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電力市場化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經歷了“從無到有”的歷程,主要包括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廠網分開奠定電力市場基礎。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電力工業進行了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為主要內容的電力管理體制與運營模式重大改革。2002年國務院發布《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四大改革任務,拉開電力體制改革序幕。經過10余年發展,逐步形成發電主體多元化競爭格局。
第二階段: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構建電力市場體系。2014年6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即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基本要求。隨后,全面深入推進市場化改革、貫徹落實能源革命新戰略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逐漸醞釀成熟。2015年,《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確定了“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改革路徑以及“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提出區分競爭性和壟斷性環節,在發電側和售電側開展有效競爭,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推進,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大幅提升,初步構建了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市場體系,有效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和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
第三階段:“雙碳”目標的提出開啟電力市場化改革新篇章。實現“雙碳”目標是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快建設能源強國的必經之路,電力市場要發揮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2021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指出,要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標志著電力市場化改革新篇章開啟。
2015年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以來,按照“先試驗、后總結、再推廣”的原則,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逐步構建了以中長期交易為“壓艙石”、輔助服務市場為“調節器”、現貨試點為“試驗田”的電力市場體系。
一是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全國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大幅提升,由2016年的1萬億千瓦時增加到2021年的3.8萬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45.5%。在去冬今春能源保供中,中長期市場保供應穩定、輔助服務市場保系統運行安全、應急調度交易保突發處置的市場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中長期市場“壓艙石”作用凸顯,2021年年度、月度交易電量超95%,有效穩定了電力供需;輔助服務市場“調節器”功能進一步提升,挖掘調峰能力超9000萬千瓦,保障了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應急調度支援作用有效發揮,累計開展跨省跨區應急調度200余次,支援電量近100億千瓦時。實踐證明,市場化機制是在既有系統條件下,優化配置資源、挖掘系統調節潛力的最有效手段,優先用足用好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理念形成共識。
二是促進能源清潔低碳轉型。2021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歷史性突破10億千瓦,水電、風電、光伏裝機均超3億千瓦,海上風電裝機規模躍居世界第一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2.48萬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的29.8%,新能源年發電量首次突破1萬億千瓦時大關。市場化機制是促進清潔能源并網消納的重要舉措,清潔能源參與市場交易規模持續增加,2021年全國通過市場化方式消納清潔能源7215億千瓦時。其中,通過輔助服務市場挖掘系統調節能力超9000萬千瓦,年均促進清潔能源增發電量1000億千瓦時,發電企業獲得收益253億元,有效促進了火電靈活性改造,為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推動煤電轉型發展提供了關鍵支撐。
三是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目前,全國已建立北京、廣州兩個區域電力交易中心和33個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形成了相對獨立、公平規范的市場交易平臺,累計注冊市場主體46.7萬家。電力供需較為寬松時期,市場機制通過有效競爭釋放優質產能,2016年以來累計為實體經濟降低用電成本4700多億元。電力供需較為緊張時期,市場機制是疏導燃料上漲成本最直接、快速的渠道,2022年一季度參與直接交易的煤電企業成交均價為0.4478元/千瓦時,較基準價上漲0.0678元/千瓦時,漲幅為17.84%,比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燃煤電價漲幅提高2.5個百分點,為發電企業增收450多億元。通過公平有效的市場機制提高系統運行效率、實現經濟調度,對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發揮了重要作用。
今年是落實“十四五”規劃以及“雙碳”目標的關鍵之年,電力市場要向“從有到優”升級,發揮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
首先,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進一步規范各層次電力市場秩序,健全中長期、現貨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有機銜接的電力市場體系;深化市場機制,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打破省間壁壘,提高大范圍資源配置效率;加快電力市場標準化建設進程,建立完善的標準體系框架,統一與市場相關的名詞概念、數據口徑和技術標準。
其次,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功能。持續推動電力中長期交易,發揮其平衡長期供需、穩定市場預期的基礎作用;積極穩妥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引導現貨市場更好發現電力實時價格,準確反映電能供需關系;完善深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豐富交易品種,健全價格形成機制,更好體現靈活調節性資源的市場價值;培育多元競爭的市場主體,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
再次,加強市場交易秩序監管。督促市場成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市場交易規則,完善交易組織流程,規范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行為;夯實市場運營機構主體責任,加強對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析,做好電力電量平衡和信息披露工作。