知》強調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企業項目接續的用地難題,防止政策“一刀切”。此前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 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原面積;已經通過用地預審或地方明確用地意見、但項目未立項的,按《通知》規定要求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