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當出現區內歷史最大負荷5%及以下的電力缺口、電力系統備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負荷過載時,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報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直接組織開展需求響應。在需求響應連續執行情況下,應定期每月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報需求響應實施情況。
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于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各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按照“有保有限”原則將重點限制類電力用戶優先納入有序用電方案。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電力負荷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中,電網企業包括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寧夏電力”)及其下屬市縣(區)供電公司以及增量配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客戶側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等新型主體接入全覆蓋。新裝用電的用戶負荷接入系統應與用戶受電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同步投運。支持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加強計量管理,實現應采盡采。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詳情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進行中)
為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深入推進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供電營業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委會同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網絡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27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電力保供工作安排,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深入推進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供電營業規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范圍內的電力負荷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實施包括上述負荷管理措施和節約用電等,推動電力系統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五條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區電力負荷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自治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發局(以下簡稱“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負荷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實施工作,同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負荷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電力負荷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其中,電網企業包括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寧夏電力”)及其下屬市縣(區)供電公司以及增量配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包括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
第八條省市縣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成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網企業定崗定責,建立專業培訓體系,持續加強負荷管理專業力量建設,依托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開展電力負荷管理工作,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二章需求響應
第九條需求響應定義。本細則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第十條可調節資源庫建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服務機構要深入開展可調節負荷資源排查和重點行業負荷特性研究。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各類需求響應參與主體與電網企業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條款,建立省級日前型、日內型和實時型可調節負荷資源庫。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各類主體的資格審核、設備檢測、能力校核、執行組織、效果評價以及電力用戶合理接入系統等工作,評估結果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組織程序。需求響應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響應啟動、邀約確認、響應執行、過程監測、效果評估、結果公示、資金發放等環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國網寧夏電力根據電力供需情況靈活組織實施需求響應,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經營主體資格審核、響應邀約、過程監測、效果評估、信息披露等工作。具體實施流程如下:
(一)響應啟動。當出現區內歷史最大負荷5%及以下的電力缺口、電力系統備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負荷過載時,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報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直接組織開展需求響應。在需求響應連續執行情況下,應定期每月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報需求響應實施情況。
(二)邀約確認。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需求響應執行前,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向參與主體發出邀約信息,參與主體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應邀申報,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競價出清,同步將出清結果反饋各參與主體。
(三)響應執行。各參與主體應在需求響應時段內及時、足額完成需求響應。
(四)過程監測。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利用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用戶執行過程進行監測,對執行不到位的用戶及時提醒,督促用戶執行到位。
(五)效果評估。響應結束后,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執行效果評估。
(六)結果公示。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據效果評估結果對各類參與主體的補償金額進行核算,通過結算套餐簡化聚合主體和代理用戶結算質效,并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備案公示。
(七)資金發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示完畢后,由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公示結束次月,對代理機構和代理用戶分別發放補貼。
第十二條資金疏導。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建立需求響應資金疏導機制,通過實施尖峰電價、拉大現貨市場限價區間、交易電量分攤等手段提高經濟激勵水平。鼓勵需求響應主體參與相應電能量市場、容量市場等,按市場規則獲取經濟收益。鼓勵市、縣政府出臺需求響應激勵政策,提高各類主體參與需求響應積極性。
第十三條市場銜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根據市場發展,適時優化完善需求響應實施方案。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響應。推動需求側資源進入電力市場,參與需求響應的各類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注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逐步將需求響應作為電網經濟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需求響應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需求響應執行不到位的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應加強指導,并按照相關規則或協議約定執行。
(二)對違反需求響應方案的電網企業,要根據相關規則或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章 有序用電
第十五條有序用電定義。本細則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有序用電方案編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指導國網寧夏電力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在迎峰度夏(冬)前分別制定有序用電方案,各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市級電網企業制定本地區有序用電方案。自治區有序用電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
第十七條方案編制原則。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對無法錯避峰用電的企業,執行輪休輪停。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電力用戶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對執行有序用電存在困難或無法適應長周期、高頻次錯避峰用電的電解鋁、電解錳、煤化工、鋼鐵、鐵合金、電石及有色金屬冶煉等高耗能行業,制定輪休輪停方案。輪休輪停負荷按照電網預測最大電力缺口占全區最大用電負荷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重點保障用電。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重點保障以下用電:
