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6月8日發布的《2023年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指出,針對海上風電施工中出現的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控不嚴、應急能力建設比較薄弱等突出問題,通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督促海上風電項目相關參建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安全〔2023〕72號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北、東北、華東、南方能源監管局,山東、浙江、江蘇、福建能源監管辦,全國電力安委會有關企業成員單位:
為切實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2023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4號)要求和有關工作安排,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現將《2023年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6月1日
2023年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切實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2023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4號)要求和有關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針對海上風電施工中出現的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控不嚴、應急能力建設比較薄弱等突出問題,通過開展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督促海上風電項目相關參建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工作依據
(一)《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88號);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四)《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安委辦〔2022〕9號);
(五)《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17〕1986號)
(七)《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2〕97號);
(八)《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2023年電力安全監管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3〕4號);
(九)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
三、工作內容
相關省份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安委辦〔2022〕9號)界定的職責范圍,對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單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專項監管,重點核查以下八方面內容。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核查相關參建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安全技術管理
核查相關參建單位技術措施方案清單編制情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審批和技術交底情況等。
(三)現場安全管理
核查相關參建單位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對施工場區地勘資料的核對和分析情況、水上和水下作業活動許可證的辦理情況、機械設備管理情況、海上施工作業情況、出海人員動態管控情況等。
(四)工程質量管控
核查相關參建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情況、質監工作配合情況、質監檢查意見閉環整改情況等。
(五)工程工期管理
核查工程工期的確定和執行情況、工期調整時相關參建單位是否按規定組織論證和評估等。
(六)分包安全管理
核查相關參建單位分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等。
(七)涉網安全管理
核查海上風電項目電氣一次設備、涉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無功補償裝置等性能是否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要求;風電場是否具備參與電力系統調頻、快速調壓、調峰和備用能力;風電場功率預測系統、故障穿越能力、運行適應性是否滿足相關要求等。
(八)應急管理
核查海上風電項目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是否完善;是否根據施工風險特點、范圍和作業性質,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是否按要求開展應急演練;是否與相關方建立信息、資源共享以及協調聯動機制等。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階段 (6月至8月)
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單位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對《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事項清單》(見附件)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緊緊圍繞專項監管內容,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和問題整改。8月15日前,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匯總各參建單位自查整改情況,形成項目自查整改情況報告,報送至相關省份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
(二) 現場核查階段 (10月底前)
相關省份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分別對所轄范圍內海上風電項目安全自查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視情況選擇部分地區開展現場督查。
(三)總結提升階段(11月至12月)
相關省份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認真總結本單位專項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形成專項監管工作總結,于11月3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監管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細化責任分工,確保專項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二)嚴格執法。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相關責任單位如果不能及時整改、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核查組應責令立即停工整改。相關責任單位在完成整改后,應經本企業上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同意后方可復工。
(三)廉政要求。核查組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不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工作,確保廉潔自律、客觀公正。
附件:海上風電施工安全專項監管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