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文件提出,對經國家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按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對經省、市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按獲得省、市級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原文如下:
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光明區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4〕14號),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3〕15號),深圳市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結合光明區實際,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區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操作規程》)。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文件草擬質量,根據《深圳市光明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光府規〔2021〕 3號)有關要求,現就《操作規程》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內(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20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公共服務平臺6層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聯系電話:0755-88212590(郵編 518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并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及單位名稱。
深圳市光明區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
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加快將新型儲能產業打造成光明區超千億級戰略性支柱產業,根據《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光府規〔2023〕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光明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規〔2024〕1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規定的相關項目。
第三條本規程支持的項目類別根據《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確定,本規程資金根據不同事項情形采用相應資助方式,包括事前資助、事后資助等。
第四條本規程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主體須滿足《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基本條件,以及有關產業政策文件和申報指南規定的相關申報條件。
第六條布局建設創新平臺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一條)
(一)支持對象:建設國家、省、市級創新平臺的企業、科研機構、高校。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
1.對經國家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按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2.對經省、市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按獲得省、市級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四)具體申報條件:
1.創新平臺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長壽命電化學儲能電池和氫能發展需求,并經國家、省、市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
2.申報主體所獲國家、省、市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且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第七條突破核心技術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二條)
(一)委托攻關項目
1.支持對象:委托科研機構、高校開展技術攻關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
(1)對企業委托科研機構、高校開展技術攻關的項目,按實際支付委托費用金額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2)同一單位同時申報委托攻關項目及自主攻關項目,年度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委托攻關方向屬于新型儲能前沿技術;
(2)申報主體應為攻關項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自主攻關項目
1.支持對象:承擔國家、省、市級項目的牽頭或參與單位。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
(1)對承擔國家級項目的牽頭或參與單位,按獲得國家實際資助金額的25%,單個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配套資助;
(2)對承擔省、市級項目的牽頭或參與單位,按實際獲得省、市級資助經費的10%,單個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配套資助;
(3)同一單位同時申報委托攻關項目及自主攻關項目,年度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自主攻關方向屬于新型儲能前沿技術;
(2)項目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所獲國家、省、市資助經費分配明確,并分別進行申報;
(3)申報主體所獲國家、省、市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且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4)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三條)
(一)平臺建設項目
1.支持對象:建設產業成果轉化平臺、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的企業、科研機構、高校。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平臺等產業成果轉化平臺及共性技術研發、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按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2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產業成果轉化平臺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通過,且屬于新型儲能產業相關平臺;
(2)申報主體所獲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且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二)平臺服務項目
1.支持對象:已對外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本條第(一)款所支持的產業成果轉化平臺、產業公共服務平臺。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按照平臺當年度收取服務費用的10%補貼,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已按照服務合同實際開展專業化服務;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三)“三首”產品項目
1.支持對象:研發生產或采購新型儲能產業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經國家、省和市認定的“三首”產品,對產品認定后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采購額)的20%,給予研發生產單位和采購單位雙向獎勵,同一單位年度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開展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 軟件首版次推廣應用。
