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江蘇鎮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鎮江市分布式光伏建設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文件對分布式光伏準入標準、前期管理手續、合規運行監督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其中提到,為防止因地區消納能力不足而導致項目無法接入,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取得備案手續和供電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前,嚴禁提前開工建設,一經發現,由供電公司向屬地發改和行政審批部門報告后,取消該項目投資主體接入申請,投資風險由項目投資主體自行承擔。
租用他人屋頂以盈利為目的光伏項目,一律按企業項目備案。
著力提升并網服務質效。供電公司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溝通對接,結合新能源項目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供電公司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一站式”并網服務,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在電網可接入容量范圍內,為符合技術條件的項目做好接網服務,并依據有關技術規范落實接網要求,嚴禁超容量接入。
全文見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鎮江市分布式光伏
建設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區)發改、資規、住建、城管、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供電公司:
“十四五”以來,我市分布式光伏裝機規模高速增長,對推進雙碳戰略、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安全健康發展,積極適應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戰略要求,安全有序推進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現結合鎮江實際,將項目規范化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分布式光伏建設準入標準
1.統籌引導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各地發改部門要根據分布式光伏建設空間、負荷水平和電網承載力等資源條件,科學規劃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布局、規模、進度,與充電、儲能等基礎設施的協調發展。
2.合法合規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分布式光伏應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設施,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審批,不得在違章建筑物或設施上建設。戶用光伏應利用自有產權住宅或宅基地內的建筑物以及附屬物建設,不應直接在地面建設。為建設光伏而臨時搭建的建(構)筑設施應經當地鄉鎮(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同意。對于已認定違建的在途分布式光伏項目不予并網。違章建筑設施上的光伏在拆遷時不得計入賠償補償范圍。
3.統一規范分布式光伏建設標準。針對戶用屋頂光伏項目,依托坡屋面結構建設的,光伏組件應順坡安裝,組件不應超過該安裝屋面的最高點,組件方陣表面與安裝屋面的垂直高度不應超過30cm;依托平面結構建設的,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1.5m。針對工商業及公共建筑屋頂光伏項目,依托坡屋面結構建設的,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30cm;依托平屋面結構建設的,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應根據屋頂結構、構架和維護高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在保證安全與美觀的前提下,與屋面距離不超過2.8m。光伏板下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風力荷載與重力荷載等級符合國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
二、優化分布式光伏前期管理手續
4.規范分布式光伏備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誰擔責”的原則實行備案管理。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購設備建設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可由屬地供電公司代為集中備案。對于其他通過租賃屋頂或出租光伏發電設施等方式建設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由投資開發企業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備案。備案信息中須明確項目投資主體、運維主體。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項目備案信息應明確直流側、交流側容量,直流側和交流側容配比不宜大于1.2。未明確的,屬地行政審批部門、供電公司應指導其修改完善。為防止因地區消納能力不足而導致項目無法接入,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取得備案手續和供電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前,嚴禁提前開工建設,一經發現,由供電公司向屬地發改和行政審批部門報告后,取消該項目投資主體接入申請,投資風險由項目投資主體自行承擔。健全微電網一體化備案管理機制,對于“光儲充用”集成建設的微電網,可無需單獨對光、儲、充設備分別備案,促進平衡型微網因地制宜發展。
5.嚴格分布式光伏項目收資。
由屬地供電公司代為備案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需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證明、產權證或鄉鎮(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產權證明原件(模板見附件)、供電公司根據并網相關管理規定要求收取的物業(業主委員會)許可證明、項目自投承諾、建筑物載荷條件評估報告(或安全承諾書)等資料。由投資開發企業申請備案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根據《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通過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屬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備案,承諾滿足安全管理、合法合規等方面要求。租用他人屋頂以盈利為目的光伏項目,一律按企業項目備案。項目投資主體應對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項目備案,對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暫停并網介入流程,已并網的項目按規定解除并網,項目投資主體所有光伏發電收益應予退還。供電公司根據并網相關管理規定要求收取相應申報資料。涉及易燃易爆場所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投資方(或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安全條件論證意見后,方可建設。
6.著力提升并網服務質效。供電公司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溝通對接,結合新能源項目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供電公司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一站式”并網服務,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在電網可接入容量范圍內,為符合技術條件的項目做好接網服務,并依據有關技術規范落實接網要求,嚴禁超容量接入。
