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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對6省區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

2024-05-24 10:44  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  瀏覽:  

5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開展2024年電力領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指出,重點監管包括:2024年以來外送輸電通道配套電源建設、支撐性保障性煤電項目開工投產、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實施等情況。2022年以來影響非電網企業投資的電力建設工程和運維市場公平競爭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用戶受電工程、遷改工程、發電項目送出工程、儲能項目送出工程等。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2024年電力領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4〕37號

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能源局,東北、西北、華東、南方能源監管局,山東、四川能源監管辦,有關電力企業,有關電力交易機構:

根據國家能源局2024年度能源監管工作部署,我局決定在黑龍江省、安徽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以下簡稱綜合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等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服務電力高質量發展大局,聚焦當前電力領域突出矛盾和群眾用能“急難愁盼”問題,通過開展涵蓋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全鏈條的綜合監管,以點帶面、突出重點,充分發揮監管工作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動電力領域重大規劃政策落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市場成員合法權益、提升電力領域治理整體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注的電力領域重大問題,群眾反映的用能突出問題,以及市場成員和企業反映的痛點難點問題開展全覆蓋監管,推動問題解決。

(二)堅持系統思維。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環節,對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實施全鏈條監管,堅持短期成效與長期治理相結合,做到標本兼治,推動增強電力治理效能。

(三)堅持依法依規。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公平、公正開展監管工作,做到監管依據充分、流程規范、措施到位。

(四)堅持精準高效。做好監管內容的統籌銜接,集中業務骨干力量,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數字化監管、穿透式監管和信用監管等手段,探索精準高效的新型監管模式。

三、工作內容

在6個省(自治區)內,對涵蓋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全鏈條各環節的7項重點事項開展監管。

(一)煤電規劃建設、改造升級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重點監管:2024年以來外送輸電通道配套電源建設、支撐性保障性煤電項目開工投產、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實施等情況。

主要依據:《關于開展全國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519號),以及國家能源局下發的煤電行業改造升級目標任務等相關產業政策。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發電企業。

配合部門:6個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二)電網公平開放接入服務情況

重點監管:2022年以來電網企業公平無歧視提供接入電網服務情況,接入電網主要環節的流程和時限執行情況,相關工作制度建立情況,電網企業信息公開與報送情況等。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49號)。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電網企業。

配合部門:6個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三)電網企業利用自然壟斷優勢向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情況

重點監管:2022年以來影響非電網企業投資的電力建設工程和運維市場公平競爭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用戶受電工程、遷改工程、發電項目送出工程、儲能項目送出工程等。

調研了解:影響非電網企業投資的電力裝備制造領域公平競爭情況、電力技術服務公平競爭情況,以及電網企業經營發電業務相關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和中央關于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有關政策文件。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電網企業、供電企業。

(四)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情況

重點監管:2023年以來電力調度運行和交易組織的合規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備案和執行,規則制定、執行及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和報送、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管委會履行主體責任等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8號)、《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3號)、《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0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2024〕9號)、《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129號)、《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70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2023〕4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規范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監管〔2023〕57號)等。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電網企業、供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五)可再生能源消納情況

重點監管:2023年以來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接入、可再生能源優化調度、可再生能源跨省區交易消納、可再生能源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新能源利用率監測統計等情況。

主要依據:《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5號)、《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風電場利用率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49號)、《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等。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電網企業、供電企業。

配合部門:6個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六)“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情況

重點監管:2023年以來責任落實、辦電時間、辦電便利度、辦電成本、信息公開、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頻繁停電常態化治理等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供電營業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關于印發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任務臺帳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21〕37號)、《關于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56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鞏固專項整治成效 持續推進頻繁停電治理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23〕121號)等。

監管對象:6個省(自治區)電網企業、供電企業。

配合部門:6個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七)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近期舉措落實情況

重點監督:一是2023年以來組織實施的新能源項目在簽訂開發意向協議、編制項目投資配置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分配以及項目開發建設全過程中不當市場干預情況,主要包括要求配套產業、強制要求投資落地等行為。二是2023年以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行政手段干預電力市場準入、電力市場交易組織和電力市場價格等方面的情況。

主要依據:《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總體工作方案和近期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3〕15號)、《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秩序加強電力交易監管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2〕271號)等。

監督對象:6個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四、工作步驟

綜合監管工作分4個步驟:

(一)啟動部署(5月中旬至6月上旬)。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綜合監管工作通知,啟動綜合監管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宣傳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內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監管熱線作為投訴舉報電話。6個省(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具體工作安排。

(二)摸底自查(6月中旬至8月中旬)。6個省(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對照工作內容,進行系統摸底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于8月5日前報送報告。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

6個省(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和中央發電企業以省公司為單位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電力企業報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匯總梳理后報送國家能源局。

(三)現場監管(8月下旬至9月底)。國家能源局派出現場監管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調閱資料、實地察看等方式,對6個省(自治區)相關工作進行現場核實,對有關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開展現場監管。現場核實和現場監管工作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根據工作情況,國家能源局適時派出現場監管指導組,對現場監管工作進行指導。

(四)問題處置(10月上旬至11月底)。國家能源局匯總梳理6個省(自治區)綜合監管工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監管約談、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將綜合監管工作情況適時按程序發布。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開展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把綜合監管作為區域內電力高質量發展情況的一次全面體檢,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各項任務落實落細,確保綜合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二)積極主動配合。各有關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積極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客觀、真實地準備相關材料。6個省(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相關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與現場監管工作組加強溝通與協調,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形成監管工作合力,并做好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的有效銜接。

(三)加強自查整改。6個省(自治區)有關電力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按照監管內容開展自查整改工作,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認真查找工作差距,著力解決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著力補齊短板和弱項,確保自查任務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對于綜合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舉一反三,全面徹底整改。

(四)嚴守工作紀律。各現場監管工作組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做到程序規范、依法用權,做好相關保密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安排監管保障工作,能從簡的一律從簡,能簡化的一律簡化,不搞迎來送往、層層陪同,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聯系電話:010-81929593,81929559(傳真)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摸底報告參考格式

2.自查報告參考格式

3.調研了解情況報告參考格式

國家能源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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