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強化煤礦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頂板
管理規定》等3項煤礦頂板管理規定的通知
礦安〔2022〕13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強化煤礦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頂板管理規定》《強化煤礦錨桿支護巷道頂板管理規定》《強化煤礦架棚巷道頂板管理規定》等3項煤礦頂板管理規定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2年第4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12月13日
強化煤礦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頂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煤礦應當強化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在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須探查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查明直接頂、老頂結構和巖石物理力學參數,并按照破碎頂板、較穩定頂板、穩定頂板、堅硬頂板進行頂板分類,編制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并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條 煤礦應當根據頂板分類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對于破碎頂板,應當重點防范推垮型冒頂事故;對于堅硬頂板,應當重點防范壓垮型冒頂事故。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初采時應當采取強制性放頂措施;在回采過程中,當懸頂面積達到或者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應當停止回采,采取強制放頂措施切斷懸空的頂板。開采傾角大于25°或者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煤礦無上級公司的,由礦長審批。
第三條 煤礦應當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臨時支護管理。針對工作面頂板的不同條件,在炮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明確一次起爆的范圍,在高檔普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明確臨時支護距采煤機滾筒的最大距離。對新暴露的頂板應當及時進行臨時支護,頂板破碎時應當將頂梁上方空隙塞緊、背實。
第四條 煤礦應當規范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的控頂距管理,出煤后應當及時架設單體液壓支柱。當工作面底板松軟或者留有底煤時,應當采取支柱穿鐵鞋等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柱。工作面達到最大控頂距離時,必須及時回柱,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
第五條 煤礦應當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的日常管理。支柱初撐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達不到要求的,必須查明原因,及時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用于回采作業。當支柱承受的壓力大于額定的工作阻力,支柱的安全閥頻繁開啟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在確保安全后方可恢復作業。
第六條 煤礦應當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支柱的防倒管理。作業規程應當明確所有單體液壓支柱的防倒措施,當煤層傾角達到或者大于8°,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應當設迎山角,支柱間應當采取剛性硬連接防倒措施。
第七條 煤礦必須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安全出口管理,作業規程應當明確規定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處的頂板支護方式,確保工作面兩端頭頂板處于安全可控狀態。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在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的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高度不得低于1.6m。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八條 煤礦應當規范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支護材料管理。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嚴禁使用損壞或者失效的金屬頂梁、單體液壓支柱。在工作面回采結束或者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進行檢修并進行壓力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生產過程中每班應當對支護材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失效的當班必須及時更換。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九條 煤礦應當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礦壓監測工作。作業規程應當明確規定礦壓監測站的布置方式、觀測周期等,并應用礦壓監測的結果科學指導支護設計及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的頂板安全管理。
第十條 煤礦應當加強炮采(高檔普采)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管理,采取超前治理的措施。在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前,應當根據需要從工作面的兩巷超前對斷層、破碎帶進行打鉆預注漿,改變斷層、破碎帶的物理力學性質,提高煤巖體的強度,防止過斷層、破碎帶時發生片幫、冒頂。工作面過老空區、報廢巷道,初次放頂、收作期間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強化煤礦錨桿支護巷道頂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煤礦應當強化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在掘進工作面開掘前,必須查明掘進巷道及周邊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并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條 煤礦在編制錨桿支護設計前,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圍巖地質力學評估,探明圍巖結構,測定巖石物理力學參數,并進行圍巖分類,確定重點管理類別。
