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河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河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健全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河北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我委起草了《河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意見建議。相關意見請于6月21日前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注明“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郵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55號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價格處,郵政編碼:0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電話:0311-88600159
時 間:2024年5月21日-2024年6月21日
附 件:河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21日
河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促進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從省內氣源的氣體處理廠、省內LNG接收站或國家長輸管網在我省的起點分輸站到各配氣中心、大型用戶或儲氣庫的輸氣管道,包括省內非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以及為大用戶服務的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不包括油氣田內部的礦場集輸管道及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六條 核定管道運輸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天然氣價格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要求,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市場有序競爭,保障能源安全。
(二)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嚴格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強化對管道運輸業務的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資源整合,優化運輸路徑,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
(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統籌兼顧我省天然氣管網建設管理實際情況和改革需要,科學制定定價辦法、設置相關參數,適時評估調整,保持相對穩定,保障管網平穩運行。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管道運輸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離。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未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的財務核算獨立,并從嚴核定運價。
第二章 管道運輸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八條 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第九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十條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是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并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凈值(軟件、土地使用權等)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準許收益率按不超過8%的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第三章 管道運輸價格的核定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管道運輸價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同網同價。
第十四條 實行同網同價的,管道運輸價格以年度準許收入除以管道運輸企業年實際輸氣量計算確定。管道負荷率低于75%的,按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輸價格。其中,因特殊原因管道負荷率極低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不低于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輸價格。管道運輸企業有多條管道供氣,根據各條管道輸氣量之和確定統一的價格。
第十五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輸試行價格,原則上 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8%、經營期40年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新成立企業制定的價格試行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對新成立的企業制定管道運輸價格,設計達產期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并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本辦法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省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第四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由省發展改革委主動實施,也可以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當主動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運輸價格成本信息編制和報送的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省發展改革委在后續調整價格時對已獲得的不當收益予以扣減,并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水平,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專供電廠等大用戶的管道項目已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的按已簽訂的合同執行。合同到期雙方對管道運輸價格協商一致的,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并公布;未能協商一致的,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校核管道運輸價格。
第二十三條轉供代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由各市統一管理。轉供代輸原則上不超過三級,未獲得能源部門立項批復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不得擅自定價和收費。轉供代輸價格按照輸氣管道長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則核定,且整條管道核定終端價格控制在上一級省內管輸價格30%以內,最高不超過0.06元/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執行,有效期8年。《河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冀價管規〔2017〕1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