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發〔2016〕7號《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提出應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嚴控超能力生產和新增產能、推進國有煤炭企業重組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行業調整轉型、鼓勵發展煤電一體化、嚴格治理煤礦不安全生產、嚴格限制劣質煤使用、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煤礦依法依規停產整頓等一系列要求。同時做好煤炭企業去產能職工就業安置工作,制定方案,細化措施,把職工就業安置作為去產能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持企業內部消化為主和社會安置相結合,落實保障政策,發揮社會保障作用,維護去產能職工合法權益。
2016年8月,山西省頒布了晉政辦發〔2016〕111號《關于做好化解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按規定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落實資金保障、幫扶企業穩崗、實行內部分流、多渠道就業轉移安置、大力開展企業職工特別職業培訓、支持企業創業載體建設、鼓勵職工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運用公益性崗位等援助措施托底幫扶。
2018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要鞏固“三去一降一補”成果,推動更多產能過剩行業加快出清。
山西是煤炭大省且產能過剩,煤炭行業是支持山西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柱,但由于近年國內煤炭需求下降,供給過剩,因此煤炭企業需要化解過剩產能。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背景下面臨的整體去產能任務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據統計報道,山西省將從2016年開始5年內煤炭去產能任務1.34億噸,涉及到煤炭企業職工11.8萬人,職工就業和安置問題成為去產能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任務艱巨。因此,大力促進就業,妥善安置職工,既是去產能的關鍵環節和首要任務,也是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兜住民生底線的重要保障,涉及政策、企業、職工三個層面。
煤炭企業在去產能過程中職工就業安置存在許多難點,如資金短缺難以支撐職工安置是多數煤炭企業面臨的共性問題、企業內部分流轉崗安置崗位少、公益崗位和社會保障兜底安置崗位少、自主創業難;還存在再就業能力培訓的問題、煤炭企業辦社會問題、穩崗補貼發放問題、職工內退問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失業保險領取門檻過高等問題。為此,建議采取以下針對性解決的對策和措施:
1.政府應加強頂層設計和監管力度,確保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給予稅收優惠和補貼。發揮政府作用擴大就業安置空間,采取企業內部消化為主和社會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跨地域、跨行業、跨企業轉移就業安置。
2.落實資金保障,要加大對就業安置專項資金和創業資金的投入,管好用好安置專項資金,提高安置幫扶作用。
3.挖掘內部安置潛力,穩定煤炭企業現有工作崗位。實行分流安置和轉崗安置途徑多元化,推進產業結構轉型,通過兼并或重組等方式成立新企業來吸納就業。
4.建設新型創新創業平臺,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孵化能力。開拓新的適應煤碳企業職工特點的創業載體,發揮有管理能力和掌握專業技術的職工作用,給予創業補助和擔保貼息貸款等政策支持,鼓勵創辦實體,帶動去產能職工就業。
5.采取多種技能和特別職業培訓,提升安置職工技能,發揮失業保險基金職業培訓的作用。對于需要進行轉崗分流安置到其他崗位的職工,先利用企業內部的培訓機構和有專長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理論培訓和實際技能培訓,對于一些技術含量高或特殊技能的職工培訓,可以與大專院校建立合作關系,聘請有關專家教授進行授課或者和相關培訓機構合作進行培訓。
6.開展再就業幫扶和托底幫扶工作,對零就業家庭給予重點就業援助。通過職業引導、職業介紹等多種途徑,幫助去產能失崗職工再就業。通過開發社會公益性崗位進行托底幫扶。
7.分離社會職能,減輕企業負擔。將煤炭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等移交社會管理。
8.對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煤炭企業內部退養。退養的條件和退養后的待遇依據有關文件執行,對年齡距正式退休5年以內、而且屬于去產能就業安置范圍的職工,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則,經企業同意、職工和企業簽訂內退協議即可以內部退養。
9.進一步完善煤炭企業去產能時期失業保險政策,在去產能安置職工方面,最大程度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三位一體的功能作用。符合條件的可以發放失業保險金或納入社會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解決好山西省煤炭企業去產能職工就業安置問題。
通過對煤炭企業去產能職工就業安置問題剖析,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煤炭過剩產能,解決好煤炭企業去產能職工就業安置問題,任務艱巨、意義重大,要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職工各自的作用,切實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