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煤礦安全“體檢”指導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8﹞3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對高風險煤礦開展安全“體檢”的通知》(安委辦〔2018〕26號)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高風險煤礦安全“體檢”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12月7日
高風險煤礦安全“體檢”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清醒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圍繞查大系統、控大風險、治大災害、除大隱患、防大事故,逐一對高風險煤礦開展安全“體檢”,系統排查致災因素和重大安全風險,整治消除重大隱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二、安全“體檢”對象
正常生產建設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采深超千米、單班下井人數多等6類礦井。
三、工作分工和時間安排
安全“體檢”工作在各省級安委會領導下,由省級煤礦安監局牽頭負責,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參加。從2018年12月開始,至2019年6月底結束。
(一)確定礦井名單。由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對照以上6類礦井,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確定安全“體檢”礦井名單。其中“單班下井人數多”的礦井是指單班下井人數超過800人或井下正常生產的采煤工作面達到3個及以上的礦井。
(二)組織煤礦自檢自改和督促整改隱患。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于2019年1月31日前組織轄區6類礦井,在已開展的自檢自改、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等基礎上,聚焦本次“體檢”內容,再次開展自檢自改和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督促煤礦認真整改自檢自改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三)開展安全“體檢”式重點監察。各省級煤礦安監局牽頭負責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對所確定的6類高風險煤礦的安全“體檢”式重點監察。
(四)督辦煤礦整改重大隱患和問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對安全“體檢”重點監察查出的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煤礦認真整改,確保逐項整改到位。
四、主要內容
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圍繞防控重大風險和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開展安全“體檢”。
(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并建立相應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機制;是否嚴格執行礦長帶班下井制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是否符合企業自身實際,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二)開拓部署和采掘接續情況。生產布局(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個數)、主要生產系統等是否符合規程、標準和設計要求;煤層和工作面開采順序是否滿足瓦斯治理、沖擊地壓防治、水害防治、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設定的九種采掘接續緊張情形,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規定。
(三)通風系統運行情況。通風能力是否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風系統是否合理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區,專用回風巷設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反風設施,并能在規定時間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是否按規程要求開展反風演習。
(四)重大災害和風險辨識管控情況。是否按要求開展瓦斯等級鑒定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是否按規定實施瓦斯抽采及綜合防突措施,是否嚴格落實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開展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是否嚴格落實綜合性防沖措施;是否按要求開展致災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壓水體和老空積水情況,按規定落實探放水措施,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開展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是否按要求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落實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五)安全監控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情況。是否按要求實施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安全監控系統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是否齊全、安裝設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安全監控系統設備的維修、調校、測試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在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是否設置讀卡分站,標識卡和讀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統監視的人員位置等信息是否準確。
(六)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安全管控情況。采掘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是否制定和落實安全措施;電焊作業是否符合規程要求,是否存在違規使用電焊的情況;爆破作業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提升運輸設備是否超負荷、帶病運轉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或檢驗合格,斜巷人車、猴車、無極繩絞車的各項保護是否齊全可靠。
(七)應急管理情況。是否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落實應急演練機制;調度員、安檢員、班組長等是否有重大險情緊急撤人權力;井下作業人員是否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是否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八)對6類礦井,還應結合各類礦井特點,將以下內容列為安全“體檢”重點。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會診”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29號)要求,逐礦進行安全“會診”,要將“體檢”內容與安全“會診”有機銜接,同步開展。
2.沖擊地壓礦井。
(1)是否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和年度防沖計劃;沖擊地壓防治費用是否列入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是否滿足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
(2)是否明確分管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并配備專業防沖技術人員與施工隊伍,防沖隊伍人數、防沖裝備是否滿足防沖工作需要。
