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多渠道了解,3月25日-3月26日,歐盟專利局(EPO)將對數家企業(其中包括下文“一家挪威光伏企業和兩家中國光伏企業”)申請的“韓華Q.CELLS相關專利有效性異議”,進行聽證及初裁(有關文件顯示,除非有正當的特殊情況,否則不可能更改談判日期)。
這一聽證事關重大,業界寄望獲取有利初裁,以“影響”擬于4月中下旬啟動的二審判決。在此之前(2020年6月份),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就韓華Q.CELLS起訴三家光伏企業專利侵權,已做出了“構成侵權”的一審判決,因三家企業提出上訴,德國州高等法院擬于4月中下旬啟動二審。
不過,此前的2020年11月份,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一家涉案中國光伏企業就韓華方面專利權提交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做出了部分有效的審查決定。
“現在誰也無法預測,EPO3月25日-3月26日聽證的結果;而就算初裁有利于中方業界,也不能斷言,專利局或者類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機構做出的裁定,一定會左右法院的判決。”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聽證雙方都在積極向EPO補充證明資料,希望引導初裁;此外,理論上,4月中下旬二審(兩審終審)后,各方仍可繼續有條件上訴;而在美國,韓華方面也并未偃旗息鼓,故綜合來看,該起備受矚目的國際專利爭端遠未分出勝負,仍然焦灼。”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一審判決,對涉案產品在德國銷售做出的限制,并不會因為上訴而被取消,‘強制執行’與否的主動權在韓華手中,除非二審可以否定一審判決,或繼續上訴獲勝,限制方可解除。換言之,起訴方已經達成了他的目的。”在該知情人士看來,“倘若二審支持了一審判決,這起本就涉及數百億美元的案件,還可能會進一步發酵,乃至波及運用了PERC技術,占有80%以上市場份額的光伏電池和組件。”
一家央企光伏技術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案必須引起業界、監管層的高度重視,因為隨著中國光伏的崛起,特別是未來技術的再突破,至少在晶體硅領域,可預見的專利爭端只會越來越多。”
PERC專利頗具爭議
2019年3月份,韓華Q.CELLS分別在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發起針對一家挪威光伏企業和兩家中國光伏企業的專利侵權訴訟,同時還在美國申請了337調查(美國獨有制度,《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
除涉及多個專利司法管轄區域外,由于本案爭議專利——光伏電池背表面介質膜鈍化技術(光伏電池PERC技術),與當下市占率超過80%的最主流光伏電池工藝(結構)有關,且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分處2020年全球光伏新增裝機第二大、第五大和第八大市場,考慮其影響之巨,該案甚至被國際知名知識產權雜志《IPRdaily》評選為了2020年熱門知識產權案件之一。
“Q.CELLS是德國一家老牌光伏企業,2001年無錫尚德引領中國光伏時,他就已經是全球光伏電池前沿技術先驅。”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硅業分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呂錦標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
2012年,韓國企業韓華通過對Q.CELLS的收購,榮升全球第三大光伏電池生產商。直至今日,在中國光伏于全球十大光伏企業中獨占八席的格局中,韓華Q.CELLS仍是屈指可數,占有一席之地的海外企業。
不過,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上文提及的PERC技術(應用于光伏電池生產)卻并非由Q.CELLS或韓華原創。
公開信息顯示,PERC技術最早于1989年由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的研究組在《應用物理》期刊首次公開。
“但其實,在1989年前,PERC技術源自半導體產業。直到2007年,該技術在光伏電池生產上的應用,才被相關機構在歐洲首次提起申請。”一位A股光伏企業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在查詢國際專利資料后,《證券日報》記者發現,2007年首度在歐洲申請PERC技術專利的機構名為“太陽能研究所”,但并未獲得授權;直到約7年后的2014年8月份,在PERC技術發生了一次所有權變更后,“艾恩德霍芬科技大學”和“太陽能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才聯合獲得了PERC技術的專利授權(歐洲專利 EP2220689B1)。
