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提出要完善政策與制度環境,加大對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發放并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并購票據和引入并購基金。
根據通知要求,要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其中,由“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法人單位作為借貸主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債務被歸為直接債務,處置方式是依據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
針對由企業集團作為借貸主體統借統還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債務,通知要求,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自主協商一致后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納入直接債務處置。此外,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可按照產能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通知明確,可積極利用產權交易所、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盤活“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有效資產,用于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