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下達我區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指出,按國家相關要求,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責任主體以電解鋁為主,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以綠證核算,綠電使用比例為34.3%,2024年只監測不考核。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下達我區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重點行業
綠電使用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進行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4〕598號)有關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完成好國家下達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目標,我委結合實際,起草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我區2024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通過網絡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20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電話:0951-8301962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我區
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重點
行業綠電使用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寧夏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4〕598號),結合我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際情況,為完成好國家下達的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和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根據國家能源局數據通報,2023年寧夏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實際完成值為34.3%,比國家下達目標值26.5%高7.8個百分點;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實際完成值為32.7%,比國家下達目標值24.5%高8.2個百分點。
二、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按照國家分解任務,2024年我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34.3%,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30%,以實際消納的物理電量核算。
(二)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任務分解如下: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寧夏電力。承擔除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之外的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30%,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00%。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4.30%,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30.00%。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4.30%,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0%。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4.30%,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0%。
(三)承擔消納責任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共同承擔區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當年沒有完成的,按年轉移至下一年。
三、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設置
按國家相關要求,重點行業綠電使用比例責任主體以電解鋁為主,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以綠證核算,綠電使用比例為34.3%,2024年只監測不考核。
四、任務分工
(一)各市場主體應在2024年10月底前在交易機構完成消納賬戶注冊,配合交易機構開展消納量核算、轉讓(或交易)及監測統計工作。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及時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安排。
(三)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自治區發改委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四)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寧夏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輸送和市場交易,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
五、有關措施
(一)自治區發改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并公示。
(二)自治區發改委、西北能源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對于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未完成的地區,自治區發改委對其進行通報。
(四)本通知用于指導2024年寧夏區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具體解釋權歸自治區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