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共同社報道,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12月21日召開例行會議批準了新的監管制度草案,在核電站開始運轉30年后每10年進行設備老化審查,允許運轉超過60年。
目前運轉迎來40年的核電站僅限通過規制委合規審查的核電站,可僅一次可延長,最多延長20年。新監管制度草案規定,運轉迎來30年的核電站有義務制定長期設施管理計劃,寫明老化管理應對措施。制度上將取消運轉年限。
按照現行規定,運轉迎來40年時未通過重啟審查的核電站無法延長運轉,將對反應堆實施報廢。按新制度,即便核電站未通過審查并迎來40年,若通過重啟和延長運轉這兩項審查,就可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