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 開發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確,2024年,啟動首輪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首輪競爭配置項目作為上海市保障性并網項目,納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市電力公司保障并網消納,鼓勵投資主體按需配置儲能。
2025年,開展其余海上光伏項目競爭配置和開發建設。投資主體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裝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裝機容量的20%(額定充放電時長不少于2小時)。新型儲能可通過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賃的模式實現,與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網。
項目參加市場化交易后,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方案》提出,打造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集群。按照集約用海、安全可靠、生態友好等原則,充分考慮原有海上風電場的運行和維護需求。統籌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銜接,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岸線、軍事設施保護區、航路和錨地、未開發利用的潮間帶海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區域。聚焦上海市周邊東海大橋、臨港、金山、奉賢等已建、在建海上風電場址海域范圍,以“風光同場”的模式進行海上光伏規劃布局,開發建設百萬千瓦級海上光伏項目集群。
強化生態保護和環境監測。嚴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讓各類禁止開發的敏感區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過原有海上風電場址海域范圍。結合原有海上風電環評相關資料,充分做好海上光伏建設的生態環境評價,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修復工作,嚴格落實施工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環境保護措施,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方案。海上光伏用海應落實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項目建成后做好海洋環境跟蹤監測與評估,鼓勵開展連續監測設施建設和信息共享,實現生態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工作聯動運行。
協同保障項目安全規范實施。投資主體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切實做好海上光伏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加強建設、運營各環節安全管理。海上光伏布局、建設和運維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風電設備設施銜接,不得對原有海上風電運行安全造成影響,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規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關手續規范辦理。海事等相關部門強化項目建設與運營階段的安全監管,海洋部門加強對項目用海監管。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時,投資主體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調度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