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對《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并發布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聲明(以下簡稱《修訂聲明》)。
此次發布的《意見稿》分為“總則”、“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經營者義務”和“附則”5 章,共 28 條。與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2015 年出臺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相比,增加了 1 章、10 條,修改了 17 條。
能源研究會能源政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高級經濟師彭立斌說,上述意見稿與2015的版本相比最大的積極意義在于,嚴格界定了管制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的界限。基本可以說,綜合能源服務業務都不能進入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這對電網企業來說是大大的利空。”
國家發改委在《修訂聲明》里表示,通過此次修訂完善,有利于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為進一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創造重要條件;同時,有利于完善并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改進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第三,有利于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電網合理投資、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第四是有利于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促進成本監審更加客觀公正、公開透明。
本次《意見稿》中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一)推進監審科學化。發揮成本監審激勵約束作用, 對材料費、 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置費用上限;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 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復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 以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 減少盲目投資;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
(二)推進監審精細化。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 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3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 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三)推進監審規范化。增加并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進一步明確企業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誡等規定,提高企業報送信息質量和效率。
此外,《意見稿》還指出,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等其他電網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