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核查認定有關政策解釋的通知》。
《通知》對建設時間跨度大的風電項目上網電價的確定,關于風電項目納入補貼項目容量的認定,關于風電項目核準規模是否超出規劃規模的認定做出有關解釋說明。
根據《通知》,關于建設時間跨度大的風電項目上網電價的確定。
若風電項目在核準有效期(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十二條: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如需可申請1次延期開工建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內開工建設,且在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并網時間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網,則該項目上網電價按項目核準時所在資源區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確定。
關于風電項目納入補貼項目容量的認定。
納入補貼范圍的“項目容量”以核準時確定的容量為準,受風機選型因素影響,允許核準文件明確的項目規模與各省(區、市)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明確的項目規模存在一定偏差,偏差不超過單臺額定功率最小機組的容量。項目實際并網容量小于核準容量的,納入補貼的項目容量以實際并網容量為準;項目實際并網容量超過核準容量的部分,需按比例核減補貼資金。
關于風電項目核準規模是否超出規劃規模的認定。
對《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1.2019、2020年各省級區域新增需國家補貼的風電項目建設規模受本省級區域2020年規劃并網目標約束。
2.文件中“對應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發電項目,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當年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組織建設”,適用對象為實施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項目,即31號文件附件2各省份2017—2020年度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為約束性指標(不含備注中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村級扶貧電站、跨省跨區輸電通道配套建設的光伏電站)。
3.2017、2018年風電新增建設規模為初步規模,預警結果為綠色的地區可在實際建設中自行調整,不作為申請補貼規模的限額。
《通知》還對光伏相關補貼認定做出解釋。
根據《通知》,關于部分特殊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的確定。
(一)對于已履行核準(備案)變更程序分批次并網的項目,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網的實際時間分別確定上網電價,且分批次變更程序的時間不得晚于項目全容量并網的時間。
(二)對于各省組織開展的競爭性配置光伏項目(光伏領跑者項目除外),如在競爭性配置政策中有具體并網時間要求和對應電價確定要求的,按要求執行;如無具體并網時間要求,或者有并網時間要求但未明確逾期并網電價如何調整的,上網電價執行項目競爭性配置確定的價格與項目全容量并網時對應的電價政策明確的價格中較低者。
(三)對于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項目,若地方政府明確提出項目并網時間要求或者項目業主承諾并網時間的,項目如能按期投產,則執行招標電價(即競爭確定電價);其他則執行招標電價(即競爭確定電價)與項目全容量并網時對應的電價政策明確的價格中較低者。
關于光伏項目納入補貼項目容量的認定。
光伏項目。納入補貼范圍的“項目容量”按照納入國家補貼范圍的規模、備案容量和實際并網容量三者最小值確定,實際并網容量超過納入國家補貼范圍規模與備案容量中較低者的部分,需按比例核減補貼資金。其中,實際并網容量不得高于備案容量的103%;若實際并網容量低于備案容量,項目須履行備案容量變更或分批次并網變更程序,否則按照國務院令第673號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理。
關于光伏項目備案容量的認定標準。
依照《光伏發電系統能效規范》(NB/T10394-2020),備案容量指交流側容量。若備案機關無特殊說明(如備案容量的單位使用特別標識光伏組件的單位“MWp”),備案容量按交流側容量認定,需核查逆變器容量、無需核查項目容配比;若備案文件中裝機規模的單位是“MWp”,備案容量按直流側容量認定,應核查組件安裝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