(一)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九條 重點限制用電。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貫徹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政策,原則上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一)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于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業。依據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優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準水平的企業用電需求。
第二十條 方案規模。有序用電方案規模應不低于本地區歷史最高負荷的30%;若無法滿足以上條件,應將本地區所有重點保障用電以外的負荷全部納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級六個等級制定,每5%為一檔。各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按照“有保有限”原則將重點限制類電力用戶優先納入有序用電方案。
第二十一條 方案告知及演練。有序用電方案印發后,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相關電力用戶告知有序用電方案。自治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在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各開展一次負荷管理演練。市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供需情況,開展區域性負荷管理演練,強化政府與電網公司各層級協調聯動機制,檢驗負荷管理全鏈條協同處置、全環節閉環管理和全過程快速響應能力,做好負荷管理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二條方案用戶電能管理。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厘清生產負荷和保安負荷,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保障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到位。
第二十三條 方案執行程序。有序用電執行程序一般包括預警發布、執行準備、方案執行等環節。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應及時發布有序用電信息,做好有序用電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一)預警發布。國網寧夏電力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加強電力電量分析預測,當預計出現電力供應缺口時,應及時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國網寧夏電力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級:較重(黃色、5%以上—10%以下);
Ⅳ級:一般(藍色、5%以下)。
若供電缺口及時消除,按相同程序解除預警。
(二)執行準備。預警發布后,國網寧夏電力應立即啟動相關準備措施,及時跟蹤研判電力供需形勢,若判定確須啟動有序用電時,提出擬實施有序用電規模,并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自治區政府同意后啟動有序用電,同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序用電一經啟動,各級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制定每日有序用電執行計劃,報備本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剛性執行,直至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發布有序用電終止執行信息。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通過公告、書面、電話、傳真、短信、網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其中,實施有序用電應至少于前一天告知。
(三)方案執行。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自備電廠、電力用戶等應依法依規配合實施有序用電工作。
1.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電網企業對有序用電方案內客戶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2.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
3.各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提高機組頂峰發電能力。
4.自備電廠要合理安排檢修計劃,避開迎峰度夏(冬)用電高峰時段、電力缺口期及重要保電時段。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自備電廠、應急備用發電機組應嚴格按各級調控中心要求應開盡開、應發盡發。在迎峰度夏(冬)期間,禁止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從公網購電,達不到要求的自備電廠企業優先采取錯避峰用電,嚴禁公用電廠轉自備。
5.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合理安排檢修計劃,避開迎峰度夏(冬)用電高峰時段錯峰檢修。配合電網企業執行空調負荷調控,擁有儲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用戶應優化充放電策略,提高頂峰放電能力。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照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印發的有序用電指標,規范剛性執行。
(四)效果評估。每次有序用電結束后,應及時告知相關用戶,恢復正常生產秩序。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有序用電執行結果匯總及效果評估。
第二十四條平衡分析。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理。由于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力供應缺口超出有序用電方案調控能力時,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擴大范圍的應急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必要時予以實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安全運行。
當出現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造成大面積停電事件時,應啟動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一)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電網發生事故;
(二)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過規定范圍;
(三)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
(四)主干線路功率值超過規定的穩定限額;
(五)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
國網寧夏電力綜合研判分析電網承載能力,當存在影響電網供電質量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風險時,可對低壓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相關調度措施應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條統計分析。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執行情況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及時報送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獎懲措施。由于實施有序用電導致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對以下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執行方案不力、負荷壓降不及預期或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應責令改正,必要時由市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按照協議約定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現場操作等手段進行負荷控制,相關后果由用戶承擔;情節嚴重并可能影響電網安全的,電網企業履行政府報備并按程序停止供電。對于拒不配合執行的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政府部門相關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因此導致出現電網安全或影響民生及重要用戶用電的嚴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方責任。
(五)對擁有自備電廠但未能嚴格落實“應發盡發、以發定用”的企業,造成電網系統運行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責任。
第四章 節約用電
第二十八條 節約用電定義。本細則所稱節約用電,是指通過實施合理 、可行的技術、經濟、管理和服務措施,促進用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用電環節電力電量節約,促進電力消費側有效節能降碳。
第二十九條 節約用電指標。實施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制定和下達省級電網企業電力電量節約指標,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不低于其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0.3% 、上年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參照省級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電量節約指標考核,進一步完善評價考核指標體系,提升非輸配環節項目評價比重。
第三十條 節約用電實施。聚焦重點行業和領域分業施策、分類推進。強化工業、建筑、交通、農業等重點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與碳達峰行動方案銜接,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方法,逐步建立碳排放雙控機制,鼓勵企業通過購買綠電、開展碳交易等方式節能減碳。統籌提升重點用能工藝設備產品效率和全鏈條綜合能效。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完善新型用電基礎設施的能效管理,加強綠色設計、運維和能源計量,節能審查。
