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指出,電網企業應全額保障性收購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按規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除市場交易電量外的所有上網電量。
同時,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規劃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絡條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應當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減少因設備原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不能全額上網。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電價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優先發電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按照合同約定或市場形成的交易電價對市場交易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時轉付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