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5日表示。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
劉志全介紹,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證相符。
記者了解到,《條例》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通過修法全部納入管理。最終,要實現環境要素的全覆蓋。
劉志全介紹,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完成了《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的階段目標。《條例》在總結近年來改革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各界意見,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同時在落實“放管服”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規范制度。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明確審批部門、申請方式、材料要求、審批期限,以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二是加強監管。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排污行為必須與排污許可證相符,要求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如實提交執行報告及公開排放信息。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證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三是強化責任。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對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劉志全表示,借助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半小時內即可完成排污許可登記,便利性非常明顯。而實施“一證式”管理,有利于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的擾動,規范環境執法,減少自由裁量權,推動依證執法。
此外,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會上表示,在環保法基礎之上,《條例》對保障公眾的有效參與提供了更為具體的制度設計,還賦予公眾舉報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對排污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向環保部門舉報的權利,接受舉報的生態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別濤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