(一)實施措施
1.鼓勵發展綜合能源服務產業促進節電降碳。強化綜合能源服務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等新興主體培育。鼓勵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模式,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電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務,助力電力用戶能效提升、節電降碳。
2.電網企業應采用先進的供配電節能技術,試點使用節電型輸變電設備,合理優化輸配供系統結構。
3.鼓勵用能單位積極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中的技術,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節能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對落后設備等應用進行改造,倡導購買、使用高效節能產品,逐步淘汰能耗高、效率低的用電設備,提高用電設施設備能效水平。
4.公共機構要發揮節能降碳表率作用,制定精細化節約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空調、照明、辦公等設備節電管理,提升用電效率。
5.優化城市景觀照明管理,鼓勵推廣景觀照明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依托技術手段實現城市照明精準識別和分類監測,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
6.推動商業建筑科學用電,提倡商場、酒店、寫字樓等公共場所科學用電,在用電高峰時段減少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和非必要照明燈具,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空調溫度控制標準。
7.因時制宜向積極倡導全社全省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廣大居民發出節約用電倡議,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宣傳,廣泛提供節電建議、分時用電策略等服務,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8.試點建設重點用能企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實現能源動態監測、控制、和優化管理,提升企業用電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9.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動態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普及應用節電新技術、新方式。
(二)成效評價。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與電網企業建立公共機構、工業企業節能診斷評價機制,開展用能數據分析監測,強化節能成效評價。針對工業等領域開展節電評價標準制定,健全評價機制。
第五章 系統支撐
第三十一條 系統定義。本細則所稱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第三十二條 系統建設要求。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與運行工作按照“政府主導、電網組織、政企協同、用戶實施”的原則開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委托國網寧夏電力開展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平臺建設。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運維、可控回路改造接入及運維等產生的成本應納入輸配電價成本核算范疇。
第三十三條 資源接入要求。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統籌推進本地區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制定負荷資源接入年度目標,逐步實現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壓用戶、客戶側儲能、分布式電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等新型主體接入全覆蓋。新裝用電的用戶負荷接入系統應與用戶受電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同步投運。支持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加強計量管理,實現應采盡采。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電網企業為第三方經營主體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系統運行管理。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運維、應用及安全管理。
(一)對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
1.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加強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并給予積極支持。
2.負責會同供電企業、電力用戶簽訂《電力用戶可中斷負荷管理協議》。
(二)對電網企業要求
1.國網寧夏電力負責制定統一建設標準,,出資開展系統平臺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網絡安全防護、信息與數據安全防護,指導電力用戶將負荷合理接入系統。
2.常態開展虛擬電廠、傳統工業負荷、低壓分布式光伏、空調負荷、電動汽車、用戶側儲能等各類資源監測管理。
3.指導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開展負荷管理,服務電力用戶參與電網互動和電力市場交易。
4.開展負荷管理措施執行監測,對執行不到位的用戶開展預警,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實施負荷控制。
5.開展負荷管理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統計,為需求響應成效結算提供依據。
(三)對電力用戶要求
1.負責自身產權范圍內的負荷開關改造及維護,配合開展協議簽訂、可控負荷和保安負荷確認、控制回路改造、試跳驗證、系統接入等工作。增量配售電公司所管理的電力用戶同步納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并具備負荷監測及控制能力。
2.負責加強自身產權設備的維護,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保證負荷控制開關具備遠程自動分閘功能且動作可靠,必要時更換或改造相關設備;在日常運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荷管理設備異常情況,要及時與屬地電網企業聯系,不得擅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影響系統正常運行。
3.主動配合做好負荷管理裝置等安全防護工作,不得私自破壞系統正常運行。
4.擁有儲能的用戶,應積極配合電網企業安裝充放電獨立計量監測裝置,開展儲能監測分析。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各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常態化運行,建立“政府主導、政企協同、企業實施”的電力保供負荷管理機制,負荷管理措施執行期間,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與屬地電網企業合署辦公,成立聯合督導組,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強負荷管理工作宣傳培訓,建立各級政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行業協會(商會)和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電力供需信息溝通和發布機制。
第三十七條 逐步健全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容量電價、需求響應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地方可按規定結合實際安排資金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工作。鼓勵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納入綠色金融、碳金融等的支持范疇。
第三十八條進一步加強需求響應、電能替代、節約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等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推廣。重點推進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車網互動、微電網等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技術和產品檢測、評估體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每年組織電網企業對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四)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
(五)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
(六)負荷管理裝置,是指部署于用戶側的邊緣計算裝置,可實現用電負荷數據采集存儲和分析計算、負荷調控等功能的設備。
(七)需求側資源,是指廣泛分布于用戶側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可以聚合優化、參與電力系統運行調節的電力資源。
(八)可調節負荷,是指具有靈活調節能力,可以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要,調整用電行為、用電方式,增加或減少用電功率的電力負荷。
(九)負荷聚合商,是一類需求側負荷調節服務機構,具有通過技術、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側資源的能力,可參與電力系統運行,為電力用戶提供參與需求響應、電力市場等一種或多種服務。
(十)虛擬電廠,是指利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將需求側一定區域內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儲能等資源進行聚合、協調、優化,結合電力市場機制,構成具備響應電網運行調節能力的系統,支撐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是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時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有序用電管理細則》(寧發改運行〔2022〕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