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按月公布和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做好所轄經營區域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公布和報送工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組織電網企業(含地方電網企業)認真落實信息公布和報送工作,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分別匯總并對外公布和報送本省相關信息(內蒙古電力公司匯總并對外公布和報送所轄經營區域相關信息)。
地方電網企業:于每月8日前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
各省級電網企業(含內蒙古電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公布匯總后的全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于每月12日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按月報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實施,請各單位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對2023年1月、2月信息進行補報。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按月公布和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能綜通新能〔202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集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為保障戶用光伏健康有序發展,做好戶用光伏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現將按月公布和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高度重視并規范戶用光伏項目管理工作,做好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工作的銜接,完善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報送事項。
二、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做好所轄經營區域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公布和報送工作。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組織電網企業(含地方電網企業)認真落實信息公布和報送工作,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分別匯總并對外公布和報送本省相關信息(內蒙古電力公司匯總并對外公布和報送所轄經營區域相關信息)。
三、請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地方電網企業于每月8日前按附件1、2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各省級電網企業(含內蒙古電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公布匯總后的全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于每月12日前按附件1、2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其中,附件2相關信息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信息保持一致。
四、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按月報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實施,請各單位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對2023年1月、2月信息進行補報。
五、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各省級電網企業(含內蒙古電力公司)在2023年3月第一次填報數據時按附件3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所轄經營區域截至2022年底的戶用光伏累計裝機規模,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六、《關于2019年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公布和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9〕45號)同時廢止。
聯系方式:010-81929522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