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促進煤炭安全穩定供應,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對原《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能源規〔2020〕23號)進行了修訂,聯合印發了《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能源規〔2023〕80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背景情況
我國煤炭資源賦存地質條件復雜,災害嚴重,安全生產壓力大。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重點煤礦改造完善安全條件、提升防災治災能力,有力促進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推動煤炭安全增產保供取得明顯成效。本次修訂工作,主要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炭供應保障形勢需要,優化調整專項資金重點投向和安排方式,嚴格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進一步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調整資金安排方式。為更好落實資金重點投向,將資金安排方式由切塊下達改為打捆下達,資金安排與煤炭增產保供等政策落實情況掛鉤,體現獎勵先進、約束落后的政策導向。
(二)優化資金重點投向。專項資金在繼續支持煤礦重大災害治理的同時,鼓勵引導煤礦加快智能化發展、加大煤礦瓦斯綜合利用、推廣煤炭綠色開發、支持煤礦內的存煤設施改造,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促進煤炭安全增產保供。
(三)細化資金補助標準。煤礦安全改造堅持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資金來源以企業自有、銀行貸款為主。單個煤礦安全改造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占比上限為25%,投資補助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商有關部門依據《辦法》,做好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持續支持煤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進煤炭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