第三條 煤礦應當優先在卸壓區內布置巷道,避免巷道處于采動應力影響區和應力集中區。
煤礦應當堅持“一巷一設計”原則,在巷道圍巖地質力學評估的基礎上,采用工程類比、理論計算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錨桿支護設計。錨桿支護設計應當對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和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作出明確規定。錨桿支護設計的支護強度必須滿足對應的圍巖條件,確保“支得住、支得牢”。錨桿支護設計應當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地質、掘進等部門進行會審,并將主要技術參數編入作業規程。采(盤)區各煤層首次采用錨桿支護的煤巷,錨桿支護設計應當經煤礦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后實施,煤礦無上級公司的,由礦長審批。
第四條 煤礦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管控。巷道掘進過程中應當及時進行支護,盡量減小空頂距、縮短空頂時間,空頂距、空頂時間應當根據頂板巖性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安裝錨桿、錨索時,必須嚴格按照錨桿支護設計和作業規程組織施工,嚴禁截短錨桿(索)或者減少錨固劑、必須有臨時支護措施,嚴禁空頂作業。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錨桿支護設計和作業規程要求。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巷道掘進過程中應當實行錨桿逐排、錨索逐根編號管理,建立“班組自檢”“區隊日檢”和“礦井抽檢”三級質檢制度。
第五條 煤礦應當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對頂板的結構及巖性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觀測,詳細記錄頂板巖性觀測情況,編制頂板探查孔巖性柱狀圖,并根據頂板結構、巖性變化情況及時修改設計。
第六條 煤礦應當對錨桿支護巷道進行頂板離層、圍巖表面位移、錨桿(索)載荷監測;煤巷應當優先采用在線礦壓監測。在線礦壓監測系統必須設置臨界值及預警值,具體數值及響應標準由煤礦上級公司技術負責人確定,煤礦無上級公司的,由礦長組織研究后確定。煤礦應當建立監測記錄臺賬,每班記錄監測結果,并在現場牌板上予以注明。煤礦必須對應力集中區、斷層、破碎帶、大面積淋水及采動應力影響段等特殊區段加密測點、加強觀測,具體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煤礦必須對監測的數據進行科學分析,指導修訂初始支護設計,及時發布安全預警、保護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巷道出現斷錨、斷索、斷絲現象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措施。
第七條 煤礦應當強化特殊地段支護。遇頂板破碎、淋水區,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大傾角、大斷面、交岔點等特殊地段,應當編制專門的支護設計與技術措施。在采動應力影響范圍內掘進時,受影響區域內的巷道必須采用架棚、單體液壓支柱補強或者注漿加固等加強支護措施,加強支護范圍應當至少向正常地段延伸5m。對地應力和采動應力影響嚴重區域,必須制定防止錨桿(索)崩斷、斷絲、墜落傷人等措施。
第八條 煤礦在斷層、破碎帶布置巷道時,應當采取超前治理措施,根據需要進行超前注漿加固,改變斷層、破碎帶煤巖體物理力學性質,防止掘進過程中出現片幫、冒頂。
第九條 煤礦選用的錨桿支護材料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相應行業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嚴禁使用未取得安全標志的錨桿(索)(含桿體、錨固劑)。
第十條 煤礦應當建立巷道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對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錨桿支護巷道開展巡查,及時處理查出的事故隱患,消除安全威脅。煤礦應當建立巡查檔案,對檢查的地段、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實情況作好記錄并歸檔。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強化煤礦架棚巷道頂板管理規定
第一條 煤礦應當強化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在掘進工作面開掘前,必須查明掘進巷道及周邊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情況,編制掘進地質說明書并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條 煤礦在編制架棚支護設計前,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圍巖地質力學評估,查明圍巖結構,測定巖石物理力學參數,并進行圍巖分類,確定重點管理類別。
第三條 煤礦采用U型鋼可縮性支架支護巷道時,應當根據理論計算所需的支護強度,合理選擇U型鋼的型號,確定支架間距。
第四條 煤礦采用梯形棚支架支護巷道時,應當科學設計巷道斷面,合理選擇工字鋼型號,確定支架間距,確保梯形棚支護能有效控制巷道圍巖變形,并采用理論計算方法驗證支架的支護強度是否滿足對巷道圍巖壓力控制的要求。
第五條 煤礦在掘進期間,應當根據頂板條件變化,合理確定掘進循環進尺,盡量縮短空頂時間,嚴禁空頂作業。前探支護必須緊跟工作面迎頭,數量不得少于兩排,且具有足夠的支護強度,支護強度、方式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置牢固的撐桿或者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采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傾或者后仰角度應當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定后噴射混凝土覆蓋。在巷道掘進開口、施工交岔點處支護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掘進工作面每班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允許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八條 煤礦采用爆破工藝掘進時,對距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架棚支架,在爆破前應當進行加固。對被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按照由外向里的順序逐架進行修復,維修點以里嚴禁人員進入。
第九條 煤礦不得使用破損和不合格的支護材料,各種支架及其構件、配件的材質、規格應當符合支護設計要求。
第十條 煤礦在斷層、破碎帶布置巷道時,應當采取超前治理措施,根據需要進行超前注漿加固,改變斷層、破碎帶煤巖體物理力學性質,防止掘進過程中出現片幫、冒頂。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