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事關海上風電
2022-11-17 11:39 來源:中國能源報 瀏覽:
國家能源局日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相關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加強運維安全管理,加強涉網安全管理,加強應急管理,加強監督管理。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北、東北、華東、南方能源監管局,山東、浙江、江蘇、福建能源監管辦,全國電力安委會有關企業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安委辦〔2022〕9號,以下簡稱《意見》),促進海上風電安全可持續發展,現就電力行業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責任: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投入保障、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等機制。
3. 加強對海上風電項目參建及運維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并加強與海事、應急、能源等有關部門以及國家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的銜接。
4. 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督促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
5.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行維護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海上風電項目的勘察、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調試、監理、監造、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電網企業應落實電網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的接入、運行監測等涉網安全管理,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四)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取得施工所在地海事機構的許可,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障。
(五)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有《海上設施工作人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明》或相應等效的培訓合格證,參加內部安全教育及培訓,確保出海前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等。
(六)海上風電項目的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出海人員動態管理臺賬,業主單位應當建立總臺賬,對出海作業各類人員(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動態管理。
(七)海上風電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海上風電項目的參建單位,應加強地質勘測工作,重點防范因地質勘測不準確造成溜樁、穿刺等導致作業船舶或海上設施失穩。
(九)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科學制定施工方案,根據作業需要應開展船舶穩性、系泊、強度、壓載作業、插拔樁、船舶載荷工況、風浪載荷等相關計算。
(十)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加強重點作業管理,沉樁作業應落實防溜樁工作措施,吊裝作業應明確吊裝系數,確保起重機、起吊點、吊梁、索具合格,海纜敷設作業應落實警戒及防止走錨措施。
(十一)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單位,應明確船機設備管理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船機設備的適用性。
(十二)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運輸單位,應建立船舶值守制度,施工過程中船機拋錨期間,應當安排船員值守瞭望,避免船機走錨發生安全事故。
(十三)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單位,應加強天氣和海浪預報管理,根據氣象、海浪預報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業窗口期,保障施工安全風險可控。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按照政府部門發布的各類海上氣象預警,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十四)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科學確定項目合理工期并嚴格組織實施,嚴禁擅自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十五)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加強工程質量管控,按規定辦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相關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發布的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的要求,認真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十六)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根據場站規模、海洋水文氣象特點,編制綜合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十七)海上風電運維人員,應當參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訓,取得相關培訓證明,確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識,熟悉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安全要求。
(十八)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海上運維交通工具的管理,嚴格船舶調度,明確允許出海和必須返航的氣象、水文條件。
(十九)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一次設備、二次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并定期進行巡視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停產整頓。
(二十)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在海上風機基礎、升壓站、海纜等設備、區域處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安全監測儀器,監測不均勻沉降、傾斜、應力應變、腐蝕老化等參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二十一)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動火作業管理,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應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機艙和塔架等海上設備設施內配備消防設備、設施。
(二十二)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船舶內配備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逃生與救生設備,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二十三)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法依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范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必要時應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自動監視監測。
(二十四)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與地方政府以及漁業、海事等主管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做好海上風電場區漁船、運輸船只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設備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十五)海上風電場設備的參數選擇、涉網保護和自動裝置的配置和整定等,應與所接入電網相協調,性能應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二十六)海上風電場應具備一次調頻能力、快速調壓能力,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二十七)海上風電場的風電機組及無功補償設備的電壓和頻率耐受能力原則上應與同步發電機組的電壓和頻率耐受能力一致。
(二十八)新能源并網發電比重較高地區的海上風電場應根據接入電網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慣量與短路容量支撐。
(二十九)海上風電場應按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開展并網測試與仿真模型準確性評價工作,確保模型參數準確性。當海上風電場發生容量變更、設備改造、軟件升級、參數修改和控制邏輯變更等影響并網測試和仿真建模結果的,應重新測試和評價。
(三十)海上風電場應按照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三十一)海上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改變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狀態。發生風電機組大面積脫網時,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并網。
(三十二)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建立海上風電項目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施工、運維單位針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制定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十三)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確保應急工作有效實施。施工、運維單位宜與相鄰施工、運維單位簽訂應急救援互助協議,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三十四)海上風電項目的施工、運維單位,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裝備的配備及管理。
(三十五)發生突發事件時,海上風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海事、應急、能源以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三十六)地方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有關派出機構要嚴格按照《意見》要求,落實海上風電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加強與海事、應急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不斷提升海上風電項目的安全生產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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