(2)產品在上一年度經國家、省和市認定為“三首”產品,且屬于新型儲能領域;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4)銷售方與采購方不存在關聯關系。
第九條 知識產權運用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四條)
1.支持對象:獲得專利轉讓或專利實施許可的新型儲能中小微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從區內高校和科研院所獲得PCT國際專利轉讓或PCT國際專利實施許可并投入生產的單位,按照不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給予不超過25萬元一次性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新型儲能企業;
(2)申報主體從區內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專利權許可或者轉讓并投入生產,且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者登記。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第十條 重大項目建設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五條)
1.支持對象:圍繞電化學儲能領域在光明區投資建設重大項目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或事后資助的方式,兩種方式二選一,事前資助為申請光明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若不通過可選擇事后資助。
3.支持標準:
(1)針對鋰離子電池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芯模組、儲能變流器、電池管理系統、系統集成等環節的重大項目,按實際投資的10%,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或按不超過計劃投資的30%、最高1億元申請光明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
(2)針對鈉離子電池、鈉鹽電池、液流電池、半固態/固態電池、燃料電池等薄弱或缺失領域及儲能電池絕緣柵雙極型晶體管(IGBT)、金氧半場效晶體管(MOSFET)、數字信號處理(DSP)等關鍵元器件的重大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5000萬元資助或按不超過計劃投資的30%、最高2億元申請光明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
以上提及的計劃投資為項目計劃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4.具體申報條件:
事前資助:
(1)項目產業方向屬于本條支持方向,且項目計劃投資不少于1億元;
(2)申報主體符合申請光明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股權投資的相關條件;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事后資助:
(1)項目產業方向屬于本條支持方向,且項目實際投資不少于1億元;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3)項目已完成建設,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第十一條 企業做大做強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六條)
(一)支持對象: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新型儲能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對企業上年度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的15%,給予年度最高1000萬元資助;超出1億元部分,按固定資產投資的5%,給予年度最高3000萬元資助。
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四)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生產設施、生產工藝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提升,產業方向屬于新型儲能領域;
2.單個技術改造項目上年度實際投資額應達到500萬元及以上;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4.項目已完成建設,且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第十二條 專業園區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七條)
(一)建設“新型儲能制造園區”
1.支持對象:通過新建或改造產業空間建設“新型儲能制造園區”的產權主體。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建設符合實際生產需求的產業空間,對新建項目按相比通用標準廠房增加投資的50%或對改造項目按實際投資的50%,給予產權主體最高3000萬元資助。
新建項目的增加投資指為滿足新型儲能產業生產需求,在廠房層高、荷載、承重、電梯、建筑面積、平面設計等方面相比建設通用標準廠房所增加的額外投資,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通用標準廠房指首層層高不低于6米,二層以上層高不低于4.5米;首層地面荷載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備2臺載重3噸以上的貨梯的廠房。且廠房建筑平面應為大開間,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同一樓層廠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改造項目的實際投資指為滿足新型儲能產業生產需求,在原有廠房基礎上圍繞廠房層高、荷載、承重、電梯、建筑面積、平面設計等方面進行改造所發生的實際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
4.具體申報條件:
(1)項目符合《光明區特色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光府規〔2024〕2 號)中關于特色產業園區的相關要求,經區產業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該園區為“新型儲能制造園區”;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3)項目已完成建設,且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二)企業入駐“新型儲能制造園區”、“新型儲能專業樓宇”
1.支持對象:入駐“新型儲能制造園區”、“新型儲能專業樓宇”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
(1)對入駐“新型儲能制造園區”的新型儲能企業,給予最高連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資助,單家企業資助面積不超過1萬平方米。
(2)對入駐“新型儲能專業樓宇”的新型儲能規上企業,給予其最高連續三年租金支持,資助標準為20元/平方米/月,單家企業資助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
租金是指承租單位與運營主體簽訂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入駐的園區為符合《光明區特色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光府規〔2024〕2 號)中關于特色產業園區的相關要求,經區產業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的“新型儲能制造園區”;
(2)申報主體入駐的“新型儲能專業樓宇”建筑面積原則上應不低于1萬平方米,主導產業方向為新型儲能產業,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消防、安全、節能、環保等符合相關規定且三年內未發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適合企業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樓宇已入駐3家以上符合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方向的規模以上企業,產業集聚度達50%,且符合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方向的入駐企業上年度總產值(營收)不低于5億元;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屬于新型儲能企業;
(4)申報主體在光明區未獲得用地支持。
(5)擬補貼的產業用房為承租企業用于新型儲能產業相關研發、生產等用途的自用產業用房,不包含轉租、分租產業用房。
第十三條大科學裝置集聚區建設儲能示范項目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八條)