(3)新建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是否編制防沖設計;作業規程中是否包括防沖專項措施,是否依據防沖設計編制;特殊地質條件下是否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4)是否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原則,采取有效綜合防沖工程措施。采用爆破卸壓時,是否編制專項措施,躲炮距離和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是否進行論證;是否科學確定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進速度;相鄰采掘工作面的最小距離是否符合避免應力集中的有關要求。
(6)開拓巷道是否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是否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沖擊地壓煤層巷道與硐室是否留底煤;沖擊地壓煤層開采是否存在留“孤島”煤柱;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是否存在開采“孤島”煤柱。
(7)是否建立防沖監測系統,配備防沖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監測與預警工作;是否建立實時預警、處置調度和處理結果反饋制度。是否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制度”和個體防護措施;是否按規定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8)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3.高瓦斯礦井。
(1)是否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統;任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是否采取了瓦斯抽放措施。
(2)主通風機、防爆門是否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風壓通風;是否有違規串聯通風情況;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和通風阻力測定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建立和落實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是否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四項措施。
(4)開采煤層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時是否按規定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5)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4.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礦井。
(1)是否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足專業技術人員、配齊探放水設備、建立探放水隊伍,并定期排查分析預測水害隱患。
(2)是否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情況,受水害威脅的區域是否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進行超前探放水,采掘作業前是否查明并消除水害隱患。
(3)是否有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報廢井筒是否按規定進行封填處理。
(4)受頂板水、承壓水、老空水或者其他水體威脅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水體下采煤的,是否嚴格控制開采范圍、開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5)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防排水系統。
(6)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5.采深超千米礦井。
(1)是否建立深井開采重大災害防范分析研判機制;是否對瓦斯、水、火、地壓(沖擊地壓、頂板管理)、地溫等災害對深井開采的影響進行定期分析,是否對多種災害相互耦合疊加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進行定期分析研判,制定并落實綜合防治措施。
(2)屬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還要參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會診”內容;屬于沖擊地壓礦井的,還要參照沖擊地壓礦井的 “體檢”內容;屬于高瓦斯礦井的,還要參照高瓦斯礦井的“體檢”內容;屬于水害威脅嚴重的礦井,還要參照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礦井“體檢”內容。
(3)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6.單班下井人數多的礦井。
(1)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是否布置超過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是否布置超過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2)是否按照《關于減少井下作業人數、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要求,研究優化簡化系統的措施,制定“一優三減”計劃,推動減少生產采區、礦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員。
(3)主要升降人員系統的設備設施運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險系統是否完善可靠,避災路線是否暢通、避災路線指示和標識是否清晰。
(4)是否建立作業人員(除關鍵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減少井下交接班人員;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業制度,避免在同一作業區域安排多個單位、多頭指揮混崗作業。
(5)是否在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增設超員報警模塊,依據勞動定員數量設定相應區域同時作業人數上限,實現人數超限自動報警。
(6)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摸清煤礦底數,確定安全“體檢”礦井名單,制定工作方案,編排安全“體檢”工作組,可組織專家參與“體檢”式重點監察執法。礦井名單和工作方案于2018年12月31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并向省級安委會報告。對停產停工的6類礦井恢復生產建設的,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納入自檢范圍,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納入“體檢”式重點監察范圍。對長期停產停工煤礦,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盯守或巡查措施。
(二)精心組織自檢自改。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組織各煤礦聚焦重大風險和隱患,結合此次安全“體檢”重點內容,認真開展自檢自改和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煤礦上級公司要對所屬煤礦開展督查檢查。對自檢發現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主動采取停頭停面、停工停產等措施;對自檢認為不具備重大災害治理能力和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煤礦,要引導煤礦主動申請退出,地方政府應給予政策支持。自檢自改工作結束后,要形成隱患問題整改清單、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逐礦編制自檢自改報告,報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監察分局。對自檢自改不認真、主要問題未找準、風險分析研判不全面的,要推倒重來,責令重新進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對照隱患問題整改清單、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抓好隱患問題的整改銷號,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確保風險可控、隱患消除。
