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要求,江蘇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江蘇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提到,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未達到能耗強度降低基本目標進度要求的地區,在節能審查等環節對高耗能項目緩批限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繼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鼓勵發電向高效、清潔機組傾斜,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5%左右。
推進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和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原則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鍋爐。充分發揮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的供熱能力,對其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進行關停或整合。到2025年,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
持續推進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力爭2024年底前完成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任務。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嚴禁核準或備案鋼鐵(煉鋼、煉鐵)、焦化、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壓延玻璃)和煉化(納入國家產業規劃除外)等行業新增產能的項目。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力爭達20%以上。
到2025年,水路、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2%和10%左右,鐵路集裝箱多式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鐵礦石、焦炭等清潔運輸(含新能源車)比例力爭達80%。
原文如下:
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空氣質量
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發〔2024〕5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本文有刪減)
江蘇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要求,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扎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繼續走在前列、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全省PM2.5濃度總體達標,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不高于0.2%,各設區市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10%,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完成國家下達的減排目標。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綠色低碳升級
(一)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研究制定“兩高”項目管理目錄。嚴禁核準或備案鋼鐵(煉鋼、煉鐵)、焦化、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壓延玻璃)和煉化(納入國家產業規劃除外)等行業新增產能的項目。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力爭達20%以上。
(二)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逐步退出限制類涉氣行業工藝和裝備。逐步淘汰步進式燒結機和球團豎爐以及半封閉式硅錳合金、鎳鐵、高碳鉻鐵、高碳錳鐵電爐。
(三)推進園區、產業集群綠色低碳化改造與綜合整治。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針對現有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
(四)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清潔原料替代力度。鼓勵和推進汽車4S店、大型汽修廠實施水性涂料替代。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快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五)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20%左右,可再生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15%以上,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35%左右。
(六)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未達到能耗強度降低基本目標進度要求的地區,在節能審查等環節對高耗能項目緩批限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繼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鼓勵發電向高效、清潔機組傾斜,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5%左右。
(七)推進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和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原則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鍋爐。充分發揮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的供熱能力,對其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進行關停或整合。到2025年,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
四、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八)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到2025年,水路、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2%和10%左右,鐵路集裝箱多式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鐵礦石、焦炭等清潔運輸(含新能源車)比例力爭達80%。南京、無錫、常州、蘇州等地采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重點港區鐵路進港率達70%。
(九)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公共領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力爭提前一年在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
(十)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新增或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基本實現新能源化;民航機場橋電使用率達95%以上。大力提高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靠港船舶的岸電使用電量較2020年翻一番。
五、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一)加強揚塵精細化管控。積極實施“清潔城市行動”。推進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渣土運輸車輛。推廣裝配式施工,推進“全電工地”試點。
(十二)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
(十三)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到2025年,全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達95%以上。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及巡查精準度。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切實降低排放強度
(十四)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重點工業園區建立分環節、分物種管控清單,實施高排放關鍵活性物種“指紋化”監測監控和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點工業園區VOCs濃度力爭比2021年下降20%。
(十五)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與提標改造。有序推進鑄造、垃圾焚燒發電、玻璃、有色、石灰、礦棉等行業深度治理。持續推進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力爭2024年底前完成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任務。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實施重點行業績效等級提升行動。
(十六)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和惡臭擾民問題。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建立重點園區“嗅辨+監測”異味溯源機制。
(十七)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推廣氮肥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到2025年,全省化肥使用總量較2020年削減3%,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穩定在95%左右。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十八)實施區域聯防聯控和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積極推進長三角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空氣質量未達標設區市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并向社會公開。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位于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八、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加強監測和執法監管能力建設。加強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依法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探索超標識別、取證和執法的數字化監管模式,強化執法效能評估。
(二十一)加強決策科技支撐。持續開展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科技攻關。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到2025年,各設區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并實現逐年更新。推進“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
九、健全標準規范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二十二)強化標準引領。健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研究制定重點行業配套技術指南、工程技術規范和精細化治理方案。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應達到我國現行新生產設備排放標準。
(二十三)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鼓勵各地綜合運用經濟、技術等手段推動老舊車輛退出。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
十、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省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
(二十五)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約談督察。
(二十六)實施全民行動。落實《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知識。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推進使用新能源車輛,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