(一)支持對象:打造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項目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四)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一主兩副”區域,“一主”即大科學裝置集群,“兩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創新集群。
2.項目已并網投運,且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第十四條工商業園區打造儲能標桿項目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九條)
(一)支持對象:打造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項目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四)具體申報條件:
1.項目屬于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光儲充一體化、光儲直柔、新型儲能電站、智能微電網等示范項目;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倉儲物流園區、工商業園區。
3.項目已完成建設,并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移動儲能應用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條)
(一)支持對象:建設車網互動(V2G)示范項目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項目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四)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在公交首末站、社會停車場、充電站等建設車網互動(V2G)示范項目;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3.項目已完成建設,并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第十六條接入虛擬電廠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條)
(一)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投資主體
1.支持對象:投資建設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最高連續三年按響應收益的10%給予資助,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二)改造接入虛擬電廠
1.支持對象:將新型儲能項目改造接入虛擬電廠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改造接入虛擬電廠的新型儲能項目,按改造實際投資的20%,給予項目最高100萬元資助。項目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4.具體申報條件:
(1)儲能項目并入電網的傳輸線已加裝監測控制裝置,且相關運營數據等在虛擬電廠平臺可查;
(2)項目為數據中心儲能、工商業儲能等新型儲能項目。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第十七條氫能示范應用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條)
(一)銷售SOFC、SOEC產品或提供解決方案
1.支持對象:銷售SOFC、SOEC產品或提供解決方案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提供SOFC、SOEC產品或解決方案的企業,按銷售額的20%,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2)銷售方與采購方不存在關聯關系。
(二)SOFC、SOEC示范項目
1.支持對象:SOFC、SOEC示范項目。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在轄區內建成的SOFC、SOEC示范項目,按總投資額的30%,給予投資方最高300萬元資助。項目實際投資為項目實際發生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和房屋建設費用。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2)項目已完成建設,且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三)綠色氫能專業園區
1.支持對象:建設綠色氫能專業園區的產權主體。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園區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實際投資指為滿足氫能生產需求,新建或改造廠房項目,在層高、荷載、承重、電梯、建筑面積、平面設計等方面達到或超過通用廠房標準所發生的實際投資,包括設備購置安裝、場地改造升級等費用,不包括土地及產業用房的租賃購置費用(通用標準廠房指首層層高不低于6米,二層以上層高不低于4.5米;首層地面荷載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備2臺載重3噸以上的貨梯的廠房。且廠房建筑平面應為大開間,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同一樓層廠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4.具體申報條件:
(1)項目符合《光明區特色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光府規〔2024〕2 號)中關于特色產業園區的相關要求,經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為“綠色氫能專業園區”;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3)項目已完成建設,且已按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填報。
(四)氫燃料電池示范應用
1.支持對象:開展氫燃料電池示范應用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項目使用氫燃料電池汽車在工程、環衛、物流、公交領域開展示范應用;
(2)申報主體所獲市級及以上部門關于氫燃料電池應用示范的資助經費已實際到賬,且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項目實施地在光明區。
第十八條企業拓寬海外市場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條)
(一)新型儲能產品海外市場認定
1.支持對象:新型儲能領域新產品取得國外市場準入認證的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不超過核定的項目費用實際發生額的25%,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250萬元資助。
4.具體申報條件:
(1)新型儲能領域產品已取得歐洲、東南亞、日韓、北美等國外市場準入認證;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新型儲能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1.支持對象: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新型儲能企業。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按實際支付保險費的50%,單家企業年度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已獲市級資助的,市區兩級資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100%。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購買的單筆保險最長期限為一年;
(2)申報主體已獲保單,且在投保期間全額付清保費;
(3)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經貿會展交流活動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條)
(一)舉辦經貿會展交流活動
1.支持對象:舉辦經貿會展活動的新型儲能企業、高校、科研機構。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對舉辦經區政府事先備案的產業峰會、展會等專業交流活動,按單次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舉辦方每次最高200萬元資助。實際發生費用包括活動場地費、會務費、物料費、嘉賓邀請費、后勤保障費、宣傳費等與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資助部分不超過政府部門關于會議費相關規定的上限。
4.具體申報條件:
(1)舉辦的經貿會展交流活動屬于新型儲能領域;
(2)申報主體為活動主辦方,需在活動舉辦前向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活動經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意。
(二)參與經貿會展活動
1.支持對象:參與經貿會展活動的新型儲能企業、高校、科研機構。
2.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3.支持標準:
