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七號)
《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保障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是指在煤炭生產、加工、運輸、利用和轉化過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和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科技支撐、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的領導,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相關工作經費由財政統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關知識的普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規劃,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煤炭和煤電、煤炭和煤化工一體化發展,支持開展聯合經營。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推動能源優化組合,推行煤炭燃料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十一條 動力煤、無煙煤、煉焦煤應當根據煤種差異、需求和利用途徑合理高效利用。
肥煤、焦煤、瘦煤、無煙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種應當優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業,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種作為燃料直接利用。
支持企業和科研院所開展低階煤提質轉換技術研發,鼓勵企業應用低階煤提質轉換技術,開展低階煤分質分級梯級利用,促進資源清潔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
第三章 生產與加工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煤炭生產企業推行綠色、智能生產方式,根據實際采用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煤與共伴生資源共采等開采技術和裝備。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煤炭洗選企業布局,建立煤炭洗選企業備案管理制度,規范煤炭洗選企業發展,逐步淘汰落后產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洗選企業標準化管理。
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采用先進煤炭洗選技術工藝及裝備,提高原煤入洗率和煤炭質量。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煤炭運輸通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優化煤炭運輸結構,提高鐵路運輸比例和運輸效率。
支持煤炭、電力、焦化、鋼鐵等企業以及大型煤炭物流園區、配煤中心建設鐵路專用線。
第十五條 鼓勵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礦區、主要煤炭消費地建設配煤中心,實現煤炭精細化加工配送。
第四章 利用與轉化
第十六條 燃煤發電企業應當對現有燃煤發電機組開展節煤降耗改造和靈活性改造,對具備供熱條件的純凝機組開展供熱改造。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焦化項目應當采用焦爐自動加熱控制技術,配套干熄焦裝置。
焦化企業應當加強焦爐煤氣、煤焦油、粗苯等副產品綜合利用,延伸產業鏈條,提升產品附加值。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提高煤炭作為化工原料的綜合利用效能,優化煤化工產品結構。
支持煤化工企業利用煤炭生產高端炭材料、煤制油、碳基合成新材料和終端產品。
第十九條 燃煤發電企業應當對鍋爐、汽輪機冷端等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焦化企業應當對焦爐荒煤氣、煙道氣等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鋼鐵冶煉企業應當對燒結、球團、高爐、轉爐等生產過程中的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燃煤發電、焦化、鋼鐵冶煉等企業對其他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等技術標準,規范煤矸石綜合利用。
將煤矸石和粉煤灰用于綠色建材生產和工程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配套建設瓦斯利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煤與共伴生資源共采、煤炭高效燃燒發電、煤炭潔凈高效轉化等領域開展技術研究和推廣。
第二十三條 鼓勵燃煤發電、焦化、煤化工、鋼鐵冶煉等企業開展二氧化碳規模化捕集、封存、利用的技術研發、全流程示范和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四條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和開發煤電與新能源的耦合利用技術和裝備。
第五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升級改造、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稅收、土地等支持政策,設立專項資金,通過資金補助、購買服務、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等方式,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研發以及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標準規范、金融服務、權益保障等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煤炭生產、加工、利用等國有企業應當加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研發投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企業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研發投入納入企業績效評價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