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旨在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47號)關于推行競爭方式配置風電項目有關工作要求,以更優質、高效、合理的方式配置和利用福建海上風能資源。
《辦法》在競爭配置主體部分明確指出:采用國內先進、主流、安全的風電機組,機組風能利用系數、動態功率曲線保障等參數領先行業水平,機組具有相關的認證信息(設計認證、型式認證)及運行業績。原則上采用的風電機組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單機容量不低于8000千瓦(即8兆瓦)。
《辦法》指出,按照總量控制、產業帶動、公開優選、電價競爭和政策延續的原則,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原則上為納入《福建省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的2019年起新增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包括兩大類:一是已確定投資主體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其中上年末凈資產規模300億元以上、資產負債率75%以下投資能力強、經營業績佳、技術水平高、產業帶動大、行業排名優、企業誠信好和申報電價合理的企業將成為主要考量對象。
在“已確定投資主體的海上風電項目配置辦法評分標準”細則中,滿分100分,其中申報電價40分,并規定以福建省海上風電上網標桿電價為基準價,電價等于基準價的得30分。上網電價降低2分/千瓦時及以內的,每降低1分/千瓦時,得4分;上網電價降低2分/千瓦時以上,超出2分/千瓦時的部分,每降低1分/千瓦時,得0.2分。最高得40分。
設備先進性和技術方案各占20分,并規定,采用機型單機容量在8兆瓦及以上,得3分;低于8兆瓦的機型不得分;近3年海上風電整機銷量均排名全球前10位,得1.5分;海上風電整機銷量均排名全國前五位,得1.5分。
此外,企業的投資能力、業績及誠信履約、已開展的前期工作、接入消納條件也列入評分標準。
通過該《辦法》可以看出,福建省積極響應此前國家能源局《能源技術創新“十三五規劃”》中提出的“十三五”期間重點研究 8-10兆瓦 陸/海上風電機組關鍵技術的要求,并且在“競價”細則評分辦法上考慮的較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