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防范遏制煤礦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
礦安〔2023〕2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煤礦水害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了《防范遏制煤礦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3月21日
防范遏制煤礦水害事故若干措施
2020年以來,全國煤礦先后發生3起重大水害事故、7起較大水害事故,共造成82人死亡,同時發生多起水害涉險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礦水害防治工作仍存在諸多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深刻吸取煤礦水害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礦水害事故發生,特重申和強化如下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
煤礦要嚴格落實水害事故防范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開展監測預警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必須安設水害預警監測系統,實現水害防治感知數據聯網和水害風險在線監測,對礦井涌水量、鉆孔水位、礦區降雨量等異常情況進行實時預警。
三、“三專”配備到位
煤礦必須配備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教育或長期從事煤礦防治水工作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煤礦必須配備具有防治水工作經驗的副總工程師。
四、正確劃分“三區”
煤礦必須采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明隱蔽致災因素,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老空水分布范圍等水文地質條件,正確劃分“三區”(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實行水患區域“三線”(警戒線、探水線、積水線)管理,嚴禁在禁采區內進行采掘作業,嚴禁在緩采區內進行回采作業和與水害探查、治理無關的掘進作業。煤礦沒有地質資料或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和建設需要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建設進行整改,待地質條件勘探清楚后方可恢復作業。
五、深化水害綜合治理
煤礦防治水應當做到“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根據礦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采掘接替計劃,超前制定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的水害綜合治理方案,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批,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煤礦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露天轉井工開采煤礦要全面論證采掘工作面上部露天采坑的風險隱患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煤礦總工程師必須每月組織開展水害隱患分析研判,并對下月采掘區域水害進行預測預報,提出水害防治措施。
六、強化探放水作業管控
探放老空水必須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四步工作程序;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探放水作業關鍵環節進行現場盯守指導,不得用短探(最小超前水平鉆距小于30米)代替正規的探放水;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監督探放水作業全過程,嚴格探放水超前距管控,嚴防探放水造假。
七、嚴格落實“五嚴禁”要求
煤礦嚴禁采掘工作面邊探放水邊進行采掘活動;嚴禁在水體下或老空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凡是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空水、強含水層、離層水、松散含水層導通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嚴禁在暴雨、洪水、臺風過境等極端天氣條件下安排人員入井作業;嚴禁開采各類防隔水煤(巖)柱。
八、提升應急能力
煤礦要編制水害應急預案,每年汛期前至少開展1次演練。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必須安裝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配有獨立排水管路的應急潛水泵排水系統。煤礦在極端天氣危及礦井安全、井下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等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煤礦礦長必須賦予調度員、井下帶班人員、安檢員、班組長等停產撤人的權力;作業人員在極端天氣條件下有權拒絕入井作業,在井下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有權隨時停止作業并升井。
九、加強培訓教育
加強職工培訓,在汛期前必須開展1次且應當經常開展水害事故警示教育。鼓勵職工報告井下重大水害隱患,對避免造成事故的要給予重獎。
十、嚴格執法檢查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煤礦水害防治監管監察執法要點(2022年版)》開展執法,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及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