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發改委、廣西工信廳聯合發布《關于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電能量交易價格(或代理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其輸配電價不實行峰谷浮動。
詳情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能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為做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電力現貨市場的銜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01號)有關規定及輸配電價改革精神,結合廣西實際,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有關部門會商研究,現就輸配電價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我區執行電能量交易價格(或代理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其輸配電價不實行峰谷浮動。
各地和各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積極主動多渠道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告知和服務,確保平穩實施。
特此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