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委會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于日前印發《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省屬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需按時到省(區、市)電力交易機構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數據;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需編制“消納責任權重適時組織細則”,并組織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通知》強調,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兩大類,各市場主體均需承擔具有明確指標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就完成情況接受考核,未完成的市場主體將予以處理。
《通知》明確,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及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明確,為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消納的長效機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將對各省級行政區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并發布了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的指導性目標。
截至2月底,僅有貴州省、山東省于2019年12月中下旬正式發布了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其余地區仍在籌劃之中。
《通知》強調,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兩大類,各市場主體均需承擔具有明確指標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就完成情況接受考核,未完成的市場主體將予以處理。
《通知》明確,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通過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及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明確,為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消納的長效機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將對各省級行政區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并發布了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的指導性目標。
截至2月底,僅有貴州省、山東省于2019年12月中下旬正式發布了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其余地區仍在籌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