(三)開展“體檢”式重點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堅持問題導向,用好專項行動以來的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成果,找準主要風險點和突出問題,首先對災害嚴重且采深超千米、單班入井人數較多等風險交叉疊加的煤礦開展“體檢”。對每個煤礦“體檢”結束后,及時形成“體檢”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提出限產、限人、停產、關閉煤礦的處置意見,并將“體檢”報告及處置意見通報地方政府及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地方政府要立即組織認真研究,嚴格處置每一處高風險煤礦,按下列原則確定關閉和停產煤礦名單并組織實施。地方政府要對重點監察查出的重大隱患和問題掛牌督辦,督促煤礦企業抓好整改落實。
1.對下列煤礦,要立即列入退出名單。
(1)采深超千米的沖擊地壓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經省級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
(2)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冒險組織生產的煤礦;
(3)被責令停產整頓后,停而不整或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2.對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礦,要立即列入停產名單。
(1)未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以及未按照規定查清承壓水體和老空積水情況的;
(2)未建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專門機構并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和隊伍的;
(3)瓦斯、沖擊地壓、水害、火等災害治理措施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
3.對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礦,要立即采取限產或限制入井人數措施。
(1)采深超千米的沖擊地壓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經省級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具備災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在現有產能基礎上要核減20%產能;
(2)對其它采深超千米的礦井,根據災害程度和治理效果,由省級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嚴格限制開采深度,適當調減開采強度,合理確定產能;
(3)對單班下井人數多的礦井,要督促煤礦優化簡化生產系統,制定減人方案,減少單班入井人數。
(四)嚴格依法處置。“體檢”式重點監察發現的重大安全風險、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通風、抽采、安全監控等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可靠,瓦斯、沖擊地壓、水、火等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明確的64種重大隱患情形,仍然進行生產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蓄意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故意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停產整頓,公開曝光,并依法進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關閉取締。對假密閉、假圖紙、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從嚴從重進行查處。對超層越界開采等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同時報告上級部門、通報地方政府。
(五)用好“體檢”成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體檢”發現的問題,結合平時掌握情況和分類監察監管要求,及時調整煤礦分類,做到精準監察,嚴格執法。對無技術、無人員、無能力治理災害以及在現階段技術上沒有把握管控重大風險的,地方政府要組織認真研究,該淘汰退出的要納入淘汰退出計劃;對暫不列入淘汰退出的,要組織論證劃定限采區、禁采區。
(六)嚴格工作紀律。參加安全“體檢”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輕車簡從,廉潔自律。要發揚“嚴、細、實”的工作作風,不走過場,不搞形式主義,確保取得實效。
請各省級煤礦安監局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將安全“體檢”分組和檢查煤礦名單(附件1、2),以及本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5日前,將上月工作開展情況及附表(附件3)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聯系人及電話:印明昊,010-64463032(帶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填報單位名稱:(蓋章) 統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省 | 市 | 煤礦名稱 | 煤礦類別 | 生產能力 | 災害和風險類型 | |||||
煤與瓦斯突出 | 沖擊地壓 | 高瓦斯 |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 | 采深超千米 | 單班下井人數多 | ||||||
合計(處)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備注:1.第1行合計欄填寫煤礦匯總數,在“煤礦名稱”欄填納入此次“體檢”煤礦總數,在災害和風險類型對應的6類礦井欄填對應的煤礦數,從
第2行開始填煤礦名稱和相關信息。2.“煤礦類別”填“生產”或“建設”;3.“生產能力”欄,生產礦井填核定生產能力,建設礦井填設計生產能力。4.“災害和風險類型”情況在對應欄劃“√”。
附件2
安全“體檢”檢查組分組情況表
填報單位名稱:(蓋章) 統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組別 | 基本情況 | 分配“體檢” 礦井數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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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單位 | 職稱/職務 | 專 業 | ||
第一組 | |||||
第二組 | |||||
第三組 | |||||
附件3
安全“體檢”工作開展情況表
填報單位名稱:(蓋章) 統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檢查情況 | 煤礦情況 | 對正常生產建設6類礦井檢查情況 | ||||||||||||||||
煤與瓦斯突出 | 沖擊地壓 | 高瓦斯 |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 | 采深超千米 | 單班下井人數多 | |||||||||||||
礦井總數(處) | 正常生產建設(處) | 停產停工(處) | 正常生產建設6類礦井總數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處)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處)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處)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處)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處) | 礦井數(處) | 已檢查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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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情況 | 一般隱患 | 重大隱患 | 下達執法文書(份) | 責令停止使用設備(臺、套) | 責令局部停止作業(處) | 責令停產停工、停產整頓(處) |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 | 提請關閉(處) | 罰款 (萬元) |
對企業管理人員問責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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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項) |
已整改(項) | 發現 (項) |
已整改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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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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