又過了3年(2017年9月份),韓華Q.CELLS與Solar Word變更為上述專利的聯合所有者。2019年3月份,韓華Q.CELLS獨立擁有了該專利,并在此前后,較為集中地于2018年11月份、2019年2月份、2019年3月份,在美國、中國、澳大利亞取得了相關專利權。
而韓華Q.CELLS分別在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發起就三家光伏企業專利侵權訴訟的時間,也是2019年3月份。正基于此,“業界推測,起訴方發動的此輪專利阻擊,是經過了長期運籌,精心策劃并按步驟推進的。”上述光伏企業人士向記者表示。
不僅如此,PERC技術之所以在歐洲確權如此曲折(7年時間才得到授權),以及該專利在授予(2014年8月份)后9個月內,就遭到了多家德國企業提出異議,業界由此懷疑,正是因PERC技術實際源自半導體產業,所以不僅在歐洲,還有在美國申請專利時,都遭到了質疑,確權也均花費了很長時間。更有悖常理的是,該技術在最初申請專利時,竟繞開了半導體傳統強國——日本。
事實上,EPO3月25日-3月26日即將進行的聽證,就是歐洲“專利異議程序”。正源于上述專利授予后9個月內,幾家德國公司提出的異議。不過,因為程序問題,該異議被擱置了數年。在韓華向三家光伏企業提起侵權訴訟后,該三家企業便申請加入,重啟了上述異議程序。
應鼓勵多技術路線并行
“PERC技術走出實驗室,真正被大規模產業化應用于光伏電池的生產,應歸功于中國光伏產業。”A股某龍頭光伏企業技術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由于材料、設備、成本等一系列問題,PERC技術誕生至大概2018年前后,一直被束之高閣。是中國企業完善了其產業化應用的所有條件,同時還對PERC技術進行了升級。準確地說,專利上的PERC技術,只是如今PERC電池結構、工藝的底層技術。”
但不可否認,無論專利上的PERC是否屬底層技術,是否頗具爭議,又或是此次訴訟存不存在“陰謀之說”,依仗“知識產權制度”,權利主張一方發動了阻擊,并實現了目的,甚至有望進一步贏取利益。
而相對于此,作為應訴一方卻頗為“被動”。根據公開信息,德國杜塞爾多地區法院一審判決:一家挪威光伏企業和兩家中國光伏企業禁止向德國市場銷售相關涉案產品,且三家公司各自召回2019年1月底以來在德國已銷售的涉案產品,并授予韓華方面銷毀這些產品的權利。
“其實比這一判決更加殘酷的是其可能帶來的影響。”一位不愿具名的國際貿易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如果3月25日EPO沒有裁定韓華專利無效,那么,擬于4月中下旬啟動的二審,就大概率會維持一審判決。而德國的判決,對于整個歐盟,乃至全球光伏主要市場,也包括光伏制造大國中國的影響都是巨大的。畢竟,韓華方面在中國、德國、美國、澳大利亞等主要光伏市場都享有相關專利權。”
在美國,“盡管韓華Q.CELLS提起的337調查已經終止,但其在特拉華州法院發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卻仍伺機待發。同時,對美國PTAB(專利有效性審查)的裁定,韓華也采取了修訂美國專利,申請重新認可(re-issue)的對策。”上述國際貿易律師認為,“況且,ITC與美國各州法院相互獨立,我們并不能主觀判斷,337調查的結果一定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更值得回味的是,相較兩家中國光伏企業的積極應訴,另一家挪威光伏企業則于美國對韓華可能侵犯其持有的另一專利權(光伏電池半片技術),提起了訴訟。
“這是各方利益主體在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時,采取的一種典型的‘反制’手段。在專利攻防中,往往會更加奏效。”不過,在知識產權專家、北京銀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執行CEO張敬強看來,“想要采取有效反制手段的前提是,你擁有足夠多的,質量足夠好的專利。”
張敬強向記者介紹,“近年來我國專利申請量逐年遞增,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申請的國際專利也快速增長。不過,真正在海外行使權利的卻非常少。”
“而之所以在海外行使權利較少,究其根本,還是‘底子薄’。”當記者問及如何才能真正提升我國產業運用知識產權制度自我保護的能力時,張敬強坦言,“唯一的途徑,只有增強研發實力,保持技術領先,具有‘不容易被告倒’的專利。”
“我們必須看到,產業里更多的研發力量還是扎堆于生產應用層面的‘微創新技術’,對于一些前沿性、探索性的技術,可以說跟歐美以及日本還有差距。”上述某中央企業光伏技術負責人向《證券日報》記者表達,“但作為‘不賺錢會倒閉’的商業主體,現階段,做出這樣的選擇本無可厚非。那么,管理層就應該引導多技術路線并行,在技術上‘扶弱限強’,如此才能在戰略層面保障產業發展的安全。”
必須強調,“PERC也只是光伏電池的一種結構、一項生產工藝,談不上壁壘性技術;同時,相關專利爭端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化解,所以此次國際專利爭端,并不足以對涉案企業乃至中國光伏構成重大沖擊。”上述知情人士認為,“中國光伏如今的國際地位、話語權已毋庸置疑。近幾年,各家中國光伏龍頭企業都已開始傾力投入,進行更為前瞻的研發,我們對于中國光伏的發展應該充滿信心。而此次遭受的專利阻擊,從某種角度看,也是作為后來者,中國產業成長中繞不開的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