(1)對參加由市、區政府部門組織的境內經貿會展活動,按其實際支付的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展品運輸費、差旅費的50%,給予單家企業每次最高50萬元資助,資助部分不超過政府部門關于會議費相關規定的上限;
(2)對參加境外頭部經貿會展活動,按其實際支付的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展品運輸費、差旅費的50%,給予單家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資助,資助部分不超過政府部門關于會議費相關規定的上限。
4.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參與的經貿會展活動屬于新型儲能領域,參與的境外經貿會展活動已納入機械工業信息研究院《進出口經理人》發布的世界商展100強名單、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范圍的國際會議名單(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內公布的名單為準);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強化標準制定保障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條)
(一)支持對象:主導參與新型儲能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修訂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
1.主導制定或修訂新型儲能領域國際標準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2.主導制定或修訂新型儲能領域國家標準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
3.主導制定或修訂新型儲能領域行業標準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四)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主導制定或修訂的標準屬于鋰離子電池、鈉離子電池、鈉鹽電池、液流電池、半固態/固態電池、燃料電池、儲能碳標識認證、儲能電池安全包裝等新型儲能領域標準,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內;
2.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科技金融和綠色金融獎勵的支持對象、方式、標準和具體申報條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條)
(一)支持對象:從銀行獲得科技貸款或購買科技保險產品的企業。
(二)支持方式:此項目采用事后資助的方式。
(三)支持標準:
1.對新型儲能企業從銀行獲得“科技孵化貸”“科技成長貸”“知識產權貸”等科技貸款的,按不超過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2.對新型儲能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產品的,按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資助。
(四)具體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購買的單筆科技貸款或科技保險最長期限為一年;
2.申請科技貸款貼息支持的申報主體在貸款期間未發生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且按時還清貸款本息;
3.申請科技保險保費支持的申報主體已獲保單,且在投保期間全額付清保費;
4.申報主體應在光明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二十二條新型儲能產業加快發展扶持計劃資金和項目的申報,由區發展改革局根據本規程在光明區政府在線網站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申請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請。
第二十三條申報單位需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區級專項資金資助,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并注明原因。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可視為重復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區發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區發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申請指南或通知——申報單位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報材料(電子版及紙質版)——區發展改革局形式審查——區發展改革局實質性審查——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審核——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單筆資助金額100萬以下項目)——分管區領導審定(單筆資助金額100萬以上、500萬以下項目)/審核——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單筆資助金額500萬以上項目)——區發展改革局擬定資助計劃——社會公示
(一)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
(二)區發展改革局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考察、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
(三)區發展改革局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四)核準類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區發展改革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審核。經審核后,按照不同額度分級審定:
1.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單筆資助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五)評審類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并根據項目審核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實地核查。經初審和評審后,按照不同額度分級審定:
1.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單筆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分管區領導審核后,報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3.單筆資助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局局長辦公會議、分管區領導、領導小組會議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六)經審定的擬資助項目在政府網站公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項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發展改革局對異議情況進行處理,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處理情況。區發展改革局無法處理的異議,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處理。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應退回已獲得資助資金情形的,由區發展改革局督促申報單位退回財政資金。
第二十八條區發展改革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區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監督。
第三十條區發展改革局要加強監管,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區發展改革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第三方機構等,就項目申報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財政專項資金情形的,由區發展改革局按照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程所稱“以下”“最高”“不超過”“最高不超過”“不少于”均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字。
第三十三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進行相應調整。本規程由光明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