7.定期開展承載力分析。基于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納原則,按照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試點實施方案》和《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2041-2019)要求,各縣(市、區)供電公司要定期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計算,每季度末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分析,測算轄區內電網變電站、線路、臺區可接入容量,向市縣兩級發改和行政審批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布可開放容量。
8.合理劃定承載力分區。定期分析全市分布式光伏開發承載能力,按照消納能力劃分為紅、黃、綠分區。原則上將可完全就地消納、無反送潮流的臺區劃定為綠色區域;反送潮流不超過設備限額80%的臺區劃定為黃色區域;反送潮流超過設備限額80%的臺區劃定為紅色區域。根據供電公司公布的承擔力分區,市、區備案部門對紅色區域范圍內項目應引導其向綠色區域開發建設,待落實消納和接入條件后,再行開發建設;對黃色區域范圍內項目,可有條件開發,不得限制開發,原則上,備案項目理論最大上網負荷與臺區最大返送潮流之和,不應超過設備限額的80%;對綠色區域范圍內項目,應備盡備,不得增加任何前置條件,限制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接入。
9.積極促進消納能力提升。堅持源網荷儲一體化理念,鼓勵分布式光伏通過配置儲能等手段提高調峰能力,在電網承載力評估等級為黃色、紅色的區域,鼓勵通過配建(租用)儲能、集中匯流等措施提高電網承載力,解決光伏出力與負荷時序不匹配問題。供電公司要強化精準投資,對于承載能力較弱的電網,結合規劃適時開展升級改造,差異化確定電網建設改造標準。供電公司要加快現代智慧配電網建設,圍繞物理基礎堅強可靠、全景信息透明感知、多元負荷靈活互動等方面不斷提升地區配電網安全承載能力和系統調節能力,更好地適應分布式光伏的接入需求。鼓勵“分布式光伏+蓄熱式電鍋爐”“分布式光伏+地源熱泵”等應用場景,探索電動汽車參與分布式光伏消納,通過電網充電負荷聚合,引導電動汽車消納分布式光伏發電。鼓勵戶用屋頂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工商業屋頂光伏“全部自發自用”,實現用戶側就近就地消納,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效益,減少公共電網運行壓力。
10.確保分布式光伏建設質量。項目投資主體要嚴格按照備案內容開展建設。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包括組件、逆變器實際安裝容量)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或撤銷備案,重新申請接入流程或撤銷申請。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發,認真落實建筑載荷、抗風能力、防水工藝、規范施工、設備選型等相關要求,采購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支架等設備應符合技術標準。光伏站內所有升壓變和站用變能效均應達到二級能效水平。光伏方陣連接、支撐系統應牢固,方位角、傾角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連接應可靠。分布式光伏設計、施工、調試和監理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相關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11.保障分布式光伏并網電能質量。根據《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應當在接入電力系統規劃可研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配置電能質量在線監測裝置,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在試運行階段(6個月內),應當開展電能質量監測,指標超標時應當主動采取治理措施;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應當配置具備必要的電能質量監測功能的設備,并進行電能質量指標超標預警和主動控制。定期組織開展涉網技術參數檢查,涉網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電網安全運行或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時,應當配合電網企業執行出力控制或離網控制。
12.實現分布式光伏柔性調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照保障電網安全、響應調度要求,主動承擔電力系統調峰義務,承諾承擔因發電運行利用率下降影響項目收益的風險。電網企業在常規調節手段無法滿足系統調峰要求時,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分布式光伏調峰運行,保障電網安全。當分布式光伏向電網反送電影響電網安全時,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包括限制功率在內等措施。新增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具備“可觀、可測、可控、可調”功能,逆變器應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與電網通信交互、接收調度控制指令,項目業主應配合電網企業開展接入工作。存量項目應逐步改造具備相應功能。
13.強化項目現場驗收管控。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經供電公司組織涉網設備驗收并調試合格后并網運行。供電公司現場驗收時,應核查工程是否與備案、接入方案以及設計圖紙一致,并檢查光伏組件、逆變器、并網開關、電纜、變壓器、無功補償、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核心涉網設備及相關資料,未經供電公司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并網。供電公司應在項目并網前復核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發票與備案主體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關備案信息后方可并網。供電公司依法依規對分布式光伏主要涉網性能指標進行抽查,對不合格項目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由項目業主限期整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備案容量建設,擅自增加容量的項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網。
三、加強分布式光伏合規運行監督
14.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板塊、各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供電公司要與光伏投資企業加強聯系,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園區)屬地管理和協調責任,共同加強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項目投資主體要切實承擔起分布式光伏項目運行維護主體責任,及時消除項目安全隱患,確保光伏發電系統安全運行。各級供電公司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政策宣傳告知和解釋工作,切實發揮并網技術指導和管理作用,加強對轄區內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監測分析,及時解決并網運行管理中的問題。
15.加強運行管理。供電公司應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用戶(以下簡稱“發電用戶”)發電數據常態化監測,對于超容發電用戶,一是發放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督促超容發電用戶限期完成私增設備拆除,恢復原狀或按規定辦理增容;二是發放違約用電通知單,通知超容發電用戶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當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視同千瓦)五百元的違約使用電費”的規定繳納違約使用電費。
16.加強監督處置。供電公司對排查中發現的超容發電用戶,經通知整改,而限期內未完成私增設備拆除或未繳納違約使用電費的,應及時發放限期整改告知書至關聯用電戶,督促其限期解除并網,如限期內關聯用電戶未解除并網的,供電公司應向關聯用電戶下達中止供電通知書,中止向其供電,并將處理結果報送屬地電力主管部門。發電用戶在解除并網后,完成私增設備拆除且繳納違約使用電費的,須履行必要程序并經供電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并網。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間,國家、省有關政策發生調整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細化配套措施。
附件:1.產權證明(戶用)
2.安全承諾書(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